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港船舶動態報告規定

2021-09-09 01:44:41 字數 3356 閱讀 7895

福州港船舶動態報告規定(試行)通告發布單位:福州海事局

第一條為加強福州港船舶進出港管理,維護水上通航秩序,提供船舶航行安全保障資訊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進出福州港的下列船舶:

(一)客船(渡船除外);

(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三)外國籍及港澳台船舶;

(四)3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船舶;

(五)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自願參加的船舶。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州海事局(以下簡稱福州海事局)負責福州港船舶動態報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為參加動態報告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異常天氣以及海上安全等資訊。

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負責受理福州港船舶動態報告。

第四條福州港水域報告線的設定:

(一)羅源灣港區報告線:以可門角燈樁(26°25 ′42.8″n /119°50 ′07.2″e)為圓心,5海浬為半徑,方位330°~150°的圓弧線。

(二)閩江口內港區:

1.第一報告線:以七星礁燈樁(26°04 ′50.9″n /119°49 ′37.4″e )為圓心, 5海浬為半徑,方位300°~240°的圓弧線;

2.第二報告線:以北龜島(26°08 ′11.

8″n /119°35 ′48.5″e)與南龜島燈樁( 26°07′57.4″n /119°35 ′58.

6″e)的連線(該報告線適用於a級航區的內河船舶以及300~500總噸的沿海小型船舶);使用本報告線,可在距該報告線上下游1海浬範圍內報告。

(三)松下港區、江陰港區、海壇海峽:

1.北側報告線:以竹排嶼燈樁(25°42 ′51.7″n /119°43 ′19.4″e)為圓心, 10海浬為半徑,方位310°~150°的圓弧線;

2.南側報告線:以點25°15 ′00″n /119°45 ′00″e為起點,向正西方向延伸至南日水道以西石城角的緯度線、向正北方向延伸至海壇島北漁的經度線所組成的折線。

第五條船舶報告類別、報告時間、報告方法和報告內容:

(一) 進港報告

1.進港預報. 船舶在預計到達福州港各港區24小時前,不足24小時在駛離上一港前,應由**、船東或經營人通過**或傳真的方式,向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報告如下內容:

(1)船名及呼號;

(2)船舶種類;

(3)國籍;

(4)船籍港;

(5)船舶總噸、總長度、寬度、最大高度;

(6)載貨種類及數量;

(7)抵港最大吃水;

(8)預計抵港時間;

(9)靠泊作業位置;

(10)上一港;

(11)其他需要申明的情況。

2.抵達報告線報告。在抵達各報告線時,船舶應通過vhf向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報告如下內容:

(1)船名及呼號;

(2)當前位置;

(3)靠泊作業位置;

(4)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3.船舶靠泊後或錨泊後報告。在靠泊後錨泊後,船舶應通過vhf報告如下內容:

(1)船名及呼號;

(2)泊位或錨位。

(二)開航報告。

1.船舶將要離泊或者起錨前,應通過vhf向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報告如下內容:

(1)船名及呼號;

(2)當前位置;

(3)開航申請。

2.船舶離開報告線時,應通過vhf向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報告如下內容:

(1)船名及呼號;

(2)當前位置;

(3)下一港名稱。

(三)特殊報告

1.船舶在航道內拖帶或者測速,或在錨地以外水域錨泊,或在港區內拆修主機、鍋爐、錨機、舵機等重要裝置,或試航、試車、校正磁羅經,或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或進行其他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業,應向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報告如下內容:

(1)船名及呼號;

(2)當前位置;

(3)活動內容;

(4)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2. 船舶發生或者發現交通事故、汙染事故、機損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通過vhf向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報告如下內容:

(1)船名及呼號;

(2)當前位置;

(3)緊急情況;

(4)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3. 船舶發現航標異常、礙航物或者海洋汙染等情況時,應通過vhf向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報告如下內容:

(1)船名及呼號;

(2)當前位置;

(3)異常情況;

(4)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4.船舶發生或者發現保安事件時,或者公司保安員收到船舶保安報警後,應向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報告如下內容:

(1)船名及呼號;

(2)船籍港;

(3)當前位置;

(4)船舶種類;

(5)船上人員和貨物情況;

(6)受到的保安威脅等情況。

第六條下列船舶進港,應當在抵達7日前,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港口前,通過船公司或**人提前將進港預報內容書面報告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

(一)二萬噸級以上或者淨高超過50公尺的船舶進入閩江口內港區青洲大橋以下水域,一萬噸級以上或者淨高超過40公尺的船舶進入閩江口內港區青洲大橋至大馬礁之間水域,三千噸級以上或者淨高超過7公尺船舶進入閩江口內港區大馬礁以上水域;

(二)三萬噸級以上船舶進入羅源灣港區;

(三)五萬噸級以上船舶進入江陰港區;

(四)三萬噸級以上船舶進入松下港區;

(五)特種水上作業的船舶、設施進入福州港;

(六)其他按規定應當提前報告的船舶、設施。

第七條參加報告規定的船舶,應當保持本船的通訊暢通,並在指定頻道上保持守聽。

第八條按公約要求配備ais的船舶應當使ais始終保持執行狀態,並確保ais資訊準確,但法律、法規或者檢驗規範另有規定除外。

第九條引航員引領船舶,應當遵照本規定向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報告登、離船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條船舶動態報告呼叫頻道為vhf12。

岸基機關通訊設施發生故障時,船岸通訊替代方式為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24小時值班**0591傳真0591

第十一條船舶動態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或英語,無線**通訊應採用《imo標準航海通訊用語》。

第十二條船舶在實施動態報告時,應注意保持謹慎駕駛,不影響船舶操縱的安全。

第十三條支援船舶動態報告規定執行的岸基設施:

(一)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現有的vhf通訊系統、ais系統;

(二)福州海事局指揮中心24小時值班**、傳真。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福州海事局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福州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1日福州海事局公布的《進出福州港閩江口內港區船舶動態報告規定》(試行)同時作廢。

截止日期:2008-12-31

協議船舶動態內容

序號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 航次imo編號 呼號船旗 船籍港船長 船寬總噸 淨噸抵港吃水 裝 卸貨種類 eta 預計抵達時間 拋錨時間 錨位 經緯度 etb 預計靠泊時間 起錨時間 靠妥時間 泊位開工時間 etd 預計開航時間 移泊時間 移開至靠妥 移泊泊位 續裝 卸時間 完貨時間 裝 卸貨量 離港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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