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重點知識總結

2021-11-07 23:46:18 字數 3756 閱讀 9947

1、憲法的概念:(1)原始意義上的憲法,指國家機構組織法;(2)立憲主義意義上的憲法,即實質意義上的憲法,指通過限制國家權力來保障公民權利的法;(3)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指所有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典、憲法性法律以及其他憲法淵源;(4)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是指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典。

3、規範性憲法:具有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實踐中發生實際效力的憲法。

4、近代憲法:是指近代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憲法。這一時期的憲法體現了自由主義原則,公民權利主要是自由權,國家的職能比較簡單,以美國、英國和法國的憲法為代表。

5、現代憲法:是指20世紀初以來的憲法,憲法宣告的公民權利從自由權擴大到社會權,國家職能得到加強。近代憲法向現代憲法轉型的標誌是2023年《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和2023年德國魏瑪憲法。

6、憲法作為根本法的特徵:主要是指憲法典獄普通法律的區別(一)憲法在內容方面不同於普通法律。憲法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以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普通法律也規定國家制度與社會制度以及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方面的內容,但它只規定其中某一方面的問題(二)憲法的制定、修改程式比普通法更為嚴格。在制定方面,1制定主體不同2批准條件不同。在修改方面1有權提出修改的主題範圍不同2憲法的修改程式比普通法嚴格3憲法修改的內容有特殊限制(三)憲法的效力高於普通法律,即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普通法是憲法派生出來的,普通法在制定時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普通法律都必須符合憲法的基本原則與內容,否則會因違憲而無效。

7、近代憲法的基本原則(一)個人自由原則,近代憲法上的個人自由是指個人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而不受國家干涉的權利(二)形式平等原則,指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以實現相同的結果。(三)主權在民原則,指國家的主權屬於人民,具體是指制憲權屬於人民所有,憲法授予國家機關的權力應當對人民負責。(四)權力制約原則,權力制約是指將國家權力的各個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監督、制約,避免權力腐敗和權力濫用。

8、現代憲法的基本原則(一)民主原則,(二)人權原則,人全是人作為人所享有的權利。(三)社會利益原則,是指個人利益之外的、又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9、公民權利的含義:憲法上的公民權利,意謂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後天能夠實現的價值在憲法上的一般承認,是憲法為保障公民的充分發展而宣告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方面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

10、公民權利與人權的區別與聯絡:所謂人權,是指作為乙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即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照其人格尊嚴應該享有的權利。區別(1)權利性質不同(2)權利主體不同(3)權力範圍不同聯絡:

從其存在形態上看,人權與公民權利之間存在著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一般認為人權有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力三種存在形態,其中,法定權利即為公民權利。

11、12、未列舉權利:即憲法文字沒有明確列舉出來的基本權利。在得到權威認定前,未列舉權利具體體現為具有某種程度的普遍性、應當得到憲法保護但在憲法文字中找不到明確的保障依據的權利需求。

13、良心自由:是指公民在道德上對一定行為有義務為之的意識或信念。同思想自由一樣,是公民的一項絕對權,不應受任何限制。

14、表達自由:是指公民通過口頭、書面或形體語言的形式公開顯示或傳遞自己的思想、意見、觀點、主張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權利。

15、公正審判權:當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處於待判定狀態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時,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法庭的公正審判及享受其他程式性保障的權利。

16、從事科學文化藝術活動權的性質:就其性質來說,從事科學文化藝術活動權首先是一種自由權。科學文化藝術活動是一種非常個性化的創造性工作,不能對其強求一律,所以,科學文化藝術活動從性質上排斥國家的干涉。

另一方面,科學文化藝術活動作為一種精神活動,離不開必要的物質條件,所以,公民要充分行使從事科學文化藝術活動的權利,還要求國家採取積極措施予以保障。總體來看,從事科學文化藝術活動權既排斥國家權力的干涉,又要求國家採取積極行為進行保障,兼具自由權與受益權雙重性質。

17、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一)平等權: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從憲法學角度而言,平等權是指憲法所賦予的公民不受國家之歧視的權利,其具體含義包括:1公民平等的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絕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懲罰。(二)人身權利與自由1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留、限制和逮捕的權利。

2人格尊嚴: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在憲法上,人格尊嚴具有不可剝奪、不可轉讓和不受限制三個特點。3 隱私權:

是指公民的個人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還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和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三)宗教信仰自由:

其含義指1.每個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願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

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4.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5.

有按宗教信仰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也有不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四)政治權力與自由: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表達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五)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與自由:

1.私有財產權。2.

勞動權。3.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4.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5.

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六)特殊主體的權利 1.保障婦女的權利。2.

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3.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

4.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七)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

18、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一)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二)遵紀守法的義務。

包括:1.遵守憲法和法律。

2.保守國家秘密。3.

愛護公共財產。4.遵守勞動紀律.

5.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三).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五)依法納稅(六)其他方面的義務:如計畫生育,撫養義務,贍養義務。

19、憲法解釋:就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特定主體,依據憲法的原則和精神,採用一定的方法對憲法的含義和適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

20、憲政: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

21、憲法與憲政的關係:兩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一)聯絡:從邏輯上看,憲政以憲法為起點,沒有憲法也就不會有憲政,而離開了憲政,憲法則是一紙空文。

從內容上看,憲法內容直接決定憲政的內容,立憲目的就是憲政的目的;從價值取向上看,二者都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為根本精神和價值取向;從兩者的相互作用看,憲法指導憲政實踐,憲政實踐完善憲法。憲政對憲法具有反作用,即矯正憲法內容偏差,修正和完善憲法。總之,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是憲法的生命。

(二)區別:從外在狀態看,憲法通常以憲法典等靜態的文書形式存在;而憲政不僅僅指憲政制度,而且包括具體的憲政活動,即動態的立憲政治。從內容範圍的角度看,憲政的範圍要大於憲法。

憲法主要指成文形式的憲法典和憲法性法律,是政治實踐的主要行為規範,而憲政不限於憲法的書面規定,還包括動態的政治實踐中的憲法慣例和憲法判例等並非制定法意義上的行為規範。從價值取向看,有憲法並不意味有民主憲政和人權保障,而憲政則必須貫徹民主精神,以人權為終極價值鵠的。從世界憲政史看,各國立憲的目的或指向自由,或意在富強,甚或**其實,立憲其表,憲法反成**的遮羞粉飾之具。

因此,憲法與憲政的精神旨趣並不必然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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