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監察大隊執法巡查制度

2021-06-22 14:03:16 字數 1403 閱讀 7954

第一條為預防、遏制水事違法行為和水事糾紛的發生,及時發現和制止水事違法行為和水事糾紛,根據《山東省水政執法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水政監察巡查可分為日常巡查、重點巡查和專項巡查。

第三條水政監察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為;

(二)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行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的行為;

(四)未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違法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等行為;

(五)未經批准擅自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破壞取水計量設施,拒繳水資源費等行為;

(六)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等行為;

(七)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執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行為;

(八)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汙口,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或其他可能影響飲水安全的行為;

(九)未按規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實「三同時」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採礦、棄土、棄渣等,及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行為;

(十)其他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日常巡查每週不得少於3天,重點範圍的巡查每週不得少於1次,重點取水戶每月至少巡查1次。

第五條水政監察大隊應制定年度巡查工作計畫,確定不同階段巡查工作方案。

在執行巡查任務前,應首先由水政監察隊伍負責人確定巡查人員、路線、內容、方式等,執行巡查任務的人員每組不得少於2人,巡查時應攜帶執法證件、調查取證工具、通訊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書等。

第六條巡查人員對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有可能發生水事糾紛和水事違法行為的,應有針對性地開展水法規宣傳教育;

(二)對正在發生的水事違法行為,應書面責令其立即停止水事違法行為;

(三)對正在發生和已經發生的水事違法行為,如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依法可按簡易程式處理的,應按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處理決定;對不適合用簡易程式處理的,應及時取證,開展必要的調查,按一般程式處理;對情況緊急,案情重大的,應立即報告。

第七條實行巡查台賬制度,巡查結束後,巡查人員應及時做好巡查記錄,載明巡查時間、內容、方式、發現的問題、調查取證情況及處理措施等,巡查人員簽名後交水政監察大隊負責人簽署意見並整理歸檔。

第八條建立巡查報告制度,每半年向濰坊市水利局報送一次巡查工作總結。

第九條對違反本制度,不按要求組織巡查,或在巡查過程中不負責任,漏查漏報或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處理,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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