機電科供用電管理制度

2021-06-12 03:17:39 字數 3224 閱讀 9467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供用電管理,確保供電系統安全正常執行,降低原煤生產製造成本,達到供用電的平衡,確保供電裝置、設施安全、經濟、合理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地面供用電管理制度

1、礦井的兩迴路電源線路上均不得分接任何負荷。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採用分列執行方式,一回路執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2、加強計畫用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管理工作,依靠新技術、新方法不斷優化供電設計,逐步淘汰高耗能和陳舊裝置,及時調整變壓器用電負荷,減少電能損耗,以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

3、加強對6kv以下電氣裝置及輸電線路的維護,定期對避雷器、變壓器油質、絕緣保護用具、高壓開關櫃保護機構進行預防性試驗及防雷測試。

4、地面所有高低壓架空線路,機電隊每月巡迴檢查不得少於兩次,對靠近架空線路的樹枝要及時砍伐,以免影響供電及人身生命安全。

5、地面所有架空線路上增減負荷,必須經機電科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由機電隊施工,嚴禁私自亂接任何負荷。

6、供用電過程中,凡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除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責任外,對造成的損失要照價賠償

6、嚴格執行「避峰填谷,調荷節電」制度。高峰時間安排裝置檢修工作,以便降低購進電價和電力成本。凡發現高峰期用電裝置長期空運轉現象,要嚴格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各單位嚴格執行機電科規定的停送電管理制度。

8、工業場所及辦公室嚴禁使用大功率用電器,消滅長明燈,如生產需要使用大功率用電器,必須經機電科同意方可使用。機電科將會同保安科不定期檢查,發現違章用電嚴肅處理。

9、不斷提高地面電網負荷率,提高電氣裝置效率和功率因數,合理調整供配電電網及提高供電電壓,減少電能損耗。

10、生活服務中心所管轄的範圍(辦公樓、公寓樓、洗浴樓、食堂、高位水池及地面排汙設施)的用電。電氣裝置(照明、線路、水幫浦)及各種保護設施需保持完好,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新增負荷必須經機電科審批後方可施工,嚴禁私自接負荷。

11、嚴格執行節約用電管理制度,加強計量,節獎超罰。

12、機電科主管技術員每年繪製地面供電系統圖,隨時掌握全礦負荷增減情況,按負荷增減情況及時優化供電方案。

二、井下供用電管理制度

1、井下供電做到「七無、七有、兩齊、七全、三堅持、十不准」(後附說明),嚴禁失爆。三大保護靈敏可靠,並定期試驗,作

好記錄。

2、井下各區隊用電必須按機電科供電設計要求進行安裝使用,需要更改或調整供電線路必須報機電科審批。

3、各區隊供用電增、減用電負荷必須提前5天向機電科提出申請,經機電科批准同意後方可按機電科下發的通知單要求增、減用電負荷。嚴禁私自增減用電負荷。

4、各區隊嚴禁隨意拆除饋電開關,如需拆除必須報機電科同意後方可拆除,否則機電科有權對相關區隊進行處罰。

5、各區隊不准私自聯絡隨意或停、送各移動變電站,確需停電必須提前和機電科聯絡並報排程室同意後,方可停電,否則機電科有權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並進行處罰。

6、各區隊井下移交電氣裝置必須提前報機電科同意,裝置組成員在現場雙方可移交,並在3日內必須到裝置組辦理移交手續,否則按私自移交裝置進行處罰。

7、拆除電氣裝置時各區隊要提前向機電科主管技術員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拆除電器裝置。嚴禁電氣裝置拆除後明接頭等失爆現象。

8、各區隊嚴禁私自更改和調整饋電保護整定值和各種保護元件,如有發現追究主管隊長及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9、井下供電裝置的檢漏設施嚴禁短封或甩掉不用,變電所變電工按要求對檢漏裝置進行跳閘試驗,並做好記錄。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管理。

10、各區隊的電氣裝置接地設施必須使用合格接地極並裝設完好,接地設施每班維護工巡查一次,每週主管隊長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以備機電科檢查。

11、機電隊所管轄的各種裝置保護必須保持完好可靠,每班由當班維護工巡查一次,每週主管隊長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以備機電科檢查。

12、機電隊檢修停、送電人員必須熟知停、送電線路所帶負荷情況,不明線路負荷情況嚴禁隨意停、送電,操作前必須請示排程室同意後,方可停、送電操作。

13、各單位停、送電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停、送電規定執行,並作好停、送電記錄。

三、轉供電管理辦法

1、機電科為全礦對外轉供電的管理單位,原則上不對外轉供電。

2、確需轉供電的使用者,必須寫出書面申請,經礦領導和機電科主管領導批准,根據用電負荷量交納100—500元的供電押金。(押金由財務科開票並保管),方可辦理轉供電手續。

3、使用者需轉供電接線時必須持礦財務出具的票據到機電科辦理手續,由機電科主管技術員在現場指揮機電隊電工給與接線。

3、轉供電使用者一律實行裝表計量,嚴禁轉供電使用者向外轉供電。對有竊電行為的使用者,一經發現終止對其轉供電並沒收押金。對採用各種方式進行竊電,破壞供電設施的使用者,情節嚴重的交至礦公安科處理。

4、轉供電使用者供電線路所需電表、電線及校表費等,均由轉供電使用者自備。供電線路必須經機電科驗收合格後方可轉供電。

5、機電科設專人每月對轉供電使用者查表、核算、收費。轉供電使用者每月必須按時交電費,不得拖欠。拖欠電費者終止對其轉供電,所欠電費從押金中扣除。

6、轉供電使用者必須嚴格執行朱家河煤礦供用電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本辦法,確保安全用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轉供電使用者所造成後果由本人負責。

井下供電十不准

1、不准帶電檢修;

2、不准甩掉無壓釋放器和過流繼電器;

3、不准甩掉檢漏繼電器和煤電鑽、照明、訊號綜合保護器、風電、瓦斯電閉鎖;

4、不准給未經檢查瓦斯的停風、停電採掘工作面送電;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電,明火放炮;

6、不准強行給有故障的供電線路送電;

7、不准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8、不准給保護裝置失靈的電器裝置送電;

9、不准使用失爆裝置,失爆電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礦燈。

七無:1、無雞爪子

2、無羊尾巴

3、無明線頭

4、無延燃電纜

5、無電纜壓埋和泡在水裡

6、無電纜與易燃物接觸

7、無電纜「0」和「8」字型盤放。

七有:1、有合格的漏電保護和漏電閉鎖裝置

2、有合格過流保護裝置

3、有合格接地保護裝置

4、有螺絲和彈簧墊圈

5、有密封圈和擋板

6、有合格防爆證和安全標誌

7、有合格接線裝置

兩齊:1、電纜懸掛整齊

2、裝置硐室清潔整齊

七全:1、防護裝置全

2、絕緣用具全

3、圖紙資料全

4、滅火裝置全

5、標誌牌全

6、訊號照明全

7、記錄全

三堅持:

1、堅持使用漏電繼電器

2、堅持使用煤電鑽、訊號照明綜合保護器

3、堅持使用瓦斯電、風電閉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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