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議事規則

2021-08-20 04:27:49 字數 3943 閱讀 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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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和健全現代企業制度,規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運作方式,保證股東會能夠依法行使職權,切實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式以及股東會的提案、決議,均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等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股東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二章股東會性質和職權

第五條公司依法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公司重大事項表示意見和行使權力。

股東會是決策機構,對內不能執行業務,對外不能代表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由董事會負責落實。

第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審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股東權利

第七條在行使上述職權時,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人參加股東會議:

2、對董事會、監事會及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質詢權;

3、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紀要和財務會計報表;

4、對公司經營管理監督、提出建議的權利;

5、對股東會討論事項行使表決權;

第八條董事會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有損公司利益等,可以拒絕答覆股東的質詢。

第九條股東會決議有以下違反法律、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 ,股東有權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1、股東會的召集程式違法,未按章程規定寄送通知和發布公告;

2、股東會的決議方式違法,未達到法定人數;

3、董事會越權作出決議;

4、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違法;

5、決議的利潤的分配方案未實行同股同權原則;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

第十條年度股東會應於上乙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少於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示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股東會召集

第十二條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十三條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

第十四條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人簽署。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長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人)主持。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股東會由監事會依法召集,由監事會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其它監事主持;召集人未指定人選的,由監事會指定一名監事主持會議。

第十七條因特殊情況,由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申請召集的股東自行推薦一人主持會議。

第六章股東會工作程式

第十八條股東會決策程式:

1、一般決策程式:董事會委託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定方案,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可根據需要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議並提出審議報告;董事會形成董事會決議,提請股東會審議,經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後,由董事會安排組織實施。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1)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公司年度報告;

(6)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2、特別決策程式:針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等重大決策,由董事會、監事會或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組織有關人員所定方案,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律師擬定,提交董事會研究;董事會審議確定方案後,提交股東會,由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2)發行公司債券;

(3)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回購本公司股份;

(6)公司進行對外投資、資產抵押、質押或提供其他方式的擔保,資產委託管理或者轉讓資產;

(7)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股東會議事程式:

1、股東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經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提議或有緊急事由時,可召開臨時股東會;

2、股東會應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向各股東發出書面通知或公告;

3、股東會設定簽名冊,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人)必須在簽名冊簽字;

4、股東會應由股東本人出席,股東也可以委託**人出席股東會,**人應當向公司出示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出具的委託**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人的姓名;

(2)分別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者棄權票的指示;

(3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4)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股東也可以在授權委託書中全權委託**人行使表決權。

5、股東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1)出席股東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佔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2)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3)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4)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5)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6)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覆或說明等內容;

(7)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6、股東(包括受權委託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7、股東會作出的決定要形成會議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或授權委託人)簽名;會議決議應當與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冊及**出席委託書一併儲存於公司及**機構以備查;股東會會議決議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長期儲存。

8、特殊情況下,經股東協商同意可用通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會議。該種方式的股東會會議通過的決議經各股東代表簽字後,同與會議形式召開的股東會所形成的會議決議一樣有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則未盡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某集團公司法人治理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 董事 監事的任免 二 增加股本 三 公司合併 分立或解散 四 修改公司章程 五 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須提交全體股東表決的事項按公司章程規定辦理。第十五條股東會的各項決議須書面作出,經股東會主持人簽章 字 後分送各股東代表。公司股東會必須建立登記 統計和會議記錄制度,以備股東查閱。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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