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公安基礎知識 人民警察的警銜制度

2021-06-25 03:12:30 字數 1740 閱讀 3603

4.實行警銜制度有利於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感、榮譽感。

警銜是黨和國家授予人民警察的榮譽,是人民警察地位、榮譽、權力的象徵。它能激勵人民警察增強責任心和組織紀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珍惜榮譽,明確自己所肩負的責任,時時處處以人民警察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規範自己的言行,奮發向上,更加自覺地為國家的長治久安建功立業。同時,人民警察佩戴的等級符號、標誌,帶有公開性的特點,便於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這有利於增強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組織紀律觀念,嚴格警容風紀,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警銜制度的主要內容

1.授予警銜的範圍。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於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機關(含設在鐵道、交通、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的人民警察。

(2)****機關和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中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2.警銜等級的設定。警銜等級的設定是警銜制度的核心。警銜設五等十**: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

(3)警督:一級、二級、**。

(4)警司:一級、二級、**。

(5)警員:一級、二級。其中警監以上的是高階警官,警督是中級警官,警司、警員是初級警官。

我國警銜的等級設定,充分體現了我國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別於國家公務員的等級制度,又不同於人民解放軍的軍銜制度,有利於形成領導指揮人員與基層實戰人員的合理結構,發揮警銜制度的激勵作用,進一步調動人民警察的積極性和獻身精神。

3.授予警銜的標準。根據《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警監。

(5)處(局)級正職:**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警督至**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警督至一級警員。

每職設兩個或幾個銜級,這是符合我國國情和警情的。採取一職多銜、職銜交叉的辦法,以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授予警銜,可以更好地體現差別,合理評定警銜。由於實行一職多銜、職銜交叉,將會出現少數職務高者在警銜上低於職務低者的現象。

對此《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明確規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4.警銜的晉公升、保留、降級、取消。

(1)警銜的晉公升。從人民警察成長的規律看,一名人民警察擔任某一職務,從熟悉情況到積累經驗、增長才幹,一般都需要有乙個實踐過程。因此,人民警察的警銜等級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和條件下,經考核合格方能逐級晉公升。

(2)警銜的保留。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帶。

(3)警銜的降級。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

(4)警銜的取消。人民***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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