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試行稿

2021-07-26 01:27:38 字數 1390 閱讀 4511

泰州市沈毅中學

為進一步嚴格學校管理,優化育人環境,貫徹落實《江蘇省中小學管理規範》,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崗位規範,加強對教學流程的管理,保持正常穩定的教學秩序。根據學校工作的需要,經黨支部、校長室研究,現對我校「泰沈中【2008】42號關於修改《有關教學責任事故處理的辦法》的實施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今後如發生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按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任課教師之間,未經教導處同意,不按教導處編制的課表上課並擅自調課或擠占其他學科教師課務,一經發現,按曠課性質處理擅自調課的雙方當事人。

學校教學常規檢查、教學督查或有師生舉報,發現班級無教師上課(含擅自調課),一經核實,即按曠課性質處理原任課教師或擅自調課的雙方當事人。

二、凡外出參加教研活動或因公外出的教師,須事前與其他有關任課教師做好調課的協調工作,並到教導處備案。如遇特殊情況調課有困難,教導處負責協調,確保公出教師所在的任課班級有教師上課。凡涉及調課,教導處都要下發調課通知,如因事公出未履行手續,出現班級無人上課現象的,仍按曠課性質處理原任課教師。

三、由教導處統一安排參加期中、期末、質量檢測等考試的監考教師,必須在開考時間前15分鐘到達教導處領取試卷,考試前5分鐘進入考場,拆封、分發試卷。不按規定時間到達,按遲到處理,遲到一次從次月的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除30元。考試鈴響後,仍未到者取消本場監考資格,由教導處安排預監監考,並按曠課兩節處理(因考試時間一般在90分鐘以上)。

因**事不能參加監考者,須在考前1小時向校長室履行請假手續,並按病事假規定處理。考試期間調換監考,須經教導處同意,未經教導處批准,一經發現,按曠課性質處理擅自調換監考的雙方。每場考試結束後10分鐘內,監考教師務必上交試卷到教導處,不得由他人轉交,待驗收結束後方可離開,否則視同遲到處理。

四、一次性考查科目期末考試結束後,原任課教師仍必須到班負責管理學生的學習,如出現班級無人上課,將追究原任課教師的責任,並按曠課性質處理。

五、任課教師在自己的上課時間內不到班上課,或在課堂內的時間少於40分鐘視為曠課;未到下課時間,教師提前離開課堂或提前放學,按曠課性質處理。每半天中,教職工未經請假同意,不到校或在校工作時間少於2小時的視為曠職半天。每學年曠課或曠職一次及以上者,當年不能評優、評先或晉級,同時,每曠課一節扣除本人當天的工作工資(每月的應得工資除以22.

5為工作工資),每曠職半天,按兩節曠課計。全年曠課累計達3次或曠職達2天的扣除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全年曠課累計達3次以上6次(含)以下或曠職達2天以上4天(含)以下的扣除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全年曠課累計達6次(不含)以上或曠職達4天(不含)以上的扣除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六、上課遲到、早退是失職,曠課是瀆職,為對發生的教學責任事故進行認真查處,學校決定在傳達室處設立教學責任事故舉報箱,接受全校師生監督,凡有舉報,學校必須及時調查處理,並在適當場合將核實、處理的情況進行通報。

七、本辦法自教代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2023年6月22日

中國政法大學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處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二 三年八月二十日頒布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訂 二oo八年三月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嚴肅教學紀律,規範教學管理,及時防範和處理教學工作中出現的擾亂教學秩序 影響教學質量的行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學責任事故是指教職工在教學活動或...

檢測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 凡在檢測工作中發生下述任何一項情節者即屬一次差錯 1.1 凡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工作粗心,未盡其職而造成檢測結果錯誤,經審核發現,需重新檢測者。1.2 凡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工作粗心,未盡其職而造成儀器損壞 低值易耗品除外 但未造成嚴重損耗者。1.3 因標準溶液配製錯誤,影響檢驗結果,經使用者發現者 配...

公司工傷責任事故處罰辦法

為了進一步提高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以達到預防 減少乃至杜絕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現特對工傷責任事故作如下處罰規定 一 製造部為工傷事故的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工傷事故進行如實的調查核實,明確工傷事故責任 1 非本人責任 2 本人負次要責任 3 本人負主要責任 二 工傷程度的界定 1 輕度工傷事故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