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

2021-10-15 15:02:50 字數 2793 閱讀 194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原有才,男,漢族,2023年10月7日出生,河南省武陟縣人,住河南省武陟縣西陶鄉古城村,身份證編號:410823

委託**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清水河倉庫區五號路喜上喜加工大樓。法定**人王守禮,總經理。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住所地:河南省中牟縣解放路98號。法定代表人王運動,廠長。

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於2023年2月8日作出的(2006)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46號,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撤銷深圳中院(2006)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963585元;

三、請求判令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 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自2023年開始向被申請人**凍肉及副食品,至2023年雙方中斷**。2023年4月2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對賬,簽訂了乙份《對賬確認書》,內容為「經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823,100元,有待提出證據後進一步確認」。

雙方對賬後,第三人於2023年3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務未果,之後第三人於2023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審理後,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准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9月27日製作了(2003)深羅法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書。第三人因欠申請人貨款,申請人與第三人於2023年10月8日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第三人將被申請人所欠貨款中的人民幣963,583元轉讓給申請人。

上述協議簽訂後,申請人於2023年12月6日向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上述貨款,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因無管轄權,將該案移送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申請人及第三人在起訴前未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被申請人,該轉讓對被申請人不發出效力,申請人無權起訴被申請人主張權利。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2月7日作出(2005)深羅法民一初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請人的起訴。

上述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第三人於2023年4月4日通過特快專遞向被申請人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申請人再次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認定:本案屬債務糾紛。《對賬確認書》是被申請人與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本案第三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到期債權,經與申請人協商後,將部分債權轉讓給申請人,在通知被申請人後,即發生效力,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清償第三人轉讓的債務,故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對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款項人民幣963,583元的請求予以支援。

深圳中院也判定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即認定《對賬確認書》是被申請人與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第三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到期債權,經與申請人協商後,將部分債權轉讓給申請人,在通知被申請人後,即發生效力,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清償第三人轉讓的債務。

深圳中院與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的分歧在於《對賬確認書》中的債權數額是否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等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第三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確認的所欠貨款是1,424,906.64元,而被申請人已付款項823,100元,因沒有證據,雙方也沒有一致確認,且被申請人在此之後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支援,據此被申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應認定被申請人未付該823,100元款項,被申請人欠第三人1,424,906.64萬。

其次,債權轉讓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自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當第三人於2023年4月4日通過特快專遞向被申請人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後,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人民幣963,583元的債權。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確實拖欠第三人債務,其數額明確、合法有效;第三人將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因此向被申請人提出還款請求,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援。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原有才

年 ×月 ×日

附:1、再審申請書2份

2、一、二審判決書(影印件各1份)

3、《對賬確認書》(影印件1份)

4、授權委託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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