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績效考核制度

2021-06-20 16:43:16 字數 2854 閱讀 9881

第一條為了開展好公司安全標準化工作,進一步完善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改進安全管理績效,實現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達到制度化、標準化,依據《安全生產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各單位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安全標準化績效,是指企業員工或單位的安全標準化工作業績。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是以安全標準化工作目標為導向,以安全標準化工作標準為依據,對公司各單位及員工的安全標準化工作,進行考核評定,並確認各單位及員工的安全標準化工作業績的過程。

第四條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依據:《金屬非金屬安全標準化規範》及其考核細則。

第五條每次考核後,按照l e c d風險評估迴圈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改進計畫和措施,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考核組織

第六條公司建立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機制,成立各級安全標準化考核小組。

第七條各各單位的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由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小組組織考核,報送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環境委員會審批。員工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由各各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小組組織考核,各各單位應將考核情況報廠安全標準化考核小組備案。

第八條公司安全標準化考核小組:

組長: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黨委書記、主管井下副總經理、

主管電銅廠副總經理、主管選礦廠副總經理

成員:安全環保健康部正副主任、人力資源部、財務部正副主任、

生產技術部部室副主任、選礦廠正副廠長、電安全環保健康部長、

營銷部正副主任、外協單位負責人、辦公室正副主任、

質檢部正副主任、

公司安全標準化考核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健康部。

第三章考核辦法

第九條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小組依據《安全環保健康部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及其考核細則,與企業安全風險獎勵金考核同步進行綜合考核,即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安全標準化a級要素在考核評級中的權重係數:

1.負責人與責任(0.10);

2.風險管理(0.15);

3.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0.10);

4.培訓教育(0.10);

5.生產設施(0.12);

6.作業安全(0.13);

7.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0.10);

8.職業危害(0.05);

9.事故與應急(0.05);

10.檢查與績效考核(0.10)。

第十一條安全標準化考核得分計算辦法:

安全標準化考核滿分為100分。

每個a級要素滿分為100分,各a級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對應的權重係數,然後加和得到安全標準化考核總分值,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總分值;—權重係數;i—各要素得分值;n—要素個數。

當不涉及規範中的某些要素時為缺項,按零分計。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實得分值;—扣除缺項後的要素滿分值。

第四章獎懲細則

第十二條獲得安全標準化獎勵的前提條件是完成公司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指標。

第十三條當安全標準化得分98以上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返回所在各單位繳納風險保證金,並按返回風險保證金數額進行2倍獎勵;

第十四條當安全標準化得分96以上,98以下時,返回所在各單位繳納風險保證金,並按返回風險保證金數額進行1.6倍獎勵;

第十五條當安全標準化得分在94以上,98以下時,返回所在各單位繳納風險保證金,並按返回風險保證金數額進行1.4倍獎勵;

第十六條當安全標準化得分在90以上,94以下時,返回所在各單位繳納風險保證金,並按返回風險保證金數額進行等額獎勵;

第十七條當安全標準化得分在85以上,90以下時,扣除所在各單位1%風險保證金並取消相等數額的風險獎勵金;

第十八條當安全標準化得分在80以上,85以下時,扣除所在各單位5%風險保證金並取消相等數額的風險獎勵金;

第十九條當安全標準化得分在75以上,80以下時,扣除所在各單位10%風險保證金並取消相等數額的風險獎勵金;

第二十條當安全標準化得分在70以上,75以下時,扣除所在各單位15%風險保證金並取消相等數額的風險獎勵金;

第二十一條當安全標準化得分在70以下時,取消所在各單位安全風險獎勵金。

第五章其它要求

第二十二條指標要求:

(1)安全目標的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2)法律法規符合性的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3)各項安全檢查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4)裝置檢驗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6)職業危害監測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7)事件、事故調查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8)糾整與預防行動及其效果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9)安全相關資料統計、分析情況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10)現場安全許可依從情況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11)對任務分析及任務觀察執**況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12)培訓情況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13)持續改進標準化系統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14)安全投入測量按計畫實施的比例達到90%以上。

第二十三條績效考核及評價標準:

(1)監測頻率合適;

(2)監測範圍充分合理;

(3)監測內容全面;

(4)監測方法與技術整確;

(5)監測過程有效;

(6)監測人員勝任;

(7)監測記錄儲存有效;

(8)分析結果準確並與企業情況相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並在執行中不斷完善。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環境委員會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環境委員會組織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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