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管理制度

2021-06-26 01:01:38 字數 1630 閱讀 4440

為規範供用電管理,確保安全可靠供電,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裝置質量標準化標準》、《煤礦機電裝置完好標準》、《煤礦礦井機電裝置檢修標準》以及公司有關機電管理的檔案、規定等,特制定礦機電機電裝置管理辦法。

1、凡在礦從事生產和建設的單位用電前必須與礦方簽訂安全用電協議,明確安全用電責任。

2、凡在礦從事生產和建設的單位,在用電負荷大幅增減時需按規定要求及時辦理增減負荷申請,加強三項用電負荷調調配管理。

3、嚴禁私自增減用電負荷和私自拆搭火。

4、凡在礦從事機電裝置安裝、執行維護的單位,電機裝置接火前都要提前向礦機電部門提出用電申請,並按申請單上的要求填寫清楚,報礦機電部門審批,高壓停送電申請單還必須經機電分管礦領導簽批後方可執行,因機電礦領導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礦時,停送電操作前及操作後應及時匯報機電礦領導。

5、各單位停送電申請,必須有專人提前一天經機電部門審核後,在排程會上進行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拆搭火工作。

6、停送電申請單一式四份;排程室乙份、機電職能部門乙份、施工單位乙份、變電所各乙份,停送電申請內容包括:停送電事由、停送電起止時間、停電線路、開關名稱編號、影響範圍、安全措施、停送電單位負責人、操作人及供電系統圖。

7、已經審批的拆、接火申請單在當天有效,不得延長時間,若有改動需及時到排程室辦理變更手續,否則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8、各單位在用電申請時,電纜、開關選擇必須根據現場負荷大小計算確定,並報機電部門審核,制開關的的保護裝置,應與實際用電負荷相適應。嚴禁開關、電纜超負荷執行。

9、停送電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非專業人員嚴禁操作。

10、新接火的電氣裝置停送電工作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停送電申請單。

11、在高壓電氣裝置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安全措施:①停電,②驗電,③裝設接地線,④懸掛停電標識牌、裝設柵欄。低壓電氣裝置停電作業時必須做到停電、驗電、放電、掛停電牌。

12、在同一供電線路上進行多點停電施工時,必須在所有工作結束後,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柵欄和停電標識牌,清點工具並對線路及開關檢查驗收合格並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後,方可進行送電操作。

13、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借上級變電所或其他施工單位申請停送電時間進行檢修。

14、各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外供、轉供電。

15、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裝置、設施和工藝。

16、 井下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必須採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並裝設電動機綜合保護裝置。

17、鑿井用訊號照明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的綜合保護裝置。每天使用前,必須對照明、訊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18、電氣裝置接地裝置安設應符合規範要求,電氣裝置嚴禁出現串聯接地;禁止把電動機的地腳螺栓當接地螺栓使用。

19、地面建築物防雷設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值必須定期進行測定,每季度不少於一次;一類建築物防雷設施接地電阻值不超過10ω;二類建築物防雷設施接地電阻值不超過20ω;三類建築物防雷設施接地電阻值不超過30ω。新安裝的防雷設施接地裝置,使用前要進行接地電阻值測量。

20、埋地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嚴禁中間增設接頭。

21、埋地敷設的高、低壓電纜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提供敷設方案,報礦各職能部門審批,並將審批資料報礦排程室、總工辦、礦機電辦,排程室安排一周內上圖,並投到工廣平面布置圖上。

22、礦工廣範圍內工程施工開挖前,應報相關單位進行措施審批,措施中應涵蓋施工範圍內高、低壓電纜平面布置圖及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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