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制度

2021-06-26 01:26:49 字數 4546 閱讀 3558

漠河華鵬供熱****

集體協商集體合同操作規範

為推進漠河華鵬供熱****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按照《勞動法》、《工會法》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政策法規,依據供熱公司實際情況,現制定《漠河華鵬供熱****集體協商集體合同操作規範》,具體內容如下:

一、宣傳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集中一定時間,採取講座、宣講、板報、櫥窗、音像、網路等形式進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通報涉及勞動關係及與集體協商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通過企務公開欄、廠情發布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發布單位生產經營及改革發展狀況,使職工掌握政策,熟知廠情,正確處理各方利益關係,發揮主力軍作用,推進企業穩定發展。

2、工會組織要教育職工遵紀守法,維護生產經營秩序和保持社會穩定,做好本職工作。採取專題培訓或以會代訓等方式對職工代表或職工進行培訓,提高職工參政議政水平和正確處理各方利益關係的能力。

二、議題徵詢制度

集體協商前要向全體職工就勞動報酬、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突出問題和需協商的經營管理方面重大問題採取議題徵詢。

1、企業方面議題徵詢可採取經營管理人員座談會或直接向經營管理人員徵詢,由行政部門彙總,通過行政會議確定。

2、職工方面議題徵詢,由工會組織通過職工代表團(組)或組織基層單位徵詢,也可以採取職代會提案或職工合理化建議等方式徵詢,由工會彙總,通過職代會聯席會或工會委員會會議確定。

三、協商要約制度

1、公司方和工會方就集體協商、集體合同或專項協議簽訂等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2、一方書面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應明確集體協商主要事由,另一方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應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3、確定集體協商後,雙方應各指定一名召集人,就集體協商議題、時間、地點、合同擬草、協商代表人數(雙方代表人數對等且各方不少於3人,含首席代表)、在非協商代表中確定一名記錄員等問題,進行蹉商。

4、蹉商形成的一致意見由召集人向各方傳達,做好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集體協商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收集及集體協商的準備工作。

四、代表選派制度

根據蹉商確定的參加集體協商雙方對等代表人數,雙方依法選定集體協商代表。

1、企業方協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其他管理人員協商代表擔任。

2、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工會選派,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書面委託其他職工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3、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也可書面委託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首席代表。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4、協商代表應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保守商業秘密,同時應履行參與集體協商、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公布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提供集體協商有關情況資料、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處理、監督集體合同履行等義務。

5、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活動享有正常勞動待遇的權利。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調動其工作崗位;無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其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方協商代表因其與公司發生爭議,可向縣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6、協商代表任職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其更換按選派程式進行,協商代表因特殊情況造成空缺應在空缺之日15日內按選派程式產生新的代表。

五、集體協商制度

雙方集體協商代表就蹉商一致的協商議題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協商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互尊重、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不採取過激行為的原則。

1、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

1)公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3)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4)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2、集體協商未達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中止協商,並商定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其中止期限不得超過30天。雙方簽訂集體合同實際協商時間不得超過60日。

六、爭議協調處理制度

及時協商解決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保障集體協商的進行。

1、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亦可進行協調處理。

2、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公司和公司工會,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1)受理協調處理申請,調查了解爭議情況。

2)研究制訂協調爭議處理方案,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3)製作《協調處理協議書》,裁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就某些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應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協商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生效,爭議雙方共同遵守。

3、協調處理工作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期滿未結束,延長期限不超過15日。

七、情況通報制度

向全體職工通報集體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

1、公司召開行政會議通報集體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做好解釋工作,教育經營管理人員克服困難,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依靠職工推進公司發展。

2、工會向工會委員會匯報集體協商情況,向職工通報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對職工提出協商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做好解釋工作,取得職工的理解和支援,教育職工正確處理各方利益關係,發揮主力軍作用,維護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

八、審議通過制度

經集體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1、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提交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1)宣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2)與會人員對草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集體協商首席代表就有關內容進行解釋。

3)大會表決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宣布表決結果。經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4)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在通過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上簽字。

2、未通過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按集體協商制度程式協商修改,再次按審議通過制度程式進行。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解除條件出現,經雙方提出重簽或續簽的要求,並按操作制度規範實施。變更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由一方提出後,雙方協商更改,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九、報審公開制度

審議通過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向職工進行公布 。

1、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議通過,在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起10日內子(分)公司工會將文字一式二份經公司工會報縣總工會審查。並將有關資料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1)集體合同原件一式叄份,影印件一式五份。

2)公司執業證明及雙方代表資格證明(雙方首席代表、協商代表或委託人的身份證,授權委託書,職工協商代表勞動合同書等)。

3)協商情況、公司合同條款徵求意見記錄、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集體合同簽訂的相關證明材料。

2、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縣總工會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辦理登記手續。

3、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1)集體協商雙方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2)集體協商程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牴觸。

4、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時,應在收到文字之日起15日內向雙方協商代表送達《審查意見書》。

1)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位址。

2)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時間。

3) 審查意見及其時間。

5、縣總工會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及時通知雙方首席代表,並同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商,由縣勞動部門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6、雙方集體協商代表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事項按集體協商制度重新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報審。

7、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8、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公司行政部門通過公司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十、監督檢查制度

對集體合同履**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集體合同條款落實。

1、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應建立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組織,每半年至少對履**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應認真研究和協商處理,提出解決措施,符合變更或解除情形的應集體協商按制度規定程式辦理。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2)公司兼併、解散、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4)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情況。

2、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履**況進行勞動監察,通過日常巡視監察、舉報專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進行監督檢查。

3、縣總工會、公司工會對車間、外網、機關等部門調查了解集體合同的履**況,參與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4、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經公司向市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應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穩定。

十一、履約報告制度

企業工資專項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為了保障和發展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煤礦職工的正當經營利益,合理配置 開發 利用人力資源,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集體合同規定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貴州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辦法 貴州省工工資支付條例 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

股份公司集體協商及集體合同制度

1.1 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職工和工會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 勞動法 工會法 及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1.2 工會和公司在集體協商和制訂集體合同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a 合法 b 平等合作 c 協商一致 d 兼顧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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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職工和工會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 勞動法 工會法 及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1.2 工會和公司在集體協商和制訂集體合同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a 合法 b 平等合作 c 協商一致 d 兼顧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