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17 19:58:41 字數 2266 閱讀 2123

1、目的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部門及員工.

3、總則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效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效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管理部門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於接觸粉塵、雜訊、毒物、高溫、射、,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裝置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洩漏的作業場所,各部門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採購計畫,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綜合管理部根據生產管理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和發放.

4.3 各部門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產管理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廠員工,憑有關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相關手續,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

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員工調出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脫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乙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6、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及使用期限

6.1 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是根據勞動條件確定的,要堅持同條件,同工種,發放同樣防護用品的原則,對同工種條件不同者應有所區別.

6.2 工作服

6.2.1 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a)基本生產車間工人和冷加工熱處理車間工人為1年一套;

b)輔助車間工人為1年一套;

c)倉庫保管,值班工人為1年一套.

6.2.2 管理人員工作服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a)車間管理人員:基本生產車間管理人員為1年一套;

b)各單位(科室)管理人員1年一件上衣;

c)管理幹部,現場管理人員為1年一件上衣.

6.3 防寒防暑用品

6.3.1 經常從事露天作業的工種,冬季發給棉大衣,短大衣.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為四冬,由職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補,使用期滿領新不交舊.

6.4 毛巾,肥皂

6.4.1 工人的毛巾,肥皂按以下標準發放:

a)基本生產車間工人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b)輔助車間工人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c)倉庫保管,值班,各部工人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6.4.2 管理人員毛巾,肥皂按以下標準發放:

a)部門管理人員:專業現場管理人員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b)公司管理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毛巾每年二條,肥皂每月一塊.

6.5 其它

6.5.1 需要戴平光鏡的工種,發給平光鏡.

因工作損壞有可靠證明者,經單位安全部門批准後補發.上述工種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視,不宜戴平光鏡者,經單位安全部門批准可發給花鏡,近視鏡.如自購按普通花鏡,近視鏡,費用報銷,但每副最多不得超過10元.

6.5.2 需要戴防塵口罩的工種,經單位安全部門批准後發給.

6.5.3 有傷害頭部危險的作業場所,按規定配發安全帽.

6.5.4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配發(一雙絕緣鞋).

6.5.5 其它防護用品根據需要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配備,無標準規定的,經生產管理部審核後配備.

7、個人防護用品的賠償

7.1 發給個人的防護用品要愛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7.2 凡個人領用的防護用品,丟失不補,也不賠償,確實影響生產安全者,經生產安全部批准,按規定賠償後補發.公用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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