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制度論

2021-06-29 10:00:57 字數 5642 閱讀 5136

王國維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於殷周之際。都邑者,政治與文化之標徵也。自上古以來,帝王之都皆在東方。

太皞之虛在陳,大庭氏之庫在魯,黃帝邑於涿鹿之阿,少皞與顓頊之虛皆在魯衛,帝嚳居亳。惟史言堯都平陽,舜都蒲阪,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與古帝宅京之處不同。然堯號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陽;舜號有虞氏,而子孫封於梁國之虞縣,孟子稱舜生卒之地皆在東夷。

蓋洪水之災,兗州當其下游,一時或有遷都之事,非定居於西土也。禹時都邑雖無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後以迄後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見於經典者,率在東土,與商人錯處河濟間,蓋數百歲。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後五遷,不出邦畿千里之內。

故自五帝以來,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東方,惟周獨崛起西土。……自五帝以來,都邑之自東方而移於西方,蓋自周始。故以族類言之,則虞、夏皆顓頊後,殷、周皆帝嚳後,宜殷、週為親;以地理言之,則虞、夏、商皆居東土,周獨起於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

《洪範》「九疇」,帝之所以錫禹者,而箕子傳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爾,政治亦然。……故夏、殷間政治與文物之變革,不似殷、週間之劇烈矣。

殷、週間之大變革,自其表言之,不過一姓一家之興亡與都邑之移轉;自其裡言之,則舊制度廢而新制度興,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又自其表言之,則古聖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無以異於後世之帝王;而自其裡言之,則其制度文物與其立制之本意,乃出於萬世治安之大計,其心術與規摹,迥非後世帝王所能夢見也。

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二曰廟數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

其旨則在納上下於道德,而合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團體。周公製作之本意,實在於此。此非穿鑿附會之言也,茲篇所論,皆有事實為之根據,試畧述之。

殷以前無嫡庶之制。……舍弟傳子之法,實自周始。當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國賴長君;周公即相武王克殷勝紂,勳勞最高,以德以長,以歷代之制,則繼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

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已攝之,後又反政焉。攝政者,所以濟變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後,子繼之法遂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傳子之制而嫡庶之製生焉。夫舍弟而傳子者,所以息爭也。兄弟之親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間常不免有爭位之事。

特如傳弟即盡之後,則嗣立者當為兄之子歟,弟之子歟?以理論言之,自當立兄之子;以事實言之,則所立者往往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後九世之亂,而周人傳子之制正為救此弊而設也。

然使於諸子之中可以任擇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爭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故有傳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與之俱生。……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適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

當時雖未必有此語,固已用此意矣。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任天者定,任人者爭;定之以天,爭乃不生。

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後世用人之以資格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於家天下,立賢之利過於立嫡,人才之用優於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夫名之可藉而爭之易生,其敝將不可勝窮,而民將無時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輕,而定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後世;而此制實自周公定之。

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較得之。有周一代禮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與服術二者生焉。商人無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過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貴且賢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

周人嫡庶之制,本為天子諸侯繼統法而設,復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則不為君統而為宗統,於是宗法生焉。……

其次則為喪服之制。喪服之大綱四:曰親親,曰尊尊,曰長長,曰男女有別。

無嫡庶,則有親而無尊,有恩而無義,而喪服之統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統系,其不能如周禮服之完密,則可斷也。喪服中之自嫡庶之製出者:

如父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母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

公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中殤無服。大夫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小功。適婦大功,庶婦小功。

適孫期,庶孫小功。大夫為嫡孫為士者期;庶孫,小功。出妻之子為母期。

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為父後者為其母緦。大夫之適子為妻期,庶子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期,為庶昆弟大功,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昆弟之長殤小功;為適昆弟之下殤小功,為庶昆弟之下殤無服。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昆弟之為父後者期,為眾昆弟大功。凡此皆出於嫡庶之制。無嫡庶之世,其不適用此制明矣。

又無嫡庶則無宗法,故為宗子與宗子之母妻之服無所施。無嫡庶,無宗法,則無為人後者,故為人後者為其所後及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無所用。故《喪服》一篇,其條理至精密纖悉者,乃出於嫡庶之制既行以後,自殷以前,決不能有此制度也。

……又與嫡庶之制相輔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無嫡庶長幼,皆為未來之儲貳。故自開國之初,已無封建之事,矧在後世?

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為二國名,然比幹亦王子而無封,則微、箕之為國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無一子姓之國。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應如是也。

周人既立嫡長,則天位素定,其餘嫡子、庶子,皆視其貴賤賢否,疇以國邑。開國之初,建兄弟之國十五,姬姓之國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後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內之邑。故殷之諸侯皆異姓,而周則同姓、異姓各半。

此與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關係,而天子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確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當夏後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恆,累葉稱王。湯未放桀之時,亦已稱王。

當商之末,而週之文、武亦稱王。蓋諸侯之於天子,猶後世諸侯之於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於《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

逮克殷踐奄,滅國數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週之臣子,而魯、衛、晉、齊四國,又以王室至親為東方大藩,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其在喪服,則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與子為父、臣為君同。

蓋天子、諸侯君臣之分始定於此。此周初大一統之規模,實與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統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術。其效及於政治者,則為天位之前定、同姓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嚴。然周之制度,亦有用親親之統者,則祭法是已。

