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管理制度1228

2021-06-22 04:03:22 字數 2662 閱讀 5460

1.0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規範動火作業程式,特制定本制度。

動火是指在燃氣管道和裝置上或其他禁火區內進行焊接、切割等產生明火(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作業。凡在公司場站、生產區域和燃氣管線上動火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0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動火作業場所。

3.0 動火級別的劃分

根據動火可能產生危險的程度,將動火劃分為四級,由一級到四級逐級減輕;劃分標準主要為管道執行壓力和停氣使用者數,前者優於後者。

3.1一級動火作業

不停氣動火作業,管道執行壓力:p≥0.8 mpa;

停氣使用者數≥6000戶;

3.2二級動火作業

不停氣動火作業,管道執行壓力:0.4 mpa≤p<0.8 mpa;

停氣使用者數:4000 戶≤停氣使用者數<6000 戶;

3.3**動火作業

不停氣動火作業,管道執行壓力:10 kpa≤p<0.4 mpa;

停氣使用者數:2000 戶≤停氣使用者數<4000 戶;

3.4四級動火作業

不停氣動火作業,管道執行壓力: p≤10 kpa;

停氣使用者數:停氣使用者數<2000 戶;

另包括在禁火區,但不在工藝設施上的其他動火作業、管道預製等作業。

4.0職責

4.1申請動火部門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派專人負責進行現場監護。

4.2 一級動火方案由輸配管理部、技術部、安全裝置部分別對工藝控制、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措施的審核,並派專人進行現場監督、指導;公司主管安全副總負責審批。

4.3 二級動火方案由輸配管理部、技術部、安全裝置部分別對工藝控制、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措施的審批。

4.4**動火由申請動火部門經理進行審批。

4.5四級動火由申請動火部門主管(股、站、班、組長)進行審批。

4.6動火作業需在動火方案審批完成後執行。

5.0 管理要求

5.1 動火規定

動火作業前,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按審批許可權上報。經批准後,方可動火。本證需提前24小時辦理,一級動火作業時間不超過8小時,

二、三、四級動火作業時間不超過72小時。如遇特殊情況,需在動火內容中說明,經審批後可適當延長。

5.2 審批許可權

5.2.1一級動火:

由申請動火部門對施工動火現場認真檢查,組織制定動火方案和防範措施,並填寫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報送公司輸配管理部、技術部、安全裝置部(搶修工程除外,但需補辦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審核,並報主管安全副總審批完成後,方可執行。

5.2.2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部門制定動火方案和措施,填寫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公司輸配管理部、技術部、安全裝置部審批後方可執行。

5.2.3**動火:由申請動火部門制定動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經本部門和動火所在部門審批後方可執行。

5.2.4四級動火:由申請動火部門制定動火措施,填寫四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經本部門主管(股、站、班、組長)審批方可執行。

5.3 動火內容

動火作業許可證內容包括:

5.3.1動火的起止時間;

5.3.2動火內容、影響範圍;

5.3.3動火的具體部位,畫簡圖說明;

5.3.4動火方案:包括加盲板的位置、吹掃置換方法、天然氣放散的措施等。

5.3.5安全措施:現場監護、濃度的測試、安全員與消防器材的配備等。

5.4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部門進行監護。申請動火部門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測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消防器材的配備、動火現場的警戒等安全措施。

動火完工後,安全員要對動火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動火施工現場。

5.5一級動火由輸配管理部、技術部、安全裝置部分別對工藝控制、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督、指導。如發現未按動火許可證執行,有權制止動火。

5.6 已辦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單位應按規定日期(陰雨、雪例外)、地點、內容動火,不得轉讓、塗改和擴大動火範圍。不能按時施工,工程內容有變化時,應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5.7如在動火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動火,由現場監護人員重新進行動火分析,待符合條件後,方可重新動火。

5.8如果特殊情況下,現場動火工程情況有變化,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有困難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必須與輸配管理部、安全裝置部、技術部負責人進行溝通,確認動火現場的動火措施和安全措施符合動火變化的情況,報請主管安全經理方可動火,但必須補辦動火作業許可證。

5.9動火執行人應由電氣焊資質證書的人員擔任,應嚴格執行動火制度,做到「三不動火」,即:不見批准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未經認真檢查,逐條落實防火措施不動火;沒有安全人員在現場不動火。

(搶險工程例外)

5.10 外單位在公司轄區內動火,均由負責該工程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制定動火方案和安全防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按動火等級報送輸配管理部、技術部、安全裝置部進行審核,經主管安全經理批准,方可動火。

5.11 動火作業應嚴格按照《城鎮燃氣設施執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51-2006)中動火要求執行。

5.12動火前應由方案制定人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動火方案的技術交底,講清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並進行安全教育。

5.13 登出:

1、工程施工完畢後申請動火部門將許可證交審批部門登出、儲存;

2、動火作業中途變動或停止,需寫明動火登出原因。

5.14許可證至少儲存3年以上。

5.15撤離:動火結束後由監護人員組織動火工作人員安全撤離,並簽字確認。

6.0 工作表單

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管理制度

1 動火等級劃分,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劃分為 一級動火 在站場的工藝區內 閥室 陰保間 分輸口和輸氣管線任何部位的動火。二級動火 在排汙池 放空管和工藝區外的裝置及管線等部位的動火。動火 在未通氣場站及管線,不帶氣管線腐蝕部位的修補加固等動火。2 在本公司動火等級區域動火,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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