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寬嚴相濟」的安全管理

2021-06-25 18:16:36 字數 2475 閱讀 5305

在平時的日常安全管理中,我們的檢查人員,缺少的正是這樣的冷靜處理。很多安全管理人員是發現違章後,立即喝止施工人員,使正在施工的人員因聽到喝斥而受到驚嚇,反而更容易讓施工人員因受到喝斥,心理波動較大,在手忙腳亂中產生更大失誤,造**員**或者是財產損失。

安全工作重在管理監督到位,這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應突出強調敢抓、敢管、敢考核。但亦要謹訪走極端的抓和管,在管理中注重「以人為本,重在教育和預防」的原則,對於出現的安全隱患要大膽管理,對於在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中發現的好人好事,更要及時總結和推廣安全管理中的好做法,積極探索安全管理的新路子,激發和保護了班組和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對違章作業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形成了有效的生產流程安全監督機制。

然而,有些企業在抓安全工作時,不注重對員工進行人性化管理,不顧員工心理感受、情緒波動,在生產工作中常常「嚴管重罰、以罰代教」式地抓安全。這種管理只是一種粗淺的管理手段,在一定時期內也許會收到一定成效,但壓力越大,彈性越大,最容易激發員工的不滿情緒,更易引發員工對著幹的逆反心理。

但是,對於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在事後就一定要進行嚴格處理。在一次安全管理同行的交談中,有一句話讓我感受頗深,「我對你的處理,是為了這次以後我還能看到你!」。

當時,對這句話我一時還沒反應過來。後來,我認真的思考這句話的含意,才明白這正是對職工的一種嚴愛。對於已經發生的安全隱患、安全違章,在事後一定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來進行處理。

如果一次犯錯不進行嚴格處罰,兩次犯錯還不處罰,那麼,很可能使經常犯錯的人對錯誤產生的後果不能引起重視,從而在不久的將來犯下致命的錯誤。作為安全管理人員,對違章人員的處理,正是為了警戒錯誤的再次發生,是為了今天處理後,還能和你再次相見。

安全管理中,「以人為本」是前提,隱患的發現要靠人主動去發現,違章行為也要靠人主動去發現,而制度是在「以人為本」這個前提下的積極跟進,是協助「以人為本」作具體的實施、考核等工作。因此,「以人為本」是根本,離開「以人為本」這個主體,任何制度——即「以人為本」的使用物件、執行物件等都是一句空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體現在企業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實施上,就是更多地考慮人的承受與理解程度,將人放在首位。很多企業通常會過於強調建立和健全各種規章制度來規範和調節員工行為。但是,一味採取剛性措施,並不利於充分激發員工的工作潛能。

管理的本質是讓員工成為乙個有責任感的人,而不是成為乙個循規蹈矩的人。制度過於繁瑣、細緻、留給員工的創新餘地也就較少,從而抑制了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因此,安全管理必須具有較強的行為寬容性,才能真正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環境敏感性。

要做到以員工為本,要尊重員工的需求、關愛員工的健康、關心員工的生活、激勵員工的熱情,用溫暖和睦的企業文化,用慈母心、夫妻愛和兒女情築起安全生產的防線。這樣可以有效減少人的情緒波動變化對工作造成的影響。

但在實施人性化管理時,也不能拋棄制度化管理,因為人類現在的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能力還遠不能實現單一的人性化管理,所以人性化管理必須和制度化管理相配合,要像故事中的警察那樣「寬嚴相濟」。

制度是相對固定不變的,而人是可變的;再嚴謹的制度,總有它的不足和不完善之處,這就是為什麼時時事事在修訂制度的原因,何況事物還是在不斷發展和變化的,新事物、新情況會不斷出現,因此,靠制度去抓安全管理工作,是捨本逐末的做法,是不切實際且無法長久的管理模式。同時,從唯物主義辯證法來講,制度是被動存在的物質,而人是主動存在的,先有人,而後有思想,再後才有人制定的制度。制度再健全、再完善,如果沒有人去正確、嚴格的使用和執行制度,那麼,制度也不過是形同虛設,毫無實際意義,可能有人會說,如果沒有制度去約束人,安全管理還不是一片混亂,這是在避重就輕、避實就虛。

需要明確的是,不是「以人為本」不能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而是「以人為本」的意識還不深、程度還不夠、主動性還不強,換句話說,是「以人為本」還沒有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約束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而不是遵守法律的人。

看看那些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安全事故,追根溯源,無不是安全意識淡薄,麻痺大意所至。應深刻意識到安全第一的重要性,時刻把安全擺在第一位。「以人為本」是建立安全文化的全部內涵。

安全生產管理首先要求充分發揮每個人的主觀能動性,使他們自身的潛能得到充分的發揮。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以實現人的價值、保護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為宗旨。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使「我要安全」的意識深入到每個人心中,充分體現「我要安全」的自覺性、主動性,逐步使每個人時時、處處、事事都把安全記在心上,落實在行動上,做到人人都能「自主管理」,「不傷害別人」,「不傷害自己」,「不被別人傷害」和「保護他人不受傷害「。

使「以人為本」的意識足夠深、程度足夠深、主動性足夠強,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以人為本」,在社會和企業內創造乙個充分體現「安全第一」的思想氛圍,形成乙個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互相指導的安全管理體系和環境。

寬嚴並濟在本質上就是企業的集權控制和最大化的個人自治兩者的共存。遵循寬嚴並濟原則就意味著:一方面安全管理必須嚴格,另一方面又要堅決主張「自治、創業」和來自普通員工的創新。

「寬」與「嚴」並不是對立的,而是相互補充的。「寬嚴並濟」能使員工既願意做出外在承諾,又願意做出內在承諾,最終實現安全管理的真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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