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作業辦法

2021-06-28 15:22:53 字數 3605 閱讀 1125

作業辦法

檔名稱:離職管理作業辦法

檔案編號:hr-003

版本號:01

生效日期:2008-07-01

分發號:

受控狀態: 非受控檔案

1.目的

為規範企業職工離職管理,使職工離職有序可循,特制定本辦法.

2.適應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3.權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本離職管理作業辦法擬定、修改與監督執行;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工離職管控,並配合本辦法執行;

3.3.人力資源部負責職工離職訪談與原因分析,協調好勞企關係;

3.4.各權責人員核准各級人員離職申請;

3.5.各相關部門協助離職人員辦理各項工作移交手續;

3.6.會計部:依籤核完整之『離職申請單』,按規定為離職人員核算薪資.

4.定義

4.1.職員:7級及以上人員;

4.2.員工:8/9級人員;

4.3.職工:指所有公司全體人員;

4.4.正式職工:指試用期滿,並經試用考核合格的人員;

5.作業流程圖

無6.作業內容說明

6.1.離職型別

6.1.1.辭職

6.1.1.1.試用期職工:所有職工在新進試用期內欲離職者,需提前7天向公司提出申請;

6.1.1.2.正式職工:所有正式職工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申請;

6.1.1.3.若因個人原因急需離職時,可提出急辭工申請,申請時須在『離職申請單』上說明急辭工原因,經權責人批准後可提前離職。

6.1.1.

3.1.急辭工須根據所提前的天數扣繳代通知金,具體依『離職申請單』上的部門廠長/經(副)理籤核日期為準(如部門廠長/經(副)理未簽日期則依人力資源部接單日期為準);

6.1.1.3.2.代通知金核算方式:

a.月薪制:月工資額/26*提前離職的天數(不含週日天數)計扣;

b.計時制:時工資*8小時*提前離職的天數(不含週六與週日天數)計扣;

c.計件制:按市最低時工資標準*8小時*提前離職的天數(不含週六與週日天數)計扣;

6.1.1.3.3.特殊情況經部門經(副)理同意,並呈高階經理/董事/集團ceo批准方可不扣繳代通知金;

6.1.1.4.部屬提出辭職時,相關主管及人力資源部門應盡量挽留並了解其辭職的真正原因,並填寫『離職訪談表』,以不斷改善公司內部管理,提高企業歸屬感;

6.1.1.5.所有申請辭職人員在離職之日前應嚴格遵守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否則公司有權按急辭工處理.

6.1.2.辭退/開除

6.1.2.1.職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試用期內未能達到公司要求者,可按規定予以辭退/開除.

6.1.2.2.辭退/開除職工時,請先與人力資源部進行事前溝通,並由人力資源部協調處理,必要時應知會董事;

6.1.2.3.任何部門不得因個人意願/情感/喜好等辭退/開除職工,相關部門應慎重評估,調查辭退原因事實;

6.1.2.4.嚴禁越權審批或未經核准便辭退/開除職工;未經權責人審批,越權辭退/開除職工者,依公司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6.1.3.自動離職

6.1.3.1.連續曠工三天,或乙個季度內曠工累計八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的,一律以自動離職論處;

6.1.3.2.職工由於特殊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自離職申請;

6.1.3.2.自動離職之職工,會計部一律不予以結算薪資.

6.1.4.合同到期

6.1.4.

1.職員合同到期前至少30天時,由人力資源部發出『合同續簽審批表』,相關部門廠長/經(副)理根據所屬人員工作表現評估,並簽署意見,再呈高階經理/董事核准(員工由人力資源部經(副)理核准,再交回人力資源部);

6.1.4.1.1.公司不願再與職工續簽合同時,由人力資源部書面通知職工本人,並要求職工簽收確認函,並於合同結束日辦理離職手續;

6.1.4.1.2.職工不願意續簽合同時,由職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本部門經(副)理或人力資源部,說明不願續簽合同,並附『離職申請單』;

6.2.流程

6.2.1.申請:

6.2.1.1.所有欲辭職之職工應按公司規定親自填寫『離職申請單』,經部門主管/主任/廠長同意,呈部門經(副)理籤核;

6.2.1.2.辭退/開除人員由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提出『離職申請單』,經部門主管/主任/廠長同意,呈部門經(副)理籤核;

6.2.1.3.合同到期時,無論是公司或職工不願意再續簽合同者,均由職工本人提出『離職申請單』,經部門主管/主任/廠長同意,呈部門經(副)理籤核;

6.2.1.4.自離人員由本部門文員代填寫『離職申請單』,經部門主管/主任/廠長同意,呈部門經(副)理籤核;

6.2.1.5.主動申請自離人員由其本人填寫『離職申請單』,經部門主管/主任/廠長審核,呈部門經(副)理籤核;

6.2.2.審核:

6.2.2.1.人力資源部在接到經部門簽准後的『離職申請單』後,應根據職工情況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分析,了解人員離職事實,做好離職人員訪談工作(自離人員無須調查);

6.2.2.2.對於無正當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辭退申請應予以回絕,不得同意辭退,以免發生勞資糾紛;

6.2.2.3.人力資源部有權按規定審核職工離職作業是否有效,是否按規定或程式作業;

6.2.2.4.職能部門應及時審核『離職申請單』,並於審核完成後一周內轉人力資源部複核,以確保人力資源部能及時掌控公司人員流動狀況,作好人力資源計畫;

6.2.3.核准:

6.2.4.辦理離職手續:

6.2.4.1.離職手續辦理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節假日除外);

6.2.4.2.經核准後的『離職申請單』由人力資源部存留,並在核准離職日的前一天通知相關部門;

6.2.4.

3.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知會所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職員離職時應依『離職申請單』上的工作移交清單辦理工作移交,並經相關部門確認無誤後方可准予離職(員工由本部門確認即可);

6.2.4.4.職工至總務部退舍/鑰匙,宿管員檢查確認,無誤後開出『放行條』至人力資源部退還廠證/飯卡等,並在『放行條』加簽人力資源部章,以確認手續辦理完畢;

6.2.4.5.住宿離職人員須在宿管員或保安的陪同下到宿舍收拾行李物品,並將行李提至保安室或指定地點,等候結算薪資.

6.2.4.6.為安全起見,凡被辭退/開除的人員,所有手續必須於當日辦完,並由保安人員全程陪同當事人到相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直至離廠為止。

6.2.5.薪資結算:

6.2.5.1.所有人員離職由會計部結算薪資,計時制的職工由部門提供當月出勤明細並經人力資源部確認;計件制的人員由部門提供相關薪資結算憑證至會計部結算薪資;

6.2.5.2.周一至周四辦理手續者,領取薪資時間為次日下午.周五上午辦理手續者,領取薪資時間為當天下午(辭退人員當天結算薪資);

6.2.5.3.領取薪資時憑人力資源部加蓋章的『放行條』和本人身份證;

6.2.5.4.薪資領取地點:會計部指定之保安室或其它地方;

6.2.5.6.所有離職人員離職時,手續必須完整,凡未交接完整者,會計部門有權不予發放薪資;

6.2.6.離職人員放行/離廠時間

6.2.6.1.住宿人員:周一至周五下午17:00後;

6.2.6.2.外宿人員:每天07:00—08:00;13:00—13:30;17:00以後.

7.相關檔案

無8.表單

8.1.『離職申請單』

8.2.『放行條』

8.3.『合同續簽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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