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有效憑證的支出可稅前扣除

2021-09-25 20:43:53 字數 610 閱讀 5820

,遵循企業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和憑合法有效憑證進行稅前扣除的原則。對於匯繳期過後,取得了以前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可以追溯到費用發生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但要注意兩點:一是以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費用發生年度;二是追溯扣除期限不得超過3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據此,企業發生了納稅年度和彙繳期內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費用後,應先行調增成本、費用發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收到發票等合法憑據的年度,再調減原扣除專案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企業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造成在費用支出等扣除專案發生的所屬年度多繳的稅款,可在收到發票的年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以前年度多繳納的稅款,但是時限不得超過3年。

企業扣除追補確認的成本、費用出現虧損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彌補虧損的規定處理。

發票跨年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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