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6 1 1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06 10:44:56 字數 2965 閱讀 4934

山東天寶建設集團****

1 目的

本制度定義了動火作業所需採取措施的最低規定,通過乙個安全工作許可證申請制度,以確保在動火作業(如焊接、燃燒、切割等)進行之前,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和人員傷害的發生;並將此類相關工作中所採取的預防措施記錄存檔。

2 適用範圍

所有企業範圍內的動火作業都要求申請安全工作許可證,但不包括在工程部隔離區進行的動火操作。該程式適用於公司的所有員工和承包商。

3 定義

批准人:由企業授權可以批准安全工作許可證的人員。

委派人:批准人不在公司的情況下,由公司指定可以代替批准人簽發安全工作許可證的人,委派人承擔和行使批准人的責任和權利。

巡視員:是指除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之外,經過培訓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被指定在施工現場進行觀察和監護,在發生意外時使用滅火器或消防水龍頭,能進行應急處理的人員。

動火作業:銅焊、切割、研磨、焊接、錫焊、熔融等一些會產生明火、火星或高熱等能導致可燃物燃燒或產生**的操作。在防爆區域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也看作是動火作業。

焊工:具有相應資質,可以從事動火作業的人員。

動火作業分級

一級動火:在防爆區或在危險化學品存在的區域進行的動火作業。

二級動火:在非防爆區或沒有危險化學品存在的地方進行的動火作業。

**動火:固定動火點的動火。

4 職責

4.1、安全處

4.1.1提供技術的支援和動火作業的安全培訓

4.1.2檢查動火作業準備工作的完成情況。

4.1.3負責協調動火作業事故的調查和保證有效的措施來預防事故的再次發生。

4.2 動火人

4.2.1擁有相應的特殊工種上崗操作證。

4.2.2確認動火裝置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4.2.3遵照規定進行焊接、切割或銅焊等動火作業。

4.2.4開始動火作業前複核安全工作許可證要求的準備工作是否已經得到批准人的確認和批准。

4.2.5當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聽從停止動火作業的指令。

4.2.6確保動火作業區域有消防和滅火裝置已準備好。

4.3 巡視員

4.3.1觀察動火作業,特別留意作業點及周圍易燃材料的是否有潛在的危險和**的跡象。

4.3.2動火時禁止易燃物品經過、滯留動火作業區域,如有必要可要求作業人暫停動火作業。

4.3.3動火作業期間和動火作業結束後30分鐘內應在動火作業現場保持觀察,是否有陰燃等異常情況。

4.3.4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任何可能的危險因素不適合動火作業的繼續時,應立即取消或暫停動火作業,並匯報安全科或者管理層。

4.3.5巡視員人動火作業期間不得離開動火現場。如因其他原因必須離開動火現場時,應先安排好臨時巡視員進行監護或暫停現場動火作業。

4.3.6 確保在動火作業點有正確的移動式滅火器可用。

4.4負責人負責動火作業現場的總體安全問題。

4.5 批准人/委派人負責在動火作業前仔細核對現場,經過確認後批准動火作業。

5 工作程式

5.1動火作業的準備工作。

5.1.1由裝置部組織成立動火作業小組,小組成員包括作業申請人、批准人、巡視員、焊工、負責人等。

5.1.2裝置擁有部門應該停止動火作業區域內相關裝置的化工操作,並徹底清洗裝置。

5.1.3動火作業前必須把區域內的化學品移出。

5.1.4在動火作業現場應準備好充滿的、可以使用的,並且是適用的滅火器。

5.1.5動火作業區域應保持良好的通風狀態,如果在通風條件差的容器或其它限制空間內進行明火作業,應加強通風和安全措施。

5.1.6如果適用的話,用水將地面淋濕。

5.2動火作業的批准

5.2.1在執行動火作業前必須申請安全工作許可證,工作許可證申請嚴格按「安全工作許可」執行,安全工作許可證必須經過批准人的批准。

5.2.2申請人必須遵守許可證上宣告的所有條款 (安全工作許可證的安全檢查條款)。

5.2.3作業證中涉及的相關內容必須保證由相關人員填寫完整。

5.2.4動火作業的區域和將要使用的工具必須由申請人和批准人親自檢查,批准人員也可同時邀請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負責共同檢查,該檢查也應有簽字,不允許未經完整的檢查就簽發安全工作許可證。

如果批准人不在工廠,則由經過事先授權的委派人進行批准工作,委派人也必須在現場經過確認後才能簽發安全工作許可證。

5.2.5安全工作許可證必須明確表明作業有效的區域、日期和時間;安全工作許可證的有效時間為8小時。

如果作業時間超出規定的時間,必須申請新的安全工作許可證,並且經過相應的批准才能繼續進行動火作業。

5.2.6對於公司的承包商操作,也必須經過動火作業培訓和相關的批准,動火作業時需要承包商的安全負責人在現場進行確認。

5.3注意事項

5.3.1禁止在有**性氣氛(如可燃氣體、蒸汽、液體或者灰塵的空氣混和物),或者裝置內部未清潔乾淨,或者有可燃性灰塵的積聚的情況進行動火作業。

5.3.2申請人、巡視員、負責人、委派人、批准人等必須經過動火作業的培訓。

5.3.3從事焊接的人員(包括巡視員、同一區域而受到影響的員工)必須佩戴合適的安全帽、安全鞋、眼鏡,特別是防護面罩等,假如影響到周圍作業人員,周圍人員可以暫停作業。

5.3.4進行管道或者反應釜等動火作業時,注意是否有熱量通過管道或者空氣或者其它介質進行傳導或輻射,一旦發現這種情況,必須密切關注熱量的流向,保持高度的警惕。

動火結束後,必須在30-60min內再次複查這種情況,確保無任何隱患存在。

5.3.5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任何人發現任何可能的危險因素不適合動火作業的繼續時,都有權立即取消或暫停動火作業,並立即匯報。

如果工廠消防和安全系統報警,所有動火作業應立即自動停止。

動火作業時必須使用路障標誌或者類似的標誌圍在動火作業區域周圍;如果動火作業在較高的地方,則標誌應設定在其下方,並應有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

5.4 培訓

5.4.1所有可能從事,監管動火作業的員工必須得到相應的授權培訓。

從事焊接等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特種資質培訓,在資質有效期內上崗作業。

6、相關檔案

安全作業許可證制度

7、記錄

動火作業許可證。

5611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嚴格臨時用電管理,確保臨時用電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2 適用範圍 該程式適用於公司的所有員工和承包商。3 定義 申請人申請臨時用電操作的人,他可以是公司員工,也可以是承包商。批准人由公司授權,有權批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人。委派人當批准人不在公司時,由公司指定可以代替批准人簽發臨時用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 動火作業的管理,防止火災 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 xx生產區域 生活區域的動火作業管理。3.管理職責 3.1.環保安全部職責 環保安全部為動火作業的監督考核單位,負責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及簽批工作,負責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 落實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企業生產存在易燃 易爆的特點,為貫徹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 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各車間 部門 和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第二章動火管理要求 第三條動火作業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