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

2021-07-26 01:27:38 字數 1310 閱讀 8368

蚌埠經濟技術職業學院檔案

院字[2009]63號

各系(部)、處、室:

《蚌埠經濟技術職業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試行)》經院教學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試行,現予印發,請各部門組織好學習、落實。

附:1、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試行);

2、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別;

3、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意見表

蚌埠經濟技術職業學院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教育教學事故處理辦法

發:各系(部)、處、室

蚌埠經濟技術職業學院辦公室2023年10月22日印發

共印20份

蚌埠經濟技術職業學院

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常規教學管理和教學保障,穩定教學秩序,規範教師教學與考核工作,努力防範和最大限度減少我校教學工作中各種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的發生,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學事故是指由於任課教師、教學管理和教學保障人員在所承擔的教學、教學管理和教學保障工作中,出現並導致直接或間接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程序和教學質量,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過失及過錯。

第三條依據教學與管理等不同環節,教學事故分為教學(a)、考試與成績管理(b)、教學管理(c)、教學保障(d)四類。根據事故性質和所造成的後果程度分為三個級別:ⅰ級為重大教學事故;ⅱ級為嚴重教學事故;ⅲ級為一般教學事故(詳見附表).。

第四條學校成立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認定和處理各類教學事故。

第五條教學事故發生後,事故責任人或發現人、知情人應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相關係(部)和教務處。系(部)和教務處查實後由責任人所在系(部)、部門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表;並依據本辦法對事故的種類、級別提出初步認定和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彙總後,定期提交給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確認是否構成教學事故,以及事故的種類和級別。

第六條教學事故一經核定,應視事故級別和情節給予處理:ⅰ級給予記過直至辭退;ⅱ級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ⅲ 級視情節及影響程度在部門內或全校通報批評;ⅰ、ⅱ級事故的責任人或同一責任人在一學期內連續發生ⅲ 級事故給予100—500元經濟處罰。

第七條 ⅰ、ⅱ級教學事故的處理,由責任人所在系(部)和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教務處、人事部門審核,按責任處理許可權作出處理決定。ⅲ級教學事故一般由系(部)和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報教務處、督導室、人事部門備案;如因情節及影響程度須進行全校通報批評時,由責任人所在單位與教務處、督導室、人事部門會商處理,並由學校行文通報。教學事故的行政處分按學校行政紀律處分的程式辦理。

第八條故意隱瞞本部門教學事故者或發現教學事故拖延不報者,按同類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對待。

第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十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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