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資應該以什麼標準支付

2021-06-22 20:19:19 字數 3111 閱讀 8795

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文件簡介: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方式並非完全一致的,對於在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加點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安排調休為名拒絕支付;對於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以調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在不能安排調休的情況下,必須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案例】:黃某大學畢業後到一家台資企業工作,公司與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視工作成效另發獎金。公司實行的是結構工資制度,黃某的2000元工資中,包括基礎工資800元、崗位工資800元、等級工資400元。

雖然黃某對工資收入比較滿意,但是對公司不與職工協商而每天安排2-3小時的加班卻很不滿,尤其讓她不能接受的是,公司在發放加班加點工資時,是按照月基礎工資800元折算每小時的工資,並按100%予以發放。黃某在與公司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要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經調查,責令該公司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2000元折算每小時工資,並且按每小時工資的150%向黃某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同時責令該公司改正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

【北京義賢律師事務所評析】:關於本人工資的計算和加班工資報酬的支付,國家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所謂本人工資,是指各用人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本人的工資包括六個部分,即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勞動法》、《<勞動法>意見》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工資水平的150%支付;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按200%的標準支付;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按300%的標準支付。

本案中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本人工資的計算問題,二是加班工資的發放標準問題。黃某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工資的支付標準,就應當按照該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企業以基礎工資計算加班費用是不符合工資計算標準的。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標準150%的加班工資,因此,該企業僅按工資標準的100%發放加班工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每天加班超過乙個小時,也是違反法律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是正確的,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應當執行。

【北京義賢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家點評】:應當指出的是,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方式並非完全一致的,對於在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加點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安排調休為名拒絕支付;對於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以調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在不能安排調休的情況下,必須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企業因為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可以採取調休的方式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這樣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加班工資,另外,用人單位也可以就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23年7月5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1.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16天,實行每週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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