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訴訟債權質善意取得制度初論

2021-06-13 22:25:34 字數 1341 閱讀 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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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善意取得制度初論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有權處分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移轉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人因此取得的對質押標的物優先受償的物權,稱為質權。我國的經濟體制正實行從傳統的計畫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入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日益呼喚擔保物權制度的不斷完善以促進交易安全,保證債權債務關係的順暢實現。質權制度以其便捷、可靠的擔保功能備受青睞。

近代社會以來,無形財產在人類社會物質財富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物的概念已突破有體物的範疇,以財產權利為標的入質的質押擔保形式即權利質權逐漸成為擔保物權制度中的重要角色。從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債權作為一種以實存利益為基礎的財產,使其具有交換價值,逐漸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交易物件,成為投資流動所不能缺少的條件,以債權為標的而成立的質權應運而生,即為債權質。

可以入質的債權包括一般債權和**債權,相應成立一般債權質和**債權質。一般債權,亦稱普通債權,即通常以有價**之外的債權書面憑證表明其權利存在的債權,其產生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債權則是以有價**表示其權利存在的債權,持有**才能享有權利和行使權利,**移轉,質權亦發生移轉。

債權質的標的由一般債權產生而長足發展,一般債權質在歷史上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物權**化的發展,因**債權流通性強,變現迅速,以其入質成立的**債權質以較強的擔保功能逐漸得到立法界和司法界認同。但債權**化的全面推進仍需時日,為保證物的價值全方位實現,仍離不開一般債權質擔保功能的補充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於德國固有法的「應以手護手」原則,即任意讓與他人佔有者,除得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外,對於第三人不得追回,只能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德國民法典從立法上確認了善意取得制度,並明確了善意取得的標準。這一立法體例被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所仿效,如日本民法典也對善意占有作出了明確規定。

即使在歷來堅持「沒有人可以轉讓不屬於他所有的商品」這一古老傳統原則的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態度也有很大改變,重點轉移到保護善意買受人的角度。在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體現了現代民商法維護交易安全的重要價值走向,有利於發揮物的經濟效用,維護商品交換的正常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有秩序發展。

一般而言,質權只對當事人發生效力,與第三人並無牽連。遍閱各國立法例,未及債權質善意取得問題。但現代民法強調維護交易安全,使得一定程度上質權與善意相對人之間產生關聯,一定條件下,善意相對人可取得質權,即享有與質權人同等的地位。

債權質中,出質人對入質的債權無支配權時,善意相對人能否有效取得質權,真正的債權支配者能否向質權人追索,涉及到債權質的善意取得問題。以其性質論,善意取得制度原本僅適用於動產所有權,後拓展到動產質權,立法例按照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對質權人予以保護。我國立法應對債權質的善意取得問題作出規定。

債權質善債權質善意取得制度初論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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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 劉書敏 科教導刊 2009年第20期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古老的物權法制度,對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進行了闡述,以我國 物權法 為依據,分析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和效力,同時提出一些建議,以期能夠逐漸建立並完善 善意取得制度 使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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