商人祭法見於卜辭所紀者,至為繁複,……是殷人祭其先無定製也。周人祭法,《詩》《書》《禮經》皆無明文。據禮家言,乃有七廟、四廟之說。

此雖不可視為宗周舊制,然禮家所言廟制,必已萌芽於周初,固無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蓋兼綜數義而不專主一義之謂。商人繼統之法不合尊尊之義,其祭法又無遠邇尊卑之分,則於親親、尊尊二義,皆無當也。

周人以尊尊之義經親親之義而立嫡庶之制,又以親親之義經尊尊之義而立廟制,此其所以為文也。……蓋禮有尊之統,有親之統。以尊之統言之,祖愈遠則愈尊,則如殷人之制,徧祀先公先王可也。

廟之有製也,出於親之統。由親之統言之,則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親,上不過高祖,下不過玄孫,故宗法、服術皆以五為節。

《喪服》有曾祖父母服而無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過齊衰三月,若夫玄孫之生,殆未有及見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過袒免而止,此親親之界也。過是,則親屬竭矣,故遂無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禮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廟之說也。

……《書顧命》所設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攝,成王冊命康王時依神之席,見拙撰《周書顧命考》及《顧命後考》。而其席則牖間、西序、東序與西夾凡四,此亦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設,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廟,其於高祖以下,固與他先公不同。其後遂為四親廟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為七廟。

是故徧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廟、四廟者,七十子後學之說也。周初制度,自當在此二者間,雖不敢以七十子後學之說上擬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徧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諸制,皆由尊尊、親親二義出。然尊尊、親親、賢賢,此三者治天下之通義也。周人以尊尊、親親二義,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而以賢賢之義治官。

故天子、諸侯世,而天子、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蓋天子、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傳子不立嫡,則無以弭天下之爭。

卿、大夫、士者,圖事之臣也,不任賢,無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實證之,周初三公,惟周公為武王母弟,召公則疏遠之族兄弟,而太公又異姓也。成、康之際,其六卿為召公、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而召、畢、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與焉。

王朝如是,侯國亦然,故《春秋》譏世卿。世卿者,後世之亂制也。禮有大夫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後世卿之制,則宗子世為大夫,而支子不得與,又何大夫為宗子服之有矣。

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當自殷已然,非屬周制,慮後人疑傳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別,周亦較前代為嚴。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此週之通制也。……而同姓不婚之制,實自周始。女子稱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異姓之勢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於是有宗法,有服術,而自國以至天下合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賢才得以進;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別嚴。且異姓之國,非宗法之所能統者,以婚媾甥舅之誼通之,於是天下之國,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諸國之間,亦皆有兄弟甥舅之親,周人一統之策實存於是。此種制度,固亦由時勢之所趨,然手定此者,實惟周公。

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於舊制本有可以為天子之道,其時又躬握天下之權,而顧不嗣位而居攝,又由居攝而致政,其無利天下之心,昭昭然為天下所共見。故其所設施,人人知為安國、定民人之大計,一切制度遂推行而無所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禮,則「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禮所及者,除宗法、喪服數大端外,上自天子、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無與焉,所謂「禮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則周之政治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設,而不為民設乎?

非也。凡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以為民也。有制度、典禮以治,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義以相分,而國家之基定,爭奪之禍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於此矣。

且古之所謂國家者,非徒政治之樞機,亦道德之樞機也。使天子、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禮,以親親、尊尊、賢賢,明男女之別於上,而民風化於下,此之謂治;反是,則謂之亂。是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禮者,道德之器也。

周人為政之精髓,實存於此。此非無徵之說也。以經證之,《禮經》言治之跡者,但言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而《尚書》言治之意者,則惟言庶民。

《康誥》以下九篇,週之經綸天下之道胥在焉,其書皆以民為言。《召誥》一篇,言之尤為反覆詳盡,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貫之。……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義**,胥在於此。

故知週之制度、典禮,實皆為道德而設,而制度、典禮之專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為民而設也。

週之制度、典禮,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親親、賢賢、男女有別四者之結體也,此之謂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謂之非彝。《康誥》曰「勿用非謀非彝」,《召誥》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

非彝者,禮之所去,刑之所加也。……是周制刑之意,亦本於德治、禮治之大經。其所以致太平與刑措者,蓋可覩矣。

夫商之季世,紀綱之廢,道德之隳極矣。……夫商道尚鬼,乃至竊神祇之犧牲,卿士濁亂於上,而法令隳廢於下,舉國上下,惟奸宄敵讎之是務,固不待孟津之會、牧野之誓,而其亡已決矣。而周自大王以後,世載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

至於庶民,亦聰聽祖考之彝訓。是殷周之興亡,乃有德與無德之興亡,故克殷之後,尤兢兢以德治為務。《召誥》曰:

「我不可不監於有夏,亦不可不監於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服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

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茲二國命,嗣若功。

王乃初服。」週之君臣於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則知所以驅草竊奸宄相為敵讎之民而躋之仁壽之域者,其經綸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聖與周之所以王,必於是乎觀之矣。

[錄自《觀堂集林》卷十《史林二》,中華書局2023年版,第451-4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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