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周邊環境調查管理辦法

2021-08-21 18:35:40 字數 3690 閱讀 6727

天津地鐵建設發展****

(dtjs/zy-az-17)

1 總則

1.1 為了規範地鐵建設工程周邊環境調查工作,保證周邊環境調查資料全面詳實,滿足工程設計、施工需要,確保工程及其周邊環境安全,依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周邊環境調查指南》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1.2 周邊環境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影響範圍內的房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等建(構)築物和設施,以及文物、地表水體等。

1.3 周邊環境調查是指通過查詢收集、實地調查走訪和必要的現場勘查探測等手段,獲取周邊環境資料,掌握周邊環境實際情況,並提交環境調查報告的活動。

1.4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周邊環境調查應分階段進行,不同階段的環境調查內容應滿足相應階段的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通過收集地形圖、管線圖等方式獲取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對影響線路方案的重要工程周邊環境,根據工程需要進行深入調查。

設計階段應通過查詢收集、實地調查走訪和必要的現場勘查探測等手段對工程周邊環境進行調查,獲取工程周邊環境資料,掌握工程周邊環境實際現狀,為施工圖設計提供參考。

施工階段應對周邊環境資料進一步進行核實和補充完善,以此作為編制實施性施工方案的基礎。

1.5 本辦法僅適用於天津地鐵建設發展****所建設管理的地鐵工程和樞紐工程。

2 周邊環境調查程式

2.1 建設公司應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周邊環境調查工作。

2.2 設計階段,建設公司應組織設計單位提出周邊環境調查的技術要求,明確調查的範圍、物件、內容及成果要求,並向調查單位進行交底。

2.3 建設公司應當組織周邊環境調查單位進行周邊環境交底,將工程周邊環境調查報告及時提交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

2.4 開展周邊環境調查前,調查單位應當編制環境調查綱要和調查表。環境調查綱要主要包括工程概況、調查目的和依據、調查範圍和物件、調查內容、調查方法和手段、調查成果等。

2.5 調查單位應向建設公司提交周邊環境調查報告。

2.6 施工單位在周邊環境進行調查核實前,應先組織勘察報告和施工圖會審,參加勘察、設計交底,在此基礎上開展工程風險評估。

2.7 調查時要對每一棟建築物、每一處構築物進行編號,編寫建(構)築物調查報告,並進行記錄和拍照。

2.8 施工單位調查後應及時向建設公司和監理單位提交施工階段周邊環境調查報告,承包人在提交的調查報告中,應指明需要進行安全鑑定的建(構)築物。

2.9 經調查,周邊環境現狀與設計單位提交的環境調查報告不一致時,施工單位應立即反饋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補充完善。

2.10 建設公司應委託具有鑑定資格的單位對需要進行安全鑑定的周邊建構築物進行安全鑑定,並及時提交給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

2.11 設計方案發生變更時,應根據工程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組織補充完善工程周邊環境調查資料。

3 周邊環境調查範圍

3.1 周邊環境調查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線路位置、敷設方式、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結構形式及所處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環境調查的範圍。

3.2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主要施工工法的環境調查範圍可參考下表。

環境調查範圍參考表

3.3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地面線、高架線工程的環境調查範圍原則上不小於線路外邊線兩側各30m。

4 周邊環境調查內容

4.1 環境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周邊環境的名稱、型別(或用途),平面位置及與軌道交通工程的相對關係(圖)、修建年代或竣工日期、產權管理或使用單位、修建單位(含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等)、使用現狀、竣工圖紙及特殊保護要求等(附表dtjs/zy-az-17-01、02、03)。

4.2 地上建(構)築物需重點調查建築層數、高度、建築物用途、結構形式、基礎形式、基礎埋深(標高)、設計允許沉降量、沉降觀測資料、現狀裂縫、結構老化情況等內容。採用復合地基、樁基的建(構)築物還包括地基基礎的主要設計引數、施工工藝等。

