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8-27 14:17:03 字數 4882 閱讀 4064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生產區基本建設、改造施工、裝置檢維修現場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gb 30871-201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制定本規定。

2 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本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動火作業係指在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動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3 職責與分工

3.1 安環部是本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動火作業的執**況。

3.2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動火申請,填寫動火作業證,

一、二級由安環部審批,特級還需報安全副總或總工審批。

3.3 各部門負責督促本單位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3.4 安環部負責公司確認固定動火區。

3.5 分析人員負責動火前的取樣分析。

3.6 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負責落實相應的動火安全措施,確保動火過程的安全。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動火作業等級的劃分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4.1.1 特殊動火作業

a)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b)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1.2 一級動火作業

a)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b)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4.1.3 二級動火作業

a) 停工檢修期間,裝置經清洗、置換、化驗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的生產裝置或系統;

b)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c ) 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動火作業。

4.1.4 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我公司設定檢修車間為固定動火區。

4.2 動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4.2.1 動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各基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牽頭組織進行危害識別與風險評價,根據識別與評價結果,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控制作業過程風險,並向作業方、監護人交底。

4.2.2 各基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將危險有害因素識別結果和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許可證》內。

4.3 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4.3.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4.3.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隔離措施。

4.3.3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於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要求執行。

4.3.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3.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4.3.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裝置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4.3.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範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3.8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4.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於10m,並應設定防曬設施。

4.3.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與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4.3.1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4.3.12 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乙個動火地點)、一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一人(動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動火。

4.3.13 特殊、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天,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若超過有效期限需重新辦法動火作業證。

4.3.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4.3.15 新建專案需要動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動火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動火監護人。

4.3.16 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並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動火。

4.3.17 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准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或危險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4.3.18 特殊動火作業除符合以上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特殊動火作業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部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4 職責要求

4.4.1 動火作業負責人

4.4.1.1負責辦理《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4.4.1.2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4.4.1.3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4.2 動火人

4.4.2.1動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4.4.2.2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4.2.3應確認動火時間和地點。

4.4.2.4 動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動火。

4.4.2.5 動火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4.4.3 監火人

4.4.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4.4.3.2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4.3.3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4.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4.4 動火部位負責人

4.4.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4.4.4.2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4.4.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4.5 動火作業審批人

4.4.5.1審查《動火證》是否符合要求。

4.4.5.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5 動火作業的審批

4.5.1 特殊動火作業由動火單位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負責人、安環部審查合格簽字,分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後,報公司安環部備案。

4.5.2 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單位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單位負責人審查合格簽字後,由安環部審批並存檔。

4.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6.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在裝置外部動火,應在不小於動火點10m範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6.2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2%(體積分數)

4.7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7.1 《動火作業許可證》實行乙個作業點、乙個作業週期內同一內容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4.7.2《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塗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擴大使用範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

4.7.3**人須按《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4.7.4 作業內容變更,作業範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7.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

4.7.6《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由動火點所在部門負責人、動火人和安環部各持乙份存查。

4.7.7《動火作業許可證》儲存期限為1年。

5 相關檔案

gb 30871-201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6 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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