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報告 民事管轄制度

2021-06-14 07:43:52 字數 2933 閱讀 9853

讀書報告——《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研究》

進入大學二年級的下半學期,我們開設了民事訴訟法的課程。為了能對所學知識有進深一步的了解,以便日後自己在工作和學習中更好的掌握和運用,我利用課餘時間閱讀了《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研究》這本書。

之所以選擇這本書,我看中的是其所研究的領域,及在這領域所發表的具有創新性的見解。本書是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江偉教授所教授的博士生孫邦清主編的,他多年潛心研究民事訴訟法學及其相關立法,本書正是在其博士**的基礎上修訂出版的,具有很多獨到的見解。

管轄制度是訴權保障價值的承載者。科學明確的管轄制度不僅有利於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使原告知道應該活可以向哪一級的那乙個法院起訴,正確行使起訴權;亦可以使被告得以判斷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正確行使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可見民事訴訟管轄制度是保證當事雙方權利的有利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從構建和諧訴訟的角度來說,我們需要乙個和諧的訴訟管轄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的訴訟管轄制度卻並不令人滿意,其存在的很多弊端導致司法不公的現象時有發生。所以,對我國現有民事訴訟管轄制度進行研究並對其不斷完善就顯得勢在必行。

本書作者對我國現有的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研究進行全面**管轄制度的價值理念與具體設計,對現有制度進行反思,對管轄制度作了統一安排,提出了作者與眾不同的理論構建。

本書中,作者針對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弊端,提出了新的民事訴訟基本準則。

作者認為,我國目前訴訟管轄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在制度和執行方面。首先,在制度方面,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嚴格規定了管轄的範圍,於是,在立案階段,地方法院便利用千方百計爭奪案件管轄權。主要表現在:

化整為零的受理案件或者提起訴訟;利用管轄權下放性轉移制度;利用訴前保全制度造成既定管轄;利用的的三人制度規避管轄;重複立案等。在審判階段和執行階段,也存在著對外地當事人在程式和實體上進行不公正對待的情況。作者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和我國目前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的現實有很大關係,同時也與民事訴訟法本身的缺陷不無關係。

第一,我國民訴法中的管轄規則複雜,各種管轄標準林立。在我國,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的各種批復檔案很繁雜,地方法院的具體批覆也層出,導致標準難以確立。第二,管轄規則模糊,可操作性差。

如關於侵權行為地等問題的爭議就非常大。第三,管轄規則存在著內在的不公正,如:管轄地原則更傾向於保護被告的利益對原告不公平。

第四,管轄規則不具有剛性。即:違反我國的管轄制度不必承擔任何後果。

第五,管轄救濟制度不完善,管轄救濟制度的缺失使得當事人法定管轄的權利形同虛設。在執行方面,存在著管轄制度與訴權割裂的現象。

針對以上幾點缺陷,作者認為我國的民訴法基本原則應該按照人身依附理論、實際控制原則、公平原則、比較密切聯絡原則重新制定。依照以上理論,作者首先提出了管轄公正原則。要求法官法院中立,有國家依法預先設立,保證法官和法院的中立性。

法院、法官法定化甚至憲法化現在已經成為世界潮流。我很贊同作者所設立的這一原則,我認為這一原則設立非常具備現實意義。第一,這一原則的設立可以有效地解決我國現有管轄規則所涉及的內在不公正性,即:

解決地方保護所帶來的司法不公正性。由憲法或法律預先設立法官,保證了法官的中立性及審判結果的公平性。地方保護主義及地方人情將不再成為制約管轄公正的原因。

第二,這一制度的確立有利於司法資源的節約。按照我國現有的管轄規則,因為其部分管轄規則模糊,以至於雙方當事人經常以為管轄異議、或雙方法院因為爭奪管轄權而不斷地延長訴訟事件,耽誤案件的及時解決。而作者所提出的公正原則及其具體措施即可避免這一現象的發生,從而節約我國的司法資源。

第三,這一原則的設立有力於我國法律與國際接軌。作者提出的第二項原則為管轄確定原則。我認為這一原則更清晰的表明了訴訟法對於公平正義的訴求,是對訴訟雙方利益的明確保護。

這一原則將是訴訟雙方明確的知道案件已由那家法院管轄,使管轄權的確定表現為一種法律本身的意志,而非法官個人的意志。本書中的第三項原則為實際控制原則,也稱有效執行原則。即:

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必須對案件擁有執行權,如果法院不能保證審判結果被有效的執行,就不能用有對該案件的管轄權。我認為這一原則的設立將改變我國民事訴訟中審判環節與執行結環節相脫離的現狀,而保障審判結果的實施,也是對當事人利益及司法公正的保障。本書中提到的第四項原則為管轄選擇權原則。

這一原則的理論依據是程式自由價值,要求廣泛承認當事人的選擇權,當事人享有合意選擇自己信賴法院的權力,即:當多個法院均依法對案件享有管轄權時,當事人有權選擇其中乙個法院提起訴訟。在我看來。

這一原則的設立更多的是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的,試圖通過給予並充分承認當事人在選擇法院中的自由隊目前我國司法管轄混亂的現狀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但是,我並不認為這一原則真的可以奏效。程式選擇權卻是有利於提高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的信服度和接納度,但依照我國的社會傳統及司法現狀來看,如果真的給予當事人選擇的自由,恐怕地方保護主義、地緣人情等現象很難制止,依舊會發生。

所以對這一原則的可行性來看,我並不能認同作者的觀點。作者提出的第五項原則為管轄恆定原則。這一觀點為德國民法的延續,其要求在最初受理案件時對該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日後訴訟中的其他因素而改變。

這一原則的設立避免了雙方在訴訟中因為管轄法院而發生爭執,延長訴訟時間,同時也避免了地方保護主義的發生。第六項原則為管轄剛性原則。這一原則的設立保證了管轄規則具有權威性與嚴肅性,要求違反者要承擔不利的程式後果。

這一原則的提出十分具有針對性,對於解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問題具有現實意義,特別是對於我國管轄制度的重構具有重大意義。

以上六項原則,是作者在本書中提出的對與民事訴訟管轄制度設計的幾點基本原則。我認為,這幾點原則的設立,是建立在作者對於我國民事訴訟現狀及國內外諸多民事訴訟理論及相關法律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我們看到,作者在論述之初,就擺明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幾點弊端,並從解決弊端,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的角度,開始論證自己的民事訴訟法原則。

論述之中,也夾在了很多對於國外民事訴訟法律的借鑑和理解,使得這套原則在符合我國特殊情況的基礎上,由於國際社會接軌,可謂一舉兩得。

本書中,作者還在管轄基礎理論的指導下對我國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某些突出為題作出解答。例如: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侵權行為地的確定、級別管轄的確定標準等等尚有爭議的問題都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深入淺出,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而言十分具有參考價值,也是我這個法學初學者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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