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中心精細化管理制度

2021-11-08 18:36:11 字數 4666 閱讀 2856

目錄第一節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 - 1 -

第二節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檢查、維修管理 - 15-

第三節瓦斯監測監控 - 16 -

第一節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

一、責任劃分

1、監控中心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井下通訊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及監測儀器的現場管理、維護、定期巡查工作,負責安全監控系統裝置、儀器的發放、安裝、校準、故障排除、維修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台賬的建立和監控系統圖填製工作。

2、監控中心負責每個新採區、新回採工作面、新開口掘進(或開拓)巷道的安全監控系統的裝備設計,負責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的總體設計;確定瓦斯電、風電閉鎖範圍及其它報警斷電控制範圍;確定一氧化碳超限斷電控制範圍;負責確定安全監控系統裝置及儀器的電源的設定區域,負責制定安全監控故障閉鎖、安全監控儀器停止執行期間斷電、停送電的安全技術措施。

3、機電科負責提供斷電控制點電氣接線圖的設計,負責裝置的日常防爆效能檢查,參與裝置安裝後的驗收、移交工作,參與新進裝置的驗收、審核。

4、通防科、安檢科負責安全監控儀器以及監控系統的現場監督工作。

5、**科負責提供計畫數量的合格裝置及儀器,以及監測通訊電纜。

6、監控中心負責所有安全監控裝置及儀器、監測通訊電纜的運輸、日常維護、安裝、拆除、**,各使用單位負責各自區域內所有安全監控裝置及儀器正常挪移工作,監控中心負責監測通訊電纜的吊掛和質量標化管理工作。

7、監控中心負責井下使用中的甲烷感測器、溫度感測器、一氧化碳感測器、風速感測器的現場檢查、比對和異常情況匯報,

8、監控中心負責提供安裝甲烷感測器地點和位置以及甲烷感測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瓦斯濃度值,負責提供安裝溫度感測器地點以及報警點值。發現瓦斯濃度、溫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超限或煙霧超限斷電後,負責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9、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的監測通訊電纜的日常維護和質量標準化管理責任區的劃分:井下公用巷道每季度由監控中心負責對監測通訊電纜管理責任區域進行一次重新劃分;各生產區隊負責掘進巷道開口至工作面;有兩個或以上單位產生公共管理區時,誰領用誰負責,在誰的作業地點誰負責。

二、管理程式

1、所有的安全監控裝置、儀器由監控中心統一到**科領取,巡檢員到監控中心庫房登記領用,並做好記錄,巡檢員將安全監控裝置、儀器和電纜運輸到安裝地點,由巡檢員現場安裝,並進行日常維護。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執行期間,出現故障、更改接線等問題,巡檢員及時進行處理。工程結束、變更工作地點,巡檢員將安全監控系統裝置、儀器及電纜及時**、公升井,安全監控系統裝置、儀器交監控中心庫房驗收入庫,並做好記錄;

2、機電科組織的機電檢查、通防科組織的「一通三防」專項檢查、安檢科組織的安全檢查,監控中心均安排人員參與檢查,將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現場使用和管理情況列入通報內容,出現隱患的或不符合要求的,由組織檢查部門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檢查人員並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複查。

3、各單位使用的安全監控系統裝置、儀器和電纜在管理過程**現的罰款,受罰單位及時落實責任人,處罰單位在3天內將罰款交至財務科。

4、監控中心每月26日將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使用管理檢查結果,報送技術負責人,並將考核結果應用於通風質量標準化。

三、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和《規範》,採掘單位在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按《規程》和《規範》要求對感測器種類、數量、位置、動力開關的設定地點、控制地點和電纜線的敷設、控制區域及可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懸掛位置等作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供電系統圖、裝置布置圖,報機電科、安檢科、通防科、排程室審批後,再報、通風副總工程師、礦總工程師審批。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設的,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2、井下安全監測系統感測器安裝範圍:機電硐室內應設定溫度感測器;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應設定煙霧感測器;總回風巷、風硐、回採面回風流應設定風速感測器;區域性通風機(含雙機)應設定開停感測器和風筒感測器;主要進、回風之間的聯絡巷風門應設定風門開關感測器;被控裝置負荷側應設定饋電狀態感測器;設定風門開關感測器的兩道風門之間應設定聲光報警器、設定風速感測器處應設定聲光報警器、機電硐室內設定聲光報警器;井下煤倉上方應設定甲烷感測器;採煤工作面回風巷道距工作面不大於10公尺處應設定甲烷感測器、距混合回風點10~15公尺處應設定甲烷感測器,存在多條回風巷,同樣參照此標準;煤巷掘進工作面距迎頭不大於5公尺處應設定甲烷感測器、距混合回風處10~15公尺處應設定甲烷感測器;串聯風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進風口內10-15公尺處應設定甲烷感測器(或風機前3~5公尺內應設定甲烷感測器);打鑽鑽機施工點回風側5公尺內設定甲烷感測器;一氧化碳感測器安裝的地點由技術負責人確定。

