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案號:(2011)東中法民二終字第746號
一審案號:(2011)東一法民二初字第530號
案由: 居間合同糾紛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告): 單敏,女,漢族,住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50號4棟1單元602戶,身份證號碼:430424**:
137在本申請書中,單敏亦被稱為:「乙方」、「買方」、「被告」、「被上訴人」、「消費者」、「申請人」。
委託**人: 黃可願 ,男,漢族,住湖南省華容縣洪山頭鎮東旭村十五組25號,身份證號碼:430623**:137********。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原告):東莞市文成地產經紀****,住所: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火煉樹社群尚書苑商鋪105號,註冊號:
441900000753347 。 在本申請書中,被申請人亦被稱為:「丙方」、「居間人」、「中介人」、「文成公司」、「原告」、「經營者」、「上訴人」。
第三人(房屋賣方):董喜玲,女,漢族,住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拱北夏灣路237號10棟201房,身份證號碼:410303
申請事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單敏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東中法民二終字第746號民事判決,特此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 依法撤銷(2011)東中法民二終字第746號民事判決;
二、 維持(2011)東一法民二初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主要事實與理由
本申請書為便於對照,採用了**的方式進行闡述。內容詳見下表(一)至表(六)。
表(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表(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表(三):部份合同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表(四):丙方(居間人)對合同條款未作詳細說明,對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未盡基本的告知義務。
表(五):關於居間合同是否已解除的問題
表(六):對二審判決書的申辯:
【按原文先後順序排列,本表大部分與表(一)~ 表(五)內容重複】
謹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單敏
2023年10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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