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親親相隱 制度在當代法制的重構

2021-06-26 14:09:15 字數 2108 閱讀 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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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1頁)關係的損害,反而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四)親親相隱符合法律的國際化

一直以來,很多人認為「親親得相隱匿」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產

物,對這一制度的拋棄體現了法律的現代化、文明化。但通過對其他

國家法律的分析,我們發現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不同程度地

體現著親親相隱的原則。如,港、澳、臺法律都規定了親屬的免證權,

這是親親相隱的主要體現和傳承。現行的德國、法國、義大利、日本等

國的法律規定了配偶、同居者等親屬具有拒絕作證的權利。這說明了

親親相隱制度是不僅是中國歷史的產物,也是國際社會的通例。

四、親親相隱制度在當代法治重構之設想

由此可見,親親相隱制度「不是某一國家或者民族文化傳統中的

特有現象,不是人類歷史程序中某一階段的特有現象,不與特定的法

系和特定的社會制度共存亡。」它折射出法律的人性化、保障人權等理

念和精神,在現代社會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應當綜合現有的政治、經

濟、社會狀態予以適用。

(一)親親相隱應當是一項權利

中國古代親親相隱是一項義務,容隱義務人如不隱匿其罪,要追

究刑事責任。為此存在「幹名犯義」等規定,即子孫告父母是有罪的。

這與封建社會統治階級所需維護的封建綱常禮儀有關,與現代法治社

會是不相容的,應當予以摒棄。故現代法治社會中的「親親相隱」應當

是權利而非義務,而當親親相隱成為一項權利,親屬可以站在自己的

立場考慮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隱匿或者作證。

(二)親親相隱應當是互為的而非單向的

在該制度確立的前期,晚輩為長輩隱匿罪責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而長輩為晚輩隱匿則要視具體情況再作出判斷。而在今天「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社會,這顯然是不適用,我們要確認的是平等的理念和制

度,所以在親親相隱制度中,親屬之間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相互具有

平等的相隱權。

(三)親親相隱制度在現代法治回歸的形式應當是實體上對窩藏、

包庇構罪條件的調整和程式上有限的免證權

我國刑法規定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實施了窩藏、包庇的行為就

構成犯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窩藏、包庇是行為犯,只要存在窩

藏或者包庇的行為就可以定罪量刑,不論包庇或者窩藏是否對司法活

動的正常進行帶來了影響。而這樣的定罪和量刑相對於其造成的社

會危害性顯然過於苛刻,所以對於親屬干擾司法程式並不嚴重的行

為,在司法實踐就很難操作。故法律對於親屬窩藏、包庇應當規定達

到法定的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以體現人性和規範的結合。在程式上

有限的免證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近親屬無證明犯罪的義務。

當然,相隱的主體和範圍應當有一定的限制。

(四)親親相隱制度主體和範圍的確定

對於親親相隱的主體,中國歷朝以及世界各國都有不同規定,但

不外乎同居關係和親屬關係,因為這兩種關係的存在才有相隱的可能

性、現實性和必要性。所謂同居關係,應當是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而

生活在一起的人;所為親屬關係,是指血親和姻親關係。從目前我國

的實際出發,筆者認為把相隱的範圍規定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較為科學。對於可以相隱的罪刑,應當將危害****的犯罪、利

用職務便利上的犯罪以及親屬之間的犯罪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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