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稅收制度

2021-06-27 19:40:09 字數 847 閱讀 1632

香港公司則主要繳交利得稅 、 物業稅及印花稅 。

利得稅 :任何人士 , 包括法團 、 合夥業務 、 受託人或團體 , 在香港經營行業 、 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 、 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 (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 ) , 均須納稅 。 徵稅物件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 。

因此 , 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 ; 反過來說 , 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 , 則須納稅 。 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 , 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 , 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 。 於海外產生的利潤 , 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 , 亦毋須納稅 。

如任何人士**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畫的一部份 , 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 「業務」 , 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

物業稅 :如你有將本港物業出租而收取租金 , 你須要 :

(a) 儲存租務記錄 ( 例如 :租約 、租單副本 、繳付差餉的收據 、有關修改租約及追討欠租的檔案等 ) 最少 7 年 ;

(b) 填寫及提交報稅表 , 以申報租金收入 ;

(c) 書面通知本局你須課稅 (除非已收到本局發出的報稅表) 。 通知期限及其他詳情 , 請參閱就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亦可參考示例;

(d) 在**業權的 1 個月內通知本局 ;

(e) 在更改位址的 1 個月內通知本局 ; 及

(f) 繳付你的稅款 。

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 ( 第 117章 ) 就某類檔案徵收稅款, 主要檔案載列如下 : -

(1) 售賣轉易契 (樓契);

(2)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

(3) 不動產租約 (租約 ), 以及

(4) 香港**轉讓書 。

對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思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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