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管理制度修訂

2021-10-08 17:09:22 字數 4813 閱讀 520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強化裝置管理,提高裝置裝備水平,充分發揮裝置效能和投資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加速礦區現代化建設,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該制度。

第2條該制度適應於企業內部裝置管理工作。

第3條管理職責

1、機電經理全面領導全礦機電管理工作。

2、機電科是礦裝置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全礦裝置的規劃、選型、購置、驗收、保管、審批、發放、安裝、使用、租賃、維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管理。

機電科設定裝置、配件組、電氣組、標準化檢查組和技術組,具體負責裝置管理方面的業務和技術工作。設定試驗組負責電氣裝置和電氣保護等配件的試驗、油質化驗及主要裝置的狀態檢測。

3、機修廠負責裝置的檢修工作。

4、機電隊負責裝置電器設施的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5、裝置使用單位負責裝置的使用、維護保養工作。

裝置使用單位應健全各種裝置管理制度:

(1)電氣試驗制度;

(2)操作規程(裝訂成冊);

(3)崗位責任制(裝訂成冊);

(4)裝置執行、維護、保養制度;

(5)裝置定期檢修制度;

(6)幹部上崗檢查制度;

(7)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8)安全活動制度;

(9)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0)裝置包機制度;

(11)巡迴檢查制度

(12)交**制度。

第4條裝置管理主要目標:

(1)新度係數保值和提高;

(2)主要生產裝置完好率達到90%以上;

(3)使用率達到80%以上;

(4)待修率不超過5%;

(5)機電事故率不超過1%;

(6)防爆裝置無失爆,無重大、特大裝置事故。

第二章裝置的選型計畫與購置

第5條根據礦井總體發展規劃,機電科應制定機電裝備長期發展規劃,推廣和使用新裝置、新工藝、新技術,淘汰和改造高能耗、低效率的老裝置,不斷提高裝備技術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第6條礦職能科室、作業相關隊組編制《裝置購置計畫》,報機電科,計畫內容包括:更新或新增理由,主要技術引數,選型原則,**等情況。機電科結合本礦裝置實際使用現狀,編制下年度裝置購置計畫,報機電經理批准後購置。

第7條機電科負責裝置的購置。

第8條對生產急需、有特殊要求或用途的裝置需購置時,經機電經理(或總經理)、主管部門批准後,機電科組織實施。

第三章驗收、保管、審批和發放

第9條裝置到貨,機電科組織裝置外觀驗收,末經驗收的裝置,不予入庫,財務科不予辦理付款手續。

第10條裝置驗收合格後,由保管員登記入帳,負責保管和定期保養,做好防火、防盜,防腐工作。

第11條裝置管理員及時對新裝置進行編號,建立《裝置管理台賬》、《裝置檔案》。

第12條裝置的發放由裝置管理員根據庫存裝置情況和使用單位裝置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審批。使用單位裝置管理員持《裝置保管手冊》和《領料單》,經機電科裝置管理員審批後,辦理出庫手續。夜間處理緊急情況發放的,應在次日辦理手續.

第13條使用單位對新裝置進行全面檢查,有明顯缺陷的裝置或不合格的裝置有權拒領。

第14條電氣裝置入坑前,應檢查《防爆合格證》。使用、安裝單位辦理《入井證》,提公升運輸部門要憑證下井,否則一律不准下井。所有機電裝置入井前須有編號,無編號不得入井。

第四章安裝除錯和使用維護

第15條主要生產裝置安裝前,由安裝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16條安裝過程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裝除錯完畢後,由機電科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進行試運轉驗收,合格後,辦理移交手續,投入使用。

第17條裝置的使用與維護實行專職負責制。所有裝置都要實行以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為主要內容的包機制,多人操作的裝置實行機台長制,大型固定設配備專職司機和維護工。各工種崗位必須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制訂各項管理制度

第18條各種裝置司機須經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要做到三懂(懂操作規程、懂裝置效能、懂結構原理),四會(會操作、會保養、會修理、會判斷和處理一般故障),保持裝置的完好和防爆效能,不得超負荷執行,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可靠,定期進行檢查、試驗,並做好記錄,不安全不准使用。

第19條各部門對不同工種分別按不同崗位質量標準化要求制訂其相應的管理制度,做好裝置執行記錄。機電科裝置管理員定期進行檢查考核,作為獎懲依據。

第20條加強裝置的潤滑管理,執行潤滑「五定」(定人、定點、定質、定量、定時)制度,做好換油記錄。大型裝置定期將油樣送機電科試驗組進行檢驗。

第21條往井下運輸油脂時,裝卸應輕拿輕放,不得使用漏損油桶,防止雜物進入油中。油桶裝車時要裝好綁牢,防止油桶損壞。

第22條井下存放油脂,要放在煤塵小,安全妥善的地方,不准放在採區工作面內(一般存於運巷車場處或專用油脂庫中)。

第23條各隊組在井下存油處,各品種潤滑油及油脂應分別設定專用油箱用來貯油,加貼標籤標明牌號。油箱上部應有注油孔和放氣孔,並有止口蓋和蓋;油箱做到不漏油,存放地點清潔整齊。

