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2021-09-06 16:19:51 字數 1396 閱讀 6154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簽署意見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者准予註冊備案,並頒發《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會公告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首次申請註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影印件;

(三)身份證影印件。

取得資格證書三年後申請首次註冊或被登出註冊證書後又重新申請註冊執業的,應提交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申請註冊,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註冊程式,辦理延續註冊備案手續。

申請辦理延續註冊備案者,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件;

(三)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影印件。

第九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在註冊證書有效期內,其註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後2個月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註冊申請受理機構申請辦理註冊變更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原件。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流域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辦理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變更情況的統計表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備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登出其註冊證書,收回《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三)超過註冊有效期而未延續註冊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五)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六)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

(七)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八)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九)依法應當登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允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實際可執業期限確定有效期。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和非法扣押、沒收《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三條水利行業實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持證上崗制度。

(一)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案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諮詢、管理等單位,在工程計價、評估、合同管理等部門,應當設定工程造價審核崗位,此崗位必須由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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