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煤取樣制度

2021-06-21 01:46:14 字數 1215 閱讀 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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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定船停靠時間,提前24小時由電廠燃料分部(以下簡稱電廠)相關負責人通知電廠化學分部。

2、 煤船泊岸後,燃料人員通知煤檢中心人員和化學化驗人員對來船採取全水備份樣,每個船艙任意選取10點(盡量滿足均勻分布的原則)製成6mm煤樣,化驗人員應監督採製樣過程,然後分成每份至少不少於1kg的兩份樣,立即存於密閉的容器中,貼上化驗人員和煤檢中心人員共同簽名的封條或標籤,稱重,精確至0.1g,並記錄在特定的記錄表中,記錄表必須由化驗人員和煤檢中心人員的確認簽名。

3、 採完全水備份樣後,煤檢中心人員會同化驗人員檢查並清理乾淨tt2處的自動取樣裝置的取樣桶。雙方在自動取樣機上上鎖。

4、 在卸煤期間,在每次開始卸煤前,由煤控人員啟動自動取樣機,並確定是否正常執行,還必須每半個小時檢查tt2的自動取樣機的執行狀態。如發現故障,立即通知碼頭人員停止卸煤,啟動另一台自動取樣機卸煤,並通知化驗人員和煤檢中心人員,在記錄表上記錄好更換自動取樣機的時間和理由。如tt2兩台自動取樣機均故障,則由煤檢中心負責在tt1上人工取樣。

5、 碼頭人員在各船艙中等量卸到5000t時,煤控人員配合化驗人員和煤檢中心人員到tt2取煤樣,把所取煤樣取出部分供電廠初步驗收試驗用,其餘的放回取樣桶,封存。或將所取煤樣用二分器縮分,其中的1/4煤樣給電廠,1/4煤樣用存樣桶儲存,並貼上化驗人員和煤檢中心人員共同簽名的封條或標籤。

6、 化驗人員應在4小時內完成驗收工作,並盡快將化驗結果通知碼頭人員。驗收煤樣期間,碼頭人員應暫停卸煤。如煤質結果超過拒收標準,化驗人員應立即通知化驗班長、化學分部主任和主管廠領導。

7、 在此後的卸煤過程中,每卸約8小時應取樣一次。煤樣用四分器分出1/4封存於存樣桶中,雙方貼上有雙方共同簽名的封條或標籤,並將自動取樣機上鎖。取樣完畢,由煤控人員通知碼頭人員繼續卸煤。

8、 煤全部卸完後,把所有存樣桶中的煤樣均勻混合,用聯合破碎縮分機破碎縮分,取6mm煤樣為全水樣,取3mm煤樣作分析樣,分成三份,每份不少於1kg,乙份給電廠,乙份給煤檢中心,乙份作備份樣,備查全水樣稱重,精確至0.1g,並記錄在全水登記表中,由化驗人員和煤檢中心人員簽名確認並密封。

9、 確認採用哪一種全水樣,由化驗人員和煤檢中心人員共同確認。

● 如果在卸煤過程中沒下大雨,全水樣採用由綜合的自動取樣樣品中製樣縮分的6mm煤樣;

● 如果在卸煤過程中下大雨,全水樣採用從船艙所取的全水備份樣中製樣縮分的6mm煤樣;

在製樣前,先稱重全水備份樣,計算其水分損失率,如果大於0.2%,則在計算全水時,把水分損失率計入全水中,否則,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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