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3-04 03:25:02 字數 1473 閱讀 1380

一、 目的

為保障我公司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控股公司、分公司、液化工廠、長輸管道、輸氣站場及加氣(注)站,各職能部室及員工。

三、總則

1、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效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效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生產執行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對於接觸粉塵,雜訊,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單位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4、在生產裝置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洩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5、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生產生產執行部統一選型、採購並發放。各基層單位需要按要求填報規格數量,領取並配發員工。

6、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前必須經過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檢定並出具檢定合格報告。

7、公司安全管理部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及使用進行監察。

8、各單位具體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四、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1、生產執行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防護用品登記台賬,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2、新進員工,憑"**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3、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4、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6、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脫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乙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7、員工調出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五、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及使用期限

1、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是根據勞動條件確定的,要堅持同條件,同工種,發放同樣防護用品的原則,對同工種條件不同者應有所區別。

2、工作服

2.1 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員工每人每年配備標準為:冬裝一套,夏裝一套,工鞋一雙、棉大衣套/兩年。

六、個人防護用品的賠償

1、發給個人的防護用品要愛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2、凡個人領用的防護用品,丟失不補,也不賠償,確實影響生產安全者,經生產安全部批准,按規定賠償後補發。公用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丟失由責任者按下錶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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