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星煤業機電管理制度

2021-11-08 18:26:06 字數 3546 閱讀 2318

1、機電裝置管理制度

一、新到裝置必須經機電部指定人員嚴格驗收後方可入庫,技術資料由機電部統一保管。裝置、電纜、工具、鋼管,角鐵等由機電部實行卡、牌闆、圖板、編號、檔案管理,未經機電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使用、調撥和外借。否則按有關規定罰款。

二、各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建立裝置保管手冊,使用單位對本單位所有裝置的安裝運轉、維護、中修、小修、完好負直接責任。

三、裝置下井使用時,使用單位要到機電部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准下井。機電裝置、材料、工具等的領用統一由機電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批。

四、裝置驗收後,全部掛「合格證」並註明其規格效能、驗收日期等有關資料。各種裝置均分類編號、記帳,並在裝置上掛責任牌。

五、需要在井上拆卸、下井再組裝的裝置,隊組安裝完畢後,未經機電部驗收,不准投入執行。凡出庫後投入使用的裝置,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機電部負責監督。

六、要換裝置要交舊領新,更換裝置時要隨時在本隊的「裝置管理手冊」上和機電部共同在雙方帳上進行互相簽字。閒置裝置要在五天內交回**庫(指大件)並由科內分管人員開「收驗證」**裝置經接收單位出具**票,交機電部。然後辦理銷帳手續,否則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

七、裝置在交回時不准缺少零部件,若有缺件按規定罰款。

八、各使用單位要搞好裝置的平時維護保養,認真執行定檢計畫,及時按照檢修週期對裝置進行更換檢修保養。機電裝置的小修由使用單位負責,中修大修由機電修車間負責。

九、裝置需要調配或移交它隊使用,各隊組之間的裝置調動,有關單位必須要及時在機電部辦理調撥移交手續,在臺帳上登出。

十、各使用單位的裝置必須保持完好狀態,放置在安全或無積水地點,擺放要整齊。

十一、裝置由於使用不當、維護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損壞,使用單位要填寫事故報告單報機電部,由機電部組織事故單位,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二、各使用單位的裝置實行包機制,並掛牌註明包機人。

十三、每月21日機電部要召開一次機電裝置管理例會,各隊負責人和操作維護工要按時參加,不得缺席,否則缺一次罰款伍拾元。

十四、新舊工作面接替生產時,裝置要做到清舊帳,建新帳。

十五、全礦機電裝置每月變動情況、存在問題,機電部每月要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匯報。

十六、煤溜、皮帶嚴禁運輸煤炭以外的東西,特殊情況必須通過主管領導和機電部。否則按規定給予罰款,造**身及裝置事故都由其單位負責。

十七、煤溜、皮帶司機無接到機電部通知,有權對運輸煤炭以外的物件進行停機上井,工資曆由違章單位付給。

2、電纜管理制度

一、全礦電纜由機電部電纜組統一管理,負責對電纜的出庫、**、修補、調配、建帳和掛牌等工作。

二、領取電纜機電部要按電纜選擇計算方法進行承載能力驗算,不驗算不准下井。各條電纜兩頭包紮標誌牌,並說明規格、型號、長度,無標誌牌不准入井。

三、電纜入井必須持機電部的「電纜入井證」。否則不准入井。

四、電纜懸掛,要根據巷道、硐室、井筒支護和傾斜度,按《煤礦安全規程》施工作業。

五、新安裝採區工作面時電纜要作計畫,根據電氣裝置布置的規格數量發放,經機電礦長、機電部長簽字後方可領用。拆除不用的閒佘電纜及時**銷帳,更換電纜一律執行交舊領新制度。

六、因工作面採完**的電纜及時交回**庫,電纜組檢查核對。電纜丟失、損壞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七、庫內電纜的儲存,要按型別排放整齊。

八、電纜一般不准外借,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和機電部長簽字,方准借出。

九、井下嚴禁用鋁芯和可燃性電纜。

3、配件管理制度

一、配件管理必須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質量可靠,渠道正規,計畫購置,資訊靈敏,庫內無積壓,帳物相平衡。