第24條向工作面送油時,裝油鐵壺,不得與其他容器混用,並貼標籤管理和設專人負責運送。加油使用專用加油器或加油孔配置必要的過濾網。

第25條液壓油裝入裝置前,進行過濾,以免雜質進入,在井下新增液壓油一般在檢修班進行,將加油孔附近擦乾淨。

第26條定期檢查和清洗過濾器,損壞的過濾器及時更換。

第27條制定油脂消耗定額,節約用油,廢油**,由機電科統一管理。

第28條機電科採購的油脂,要進行抽樣化驗,合格後,方可向各隊發放使用。未經化驗合格的油脂,不得發放和使用。

第29條屬特種裝置的鍋爐、壓力容器及起重裝置等裝置,執行國家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測和預防性實驗,做好記錄,存入裝置檔案。

第30條加強儀器儀表管理。所有使用儀器、儀表和控制裝置必須按規定進行校驗,保證靈敏、準確、可靠。計量用的儀器、儀表應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標定。

第31條各部門不得隨意取消和加大裝置安全裝置的規定引數,更不准隨意拆卸、割、焊裝置結構。

第32條機電裝置原則上不准外借。若有特殊情況,必須由總經理或機電經理簽字機電科批准。借用期滿及時歸還,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1、裝置外借,需到機電科裝置組辦理手續,確定歸還日期,並由本礦正式職工擔保。

2、擔保人負責裝置借用期滿時,將裝置追回。如不能按時歸還或造成損壞,由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

第33條擔保人在借用期滿後,三個月內不能追回裝置,每月對其按裝置原值的5%進行處罰:超過三個月由擔保人按裝置原值的15%進行賠償。

第34條裝置管理員發放外借裝置時,要根據領導批示及裝置實際情況,在不影響生產的前提下,才能發放。

第35條庫房保管員應審定外借裝置手續並妥善保管,及時登入外借裝置臺帳。

第36條私自外借裝置者,按盜竊裝置處理,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裝置的檢修

第37條執行裝置的維護與預防相結合的計畫檢修制度,對機電裝置進行「雙測雙繪」(即對溫度和絕緣進行定期測量,並繪製曲線),減少機電事故,降低檢修費用,提高檢修質量。

第38條裝置故障率高的部位,由使用單位或裝置管理員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報機電科、機電副總、由機電科組織方案論證的實施。

第39條各單位執行裝置日檢作業制,綜採裝置每天不少於6個小時,綜掘裝置每天不少於4小時,主運輸系統,主、副提公升系統,洗選煤系統,主要上、下山運輸線,井口、井筒裝備每天不少於2---4小時,交**時需30分鐘的互檢時間。

(1) 生產裝置因非正常磨損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停機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者,均視為機電事故.

(2) 機電科負責機電事故的管理工作,技術組負責大型裝置機電事故管理,裝置組、電氣組負責井下、洗煤廠、運銷科、地面變電所及其它機電事故管理。

(3) 發生的機電事故,使用單位及時向排程室和機電科值班人員匯報,組織處理事故,恢復生產。機電科配合處理事故,同時對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範措施,杜絕同型別事故發生。

第40條處理機電事故,堅持「三不放過」原則,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或責任人,按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賠償,觸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對隱瞞事故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六章井下防爆電器裝置管理

第41條防爆電器裝置的選用

1、井下防爆電器裝置的選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符合井下防爆要求。

2、新到貨的防爆電器裝置,須有國家防爆檢測部門頒發的防爆檢驗合格證,具備通用性、互換性。

3、選用防爆電器裝置時,首先要考察廠家的產品效能和生產狀況,沒有防爆裝置生產許可證的廠家所生產出的裝置,不得選用。

第42條防爆電器裝置的驗收

1、新到的防爆電器裝置到貨後,入庫前,防爆電器裝置組、防爆組共同對裝置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2、防爆電器裝置入井使用前,必須經防爆檢查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在驗收證上簽字,裝置組憑驗收證辦理入坑手續。

3、經檢修和修復後的防爆電器裝置,在入庫或使用前,必須由專職防爆檢查員負責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或使用。

4、沒有防爆驗收合格證,裝置組不得辦理入坑手續。

5、井口把鉤工要嚴格把關,凡沒有入井證者,任何裝置都不得入井,違者,每發現一台次,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6、防爆電器裝置要保持防爆效能,絕不允許拆卸其部件或單獨下井,否則,對把鉤工處以1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的有關責任者罰款200元;責任不明確者,罰責任單位500元/件。

第43條防爆裝置的修理

1、普通防爆裝置的修理後,須符合防爆效能。

2、專用防爆裝置的修理,由機電科根據裝置效能和使用情況,針對性地安排修理。

3、修理原則:凡能在本礦範圍內修理的,不外協修理,一些特殊的防爆裝置,本礦無條件修理的,機電科制定外協修理計畫,經礦領導批准後,可外協修理。

第44條裝置調整

1、井下使用的各種防爆電器裝置,嚴格按照其使用期限和檢修週期,進行調整檢修。

2、井下防爆電器裝置,凡達到大修期限的,必須立即公升井檢修,不得連續使用。工作地點變動後,防爆裝置不得在井下移動使用。

3、井下各使用部門,根據生產情況,合理使用裝置,遇有特殊情況,需臨時調整者,由機電科負責辦理調拔手續,方可進行裝置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調整防爆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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