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管理制度

2021-10-08 17:09:22 字數 3680 閱讀 4049

山西焦煤

機電制度之六

裝置管理制度

雙柳煤礦機電科

二00八年十月

目錄機電裝置計畫編制及選型購置制度1.

裝置到貨驗收制度2.

裝置出入庫制度3.

裝置領用及交舊制度4.

關於對各單位交舊領新中小件的考核制度5.

關於對各單位交舊領新裝置的考核制度6.

機電裝置的調撥及外借制度7.

機電裝置移交驗收管理制度8.

機電裝置大修制度9.

機電裝置中小修制度10.

機電裝置安裝驗收制度11.

裝置包機制度12.

機電裝置定期檢修制度13.

裝置分級管理責任制度14.

機電裝置四對口管理制度15.

裝置狀態數量清查分析制度16.

裝置執行保養制度17.

裝置技術檔案管理制度18.

租賃綜採裝置管理暫行條例19.

防爆裝置入井安裝、驗收制度20.

機電裝置更新改造制度21.

機電裝置管、用、修獎懲制度22.

機電裝置封存、報廢制度23.

專用工具管理制度24.

礦車管理制度25.

裝置管理制度

機電裝置計畫編制及選型購置制度

一、凡構成本礦固定資產的機電裝置均由機電科裝置組歸口管理。裝置的購置事宜由本礦上級主管——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負責。

二、礦每年根據集團公司核定的裝置更新資金,編制裝置更新計畫,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購置。如有特殊情況需在更新計畫之外,更新某種裝置時,須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批准,並在調整計畫中明確列出。

三、礦裝置更新時,由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列出初步計畫報裝置組。裝置組根據同類裝置的裝備、使用情況及國家有關政策考慮其經濟,技術效益,列出全礦更新計畫;經生產技術、機電裝置、計畫、財務,基建後勤各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後,報礦辦公會研究通過。

四、裝置計畫分專項資金計畫、安全費用計畫和租賃裝置計畫。編制的依據是:

1、礦井採掘銜接計畫安排。

2、生產裝置的更新補充。

3、新技術、新裝置的試驗。

4、礦井安全專項資金。

五、裝置計畫的編制由機電科彙總編制,按照上級布置的表式、內容要求按時上報。一般於每年一月初報出本年度全礦裝置計畫。

六、每年十月份機電科要根據裝置到貨情況,以及全年裝置需求情況及時編制調整計畫。

七、計畫要把裝置名稱、型號、技術要求、數量、金額以及推薦廠家詳細填報清楚,報礦計畫科審核後報集團公司機電處和計畫處審批。

八、對有發展潛能專案編制裝置計畫時,要考慮新技術擴容等因素,要給裝置更新換代,奠定基礎。

九、裝置選型,特別是耗能量大、容量大的裝置,要害裝置,必須由機電專業人員,裝置管理人員進行可行性分析,然後提出規格型號,詳細說明其技術,經濟效能,編寫裝置選型說明書報機電礦長,審批後交由裝置組辦理。

十、基本建設或改擴建工程裝置選型由集團公司以上設計部門根據工程概算及工程設計提出,由集團公司組織供貨,其它任何部門都不得擅自修改,不得用低於原定技術經濟效能的裝置代替。

十一、裝置選型應根據國家及主管部門規定的精神,選用其技術效能先進的優質高效裝置,凡屬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一律不得選用。

裝置管理制度

裝置到貨驗收制度

一、新裝置到貨後,生產生活裝置由機電科、**科驗收。基建裝置由機電科、**科、基建科共同驗收。洗煤裝置由機電科、**科、洗煤廠共同驗收。

二、凡裝置質量差與計畫不符或部件短缺、無包裝、無圖紙資料由**科負責與上級供貨單位聯絡處理。

三、大型裝置的驗收,除有關單位參加外,機電礦長同時參加驗收把關。

四、裝置未驗收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包裝。

五、裝置驗收後,有關驗收單位要在**科辦理到貨驗收手續。

六、新裝置的圖紙資料由機電科檔案室統一保管,使用單位需要圖紙資料時,由機電科負責提供影印件。

裝置管理制度

裝置出入庫制度

一、裝置到貨驗收後,裝置管理人員要及時對照計畫按裝置**,按號分類建帳。主要機電裝置(主絞車、主扇風機、主壓風機、主排水幫浦、主變壓器、主皮帶機、綜採、綜掘裝置)要建立單台技術檔案。並做好到貨登記及時入庫。