4.3 地下構築物需重點調查結構形式,外輪廓尺寸,頂、底板埋深(標高),施工開挖範圍,支護結構形式,抗浮措施等內容。

4.4 地下管線及地上架空線纜,需重點調查管線的型別、功能、材質、管徑、位置、走向、埋設方式、埋深或架空(標高)、施工方法、塔杆位置埋深及基礎形式等內容。

各類管道還包括管節長度、介面形式、接頭位置、拐折點座標、管徑變化位置、節門(或檢查井)位置、工作壓力、流向、使用情況(正常、廢棄、滲漏)等。

採用地下綜合管道共同溝的,還包括共同溝的結構形式、斷面尺寸、頂(底)板埋深、圍護結構形式、變形縫設定等。

4.5 橋梁需重點調查結構形式、橋寬、橋長、跨度、基礎型式及橋梁承載力標準、橋梁限載、限速、橋面破損情況、樁基引數(樁長、樁徑等)、地基變形允許值和沉降變形觀測資料等內容。

4.6 隧道需重點調查隧道的頂、底板埋深(標高)、斷面尺寸,襯砌厚度,施工方法,原施工開挖範圍、附屬結構(通道、洞門、豎井、小室)、變形縫設定及滲漏情況等內容。

4.7 道路需重點調查道路等級、路面材料、路面寬度、路基填料及填築厚度、支檔結構、養護情況、破損情況等內容。

4.8 既有軌道交通設施(地鐵、輕軌、鐵路)需重點調查敷設方式、線路形式、道床形式、行車間隔、執行速度、車輛荷載、軌道變形要求、道岔接觸網杆、軌道設施等內容。

a)軌道交通設施地下線參照隧道調查內容;

b)軌道交通設施地面線還包括路基形式、填築厚度、填築寬度、邊坡防護等;

c)軌道交通設施高架線參照橋梁調查內容。

4.9 地表水體需重點調查水體範圍、水底淤泥厚度、水深及用途、防洪水位、河床沖刷標高、通航要求、防滲方式、水工建築的地基變形允許值和沉降觀測資料等內容。

4.10 水井需重點調查井深、井徑、井壁材質、出水量等內容。

4.11 文物及風貌建築需重點調查文物等級、分布範圍、保護控制範圍等內容。

4.12邊坡、高切坡需重點調查邊坡的支擋形式、地基基礎形式、設計引數、施工工藝、排水設施、邊坡允許變形量、變形監測資料、破損及滲漏情況等。

5 周邊環境調查報告

5.1 周邊環境調查完成後,應當編制環境調查報告報送建設公司、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5.2 環境調查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工程概況;

b)調查目的和依據;

c)調查範圍和物件;

d)調查方法和手段;

e)調查成果及資料說明;

f)周邊環境風險說明及對工程設計、施工的建議;

g)附圖、附表。

5.3 環境調查報告的附圖、附表主要包括:

a)周邊環境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附表dtjs/zy-az-17-04);

b)調查物件相關圖紙;

c)現場有關影像資料、實測資料;

d)相關資料影印件等。

5.4 調查人、校核人等應在環境調查報告上簽字或者簽章。

5.5 環境調查成果及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的需要。

5.6 建(構)築物調查報告應列出被調查建(構)築物的一般情況及其有關資料、狀況和已有損壞或在目檢中發現的損傷等特殊情況。

6 附則

6.1 從事工程周邊環境調查工作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

6.2 本辦法由天津地鐵建設發展****質量安全部負責解釋。

6.3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dtjs/zy-az-17-01

建(構)築物調查樣表

調查人校核調查日期:

附表dtjs/zy-az-17-02

橋梁調查樣表

調查人校核調查日期:

附表dtjs/zy-az-17-03

地下管線調查樣表

調查人校核調查日期:

附表dtjs/zy-az-17-04

周邊環境調查統計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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