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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技術細則
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
二○○五年十月
前言根據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任務書的要求,我院組織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開展了《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專題研究工作,專題承擔單位在大量資料調研工作和專家諮詢基礎上提出了專題研究成果。根據規劃工作總體部署,我院在專題研究成果基礎上編制完成了《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評價技術細則》,經審查後下發,作為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評價工作的依據。
目錄一、總則 1
(一)目的 1
(二)評價範圍 1
(三)基本要求 1
(四)技術路線 1
二、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評價 3
(一)飲用水源地的綜合生活供水量及供水人口 3
(二)評價體系 3
(三)評價指標 3
(四)評價標準 4
(五)安全評價 5
三、城市飲用水源安全狀況評價 6
(一)城市飲用水源現狀安全評價 6
(二)城市飲用水需水量** 7
四、附錄水質評價 9
(一)評價原則 9
(二)評價專案 9
(三)評價標準 9
(四)評價方法 14
根據《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技術大綱》要求和城市飲用水水源地調查成果,從城市現有飲用水水源地和整個城市兩個層面,評價和分析各飲用水水源地和城市飲用水水源的安全狀況及存在的不安全問題、成因及分布,提出安全狀況評價成果,為後期措施規劃提供依據。
評價範圍與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範圍一致,即全國建制市和縣級城鎮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台灣、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暫未包括在內,但向台灣、香港和澳門提供生活用水的水源地應包括在所在省的評價範圍內。
1、以城市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為物件,對水源地水質、水量和工程狀況,按照各區、各類的評價指標及評價標準進行水源地的安全狀況評價,並進行綜合評估。
2、在各水源地安全狀況評價基礎上,對城市的現狀飲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質分別進行安全狀況總體評價。
3、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在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2010和2020水平年的城市需水量**成果的基礎上,**相應水平年各城市的綜合生活需水量,並與現狀進行比較,計算需要增加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供水量。
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評價技術路線如圖1所示。
圖1 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評價技術路線圖
1、飲用水源地的綜合生活供水量採用調查表4-1的綜合生活供水量成果。
2、飲用水源地的供水人口為調查表3中的供水人口,若乙個城市的某個供水區由多個水源地供水時,應按供水量比例進行分攤,確定該飲用水水源地的供水人口。
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價指標分為目標層和指標層兩個層次。目標層反映水量是否滿足水源設計水量要求、水質是否符合飲用水源水質要求,指標層反映水源地水量、水質安全的具體因子。
水源地安全評價指標具體見評價表1、評價表2。
評價表1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價指標
注:現狀綜合生活供水能力、河道2004水平年枯水流量、河道設計枯水流量、湖庫現狀水平年枯水年來水量、湖庫設計枯水年來水量採用《技術大綱》調查表4-1填報的資料;設計綜合生活供水量=水源設計供水量-設計工業供水量-設計農業供水量,根據《技術大綱》調查表4-1填報的資料計算。
評價表2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價指標
注:實際供水量與可開採量採用《技術大綱》調查表4-2的填報資料。地下水水源地現狀綜合生活供水量可從《技術大綱》調查表4-2中填報的實際供水量扣除工業、農業等用水量得到。
關於工程供水能力說明如下:
(1)現狀綜合生活供水量由於供水工程原因造成供水不足,其計算結果參與安全指標評價;
(2)由於現狀用水量未達到原設計水量或由於節水而減少現狀綜合供水量,其評價指數取1,同時其富裕水量參與優化配置方案。
(3)若暫無現狀綜合生活供水量或設計綜合生活供水量資料,工程供水能力可採用現狀城市供水量/設計城市供水量×100%。
1、標準的制定依據
(1)屬於嚴格控制且已有國家標準的指標,直接採用國家標準;
(2)有關發展規劃值、考核指標,參考有關行業標準或借鑑其他國家指標確定;
(3)根據理論分析並結合典型地區的現狀特徵來確定;
(4)通過專家決策確定城市水源地安全的評價指數。
2、各型別水源地的安全性評價指標、指數及標準
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價以安全性指數1、2、3、4、5五級表達,各型別水源地的安全性評價指標、指數及標準見評價表3、評價表4。
評價表3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價指標、指數及標準
評價表4 地下飲用水水源地評價指標、指數及標準
3、水質狀況指數的確定
各類水質狀況指數的計算方法見附錄水質評價章節。
水量安全評判以兩個具體指標安全評價指數最大的作為評判結果,水質安全以水質狀況指數作為評判結果,填寫評價表5。
評價表5 省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價成果表
1、城市現狀飲用水源水質安全評價
分別對城市現狀飲用水源地各級水質指數相應的供水量進行彙總列表。成果填寫評價表7。
2、城市現狀飲用水源水量安全評價
(1)城市現狀水平年綜合生活缺水量
城市現狀水平年綜合生活缺水量=城市現狀水平年綜合生活需水量-現狀合格綜合生活供水量
如上述計算結果為負值,則結果取零,表示不缺水。
其中:城市現狀水平年綜合生活需水量=現狀總供水人口×居民生活用水定額+現狀第三產業需水量;
現狀總供水人口——城市各水源地供水人口總和;
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根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 50331-2002),全國按省級行政區劃分為6大區(暫未包括港、澳、臺地區)。居民生活用水定額見評價表6。
第一區: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
第二區: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山西、陝西、寧夏、甘肅;
第三區: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上海、浙江、福建;
第四區:廣西、廣東、海南;
第五區:重慶、四川、貴州、雲南;
第六區:新疆、**、青海。
評價表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額
各省可採用本省最新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額,但不宜超過國家定額的上限(除實際用水定額已超過外),如無本省定額,採用國家定額下限。
現狀合格綜合生活供水量——該城市所有飲用水水源地的現狀綜合生活供水量之和減去水質評價指數為4、5的綜合生活供水量和超採的地下水綜合生活供水量。超採的地下水綜合生活供水量見《技術大綱》調查表4-2填報資料(如地下水供水物件為工業或其他,應根據供水量比例進行分攤),每個城市超採的地下水綜合生活供水量應是各地下水水源超採的綜合生活供水量的總和,對地下水水質評價指數為4、5的超採量不應重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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