二、機電部負責全礦機電裝置配件的採購計畫的編制、配件的驗收工作。。

三、配件合同必須由主管和分管科長簽字,負責年計畫的編制,正常生產需用配件的購置和專項工程的配件購置。

四、配件管理員要熟悉全礦機電裝置的結構效能,經常深入實際,了解職工意見,保證配件的進貨質量。新到配件的組織驗收,掌握庫存情況。

五、煤炭生產專業裝置配件,必須從部屬廠家和省煤炭廳定點廠家進貨,特別是防爆配件嚴禁從無防爆合格證廠家購進。

六、嚴把配件質量關,如發生因配件質量低劣,造成機電事故和人身**事故,嚴重影響生產,要對配件保管及配件驗收人員按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

七、掌握全礦機電裝置配件消耗情況,考核和制訂配件消耗定額。

八、提取配件時必須執行交舊領新制度,不交舊不發新。

九、配件一般不外借,特殊情況一般配件借出由機電部簽字,主要配件借出由主管礦長簽字,無領導簽字,任何人不准借出。出庫後未使用完的配件及時辦理退庫手續。

十、配件的報廢由配件管理員提出報告,機電部組織鑑定、領導審批。

十一、分管配件管理員要做好圖紙資料的收集、整理、儲存工作。

4、防爆檢查管理制度

一、防爆電氣裝置的檢查,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省廳《關於防爆電氣裝置檢查的補充規定》及我礦制訂的《機電裝置管理考核評比細則》進行。

二、防爆組對井下供電系統,防爆裝置、三大保護、電纜、局扇、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等實行監督檢查,查出的問題以三定表的形式限期整改。

三、防爆電氣裝置無論在礦井任何地方安裝使用,均按防爆裝置檢查和維護。

5、電氣試驗制度

一、礦井或採區應有專人負責低壓電氣裝置和高壓配電裝置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機電部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檢查和指導,要作好對機電維修工和負責整定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二、新投產的採區,在作採區供電設計時,應對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進行計算、校驗,機電安裝工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整定、調整。當電氣裝置涉及的電網及負荷狀況發生變化時,專管人員應及時進行計算,經電氣技術人員審批後,由專責的電氣維修工調整。

三、執行中的電氣裝置的保護裝置,由電氣維修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有誤動作或整定值選擇有差錯時,應及查明原因,由電氣技術員或礦井主管電氣的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改動,其它人員不得任意變更。

四、機電部應具備有實際的供電系統圖板(或計算機輔助管理系統),其上註明電氣裝置的型號、容量、電纜線路規格、長度、短路電流整定值和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此圖板由機電部負責管理並隨時修改補充。各執行維護單位也必須建立相應的供電系統圖板。

五、損壞機電裝置者,如燒壞電機,查明原因,按每千瓦10—50元罰款。丟失、損壞配件者,按原價賠償。

6、提公升、運輸裝置管理制度

一、採掘開隊的刮板運輸機,管理由本隊負責。嚴禁操作人員開機前不做檢查,準備開機的工作而使用裝置;杜絕裝置空運轉,30kw以上的裝置空運轉超過30分鐘,一次處罰200—1000元。

二、皮帶隊的膠帶運送機,保護設施應該齊全,嚴格執行早班3小時檢修制度,杜絕裝置空運轉,**監督和抽查,發現空運轉30分鐘者,一次罰款1000—10000元。

三、人車管理由運輸隊負責,安檢部門監督執行,不在規定時間內要乘坐人車者,必須由排程請示值班領導,同意後方可入井。乘坐人數少於10名者不得下方人車,一律乘坐架空人車(猴車),否則,按制度考核運輸隊。

四、機動車輛的管理,由礦行政辦公室制定出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及油耗,材料消耗定額每月進行考核。運輸隊車輛的管理,嚴格執行《運輸管理制度》和礦晨會上提出《管理辦法》供給車輛。

五、裝置的檢修,除外委纏繞電機外各單位自己進行中小檢修,大修由機電部制定方案,經主管礦長同意後實施,根據礦務會議、礦級附助隊今後實行計件工資,具體辦法另定。

機電部已建立裝置場地,今後出庫的裝置全部交由機電部統一管理、調配。否則,按裝置的原價一次性賣給使用隊,月終從工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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