二、裝置**科到票以後,機電科要及時向**科辦理出庫手續。

裝置管理制度

裝置領用及交舊制度

一、所有裝置使用單位都要建立裝置臺帳,並要配備兼職裝置管理員,領用裝置時由兼職裝置管理員持台帳到機電科辦理領用手續。然後到指定地點領取。隊組無台帳時不予辦理領用手續。

二、機電科裝置組要建立各組隊領用裝置臺帳和交舊領新臺帳。需交舊裝置件組隊按時交舊後,由相關單位打收條,組隊拿收條去裝置組及時銷帳,否則按規定時間每遲交一天處罰50元。

三、各使用單位交舊時,必須保證裝置的完整性,交舊時如部件短缺,按部件原價的200%處罰,部件損壞按100%處罰。

四、為加強管理,裝置常用迴圈件(如電機、減速器、油葫蘆、小水幫浦、開關等),機電科一律打號發放,並在裝置發放登記本上備查。

五、檢修裝置單位和裝置庫,無機電科手續一律不准發放裝置。如有特殊情況由主管領導口頭、**通知方可發放,但必須在兩天內補辦正式手續。

六、為加強裝置交舊力度,機電檢查人員有權責令裝置使用單位將其責任區內閒置裝置件(不論是否為該隊裝置)在規定時間內**出井交到機電科指定地點。否則逾期不交,每超一天處罰50元。

裝置管理制度

關於對各單位交舊領新中小件的考核制度

為提高裝置管理水平,降低使用成本,提高全礦經濟效益。強化、細化各隊組的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考核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各單位交舊領新構不成裝置的中小件的考核。

2、交舊領新件必須嚴格執行裝置發放及交舊領新制度。

3、交舊領新件屬於專用工具範圍的新領件,執行專用工具考核辦法。其它交舊領新中小件,執行本考核辦法。

4、交舊領新中小件執行有償使用制度。由機電科測算費用,由計畫科根據當月各單位生產任務下發考核費用。

5、中小件具體發放程式為:憑領料單由機電負責人批准並附帶費用領取。具體每件費用為該件產品的修理費用。

6、機電科根據各單位當月中小件使用情況以及費用發生情況,參照計畫科的考核指標予以考核。超出部分予以工資中扣除,節餘部分納入工資獎勵。

裝置管理制度

關於對各單位交舊領新裝置的考核制度

為提高裝置管理水平,降低使用成本,提高全礦經濟效益。強化、細化各隊組的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考核制度:

1、各單位交舊領新裝置必須嚴格執行裝置交舊領制度。

2、對於各單位人為造成的裝置損壞,必須嚴格執行事故追查制度。

3、對損壞裝置,按裝置原值的20%予以處罰。

裝置管理制度

機電裝置的調撥及外借制度

一、機電裝置的調撥許可權屬機電科,裝置調撥必須經機電礦長批准,裝置管理員承擔調撥手續的辦理工作。

二、裝置調撥時,要保證裝置的完整,連同附屬裝置、配件一併交給調入單位,同時登出臺帳,調入單位到財務科辦理固定資產調撥單據,蓋章後生效。

三、裝置調撥時,調出調入單位互相配合,搞好協作。辦理包括運輸事宜,其費用由調入單位負責。

四、機電裝置外借時,必須經機電礦長批准,並辦理借用手續。

五、裝置使用單位無權向外借出裝置,只有使用保管許可權,非法借出嚴加追究。

六、機電裝置借用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借用裝置應交納租金,三個月之內每月按裝置價值的3%核收租金,超過三個月,每月按裝置價值的5%核收租金。

裝置管理制度

機電裝置移交驗收管理制度

一、裝置驗收移交範圍:

1、安裝準備完畢,交付使用的採掘工作面裝置進行竣工驗收移交。

2、對已停用的採掘工作面裝置驗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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