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票據管理制度

2021-06-17 09:21:16 字數 2571 閱讀 7543

1.目的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術語

2.1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2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範圍

本規定除特別指出的條款,均適用於公司內部。

4.職責

本規定由財務部制訂,由公司內審監督執行。

5.工作內容

5.1 匯票

5.1.1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5.1.1.1表明「匯票」的字樣;

5.1.1.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5.1.1.3確定的金額;

5.1.1.4付款人名稱;

5.1.1.5收款人名稱;

5.1.1.6出票日期;

5.1.1.7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5.1.2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5.1.3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5.1.4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5.1.5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5.1.5.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1.5.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5.1.6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5.1.6.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5.1.6.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5.1.6.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5.2 支票

5.2.1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帳,用於轉帳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

支票中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支票中專門用於轉帳的,轉帳支票只能用於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5.2.2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5.2.2.1表明「支票」的字樣;

5.2.2.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5.2.2.3確定的金額;

5.2.2.4付款人名稱;

5.2.2.5出票日期;

5.2.2.6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5.2.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6.票據保管

6.1空白票據要有專人保管,保管票據的人員不得同時保管銀行的全部印鑑章。

6.2票據保管人員要裝置查簿,連續記載票據的購買、使用和結存情況,票據領用要有領用人簽章。凡因填寫錯誤而作廢的票據,要全部聯次儲存,不得撕毀,丟棄。

6.3對於商業匯票要逐筆登記已使用票據的編號、出票日期、票面金額票面利率、交易合同號和經辦人姓名、到期日、承兌和退票情況等。

對於收到的商業匯票,要逐筆登記應收票據的種類,戶數、出票日期,票面金額、票面利率、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背書轉讓日、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淨額、收到日期和收回金額、退回情況等。企業開具的商業匯票和收到的商業匯票均要及時與會計賬簿記錄核對。

6.4記賬人員要在會計賬簿的摘要中記錄已使用票據的號碼,隨時檢查已使用票據號碼的連續性。

6.5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票據背書轉讓、不得擅自簽發空白支票,對於已經開出的銀行本票、匯票等,要隨時關注使用情況,期滿後要立即進行使用金額的核對和記錄。

6.6每月由專人將銀行對帳單與帳簿記錄進行核對時,還要將票據的使用情況與銀行對帳單有關記錄一一核對,做到帳證相符。其中,對於收到的承兌匯票要每月根據系統內的資料核對庫存,並作出調節表,以保證每筆承兌匯票的正確使用和安全。

7.作廢票據的處理

7.1對簽發錯誤而無效的支票,加蓋「作廢」章後放置於下張正確的支票存根所附的憑證號後妥善保管。

7.2對簽發錯誤而無效的匯票申請書,因已交結算費用,為節約費用開支,待一定數量後交銀行更換。

8.其他

8.1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8.2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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