3、地面安全監測系統感測器安裝範圍:地面主要通風機應設定風機開停、負壓感測器;洗煤廠皮帶走廊上方、原煤倉上方設定甲烷感測器。

4、在應安設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地點,監控中心必須根據已審批的作業規程或技術措施,在施工日期前2~3天,由巡檢帶班長領取裝置進行安裝,否則,影響安全生產由監控中心承擔。

5、機電科根據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要求,向監控中心提供供電系統圖、斷電範圍、接點位置、接點電壓等級、裝置接線圖;確定使用單位的安全監控系統斷電範圍、電源設定區域。

7、監控中心根據《規程》和規範要求,確定安裝地點甲烷感測器、風速感測器、一氧化碳感測器、風門感測器、溫度感測器的報警點(報警值)、斷電點、復電點(復電值)。

8、監控中心根據生產需要,明確相關安全監測裝置和材料,根據工程量安排人員。

9、凡已審批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規定安設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作業場所,在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未投入執行之前不得開工,安檢科負責監督執行;不安裝或少安裝任何一種感測器對責任單位技術隊長(技術員)和機電隊長各罰款500元,並對監控中心按「嚴重隱患」考核。

10、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在安裝使用前,監控中心必須在地面進行48小時通電執行(瓦斯異常地點安裝前進行72小時通電執行),並對零點、報警點、斷電點、靈敏度、防爆效能等各項效能進行校正或檢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嚴禁不合格、不完好的監測裝置和儀器下井使用。

11、監控中心要按照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安裝要求進行測試、調校,經檢驗合格後交付巡檢員,並填寫裝置發放臺帳,發放、領取雙方簽字。

12、安全監測裝置及儀器從監控中心出庫後,到再次入庫前(工程結束或工程交替需要拆除、公升井、入庫)這一時段,巡檢員負管理責任,在運輸、安裝、使用、拆除過程中,不得隨意拆卸、敲打、碰撞、甩跌,需輕拿輕放;在運輸途中有淋水的環境,必須加防水布包裹;使用中的監測電纜嚴禁出現砸傷、擠傷、爆破崩壞、落地、泡在水裡、被煤(巖)埋住、噴漿噴住等情況;敷設監測電纜時,必須避開淋水地點或處理好淋水,充分保護好電纜,避免電纜浸水;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愛惜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在作業過程中採取完善的措施保護安全監測裝置;井下在用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包括電纜,任何人不准隨意拆卸、拉扯,或用其他器具碰撞、擠壓、敲擊;禁非專業人員開啟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

13、機電科接通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電源和控制線,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電源線和控制線的搭接,必須由管轄範圍內的電氣維修人員進行作業,非電氣維修人員嚴禁操作,在接線時必須由巡檢員現場配合,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接線。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接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交換機、光傳輸裝置、分站、直流穩壓電源、感測器、遠動開關等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接線由監控中心負責,巡檢員負責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日常維護。

14、使用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單位,要求指定兼職人員負責日常感測器的挪移,並按《規定》中的要求懸掛(或固定)感測器,及時清除感測器及其它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表面的浮塵,對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實行掛牌(或貼牌)管理,負責監測通訊電纜、光纜的吊掛,按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對管轄區域內的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和監測電纜進行管理,對需要經常移動的感測器及電纜,由使用單位的班組長負責按規定挪移,監控中心配合安監科監督執行。

15、裝有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配電點,嚴禁非電工人員停送電。電工的送電必須遵守以下要點,先送接有斷電裝置的被控開關的電源側電源,停3分鐘後,安全監測裝置預熱後投入正常使用,再送被控開關的負荷側電源,嚴禁直接送電。

16、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在井下連續使用6個月(分站、開關量裝置、執行器在井下連續使用期為12個月)必須公升井全面檢修。以保證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完好率為100%。巡檢員接到監控中心通知後,兩天之內將待檢修裝置公升井,並及時標校室進行檢修。

感測器類、遠動控制裝置、攝像機井下連續使用期為6個月,交換機、分站等裝置井下連續使用期為12個月。安裝於回風巷的甲烷感測器、風速感測器,公升井後必須進行裝置乾燥處理,標校室維修人員必須認真檢查電路部分。

17、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設定地點,使用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監控中心匯報。

18、與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關聯的電器裝置,在拆除或改線時,由機電部門提前一天與監控中心聯絡,共同處理,未經聯絡拆除的,按擅自停用監測裝置處理。

19、使用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施工單位,在地質條件發生巨大變化時,如頂板出現大面積全斷面淋水、淋水地點和規定懸掛甲烷感測器的位置相互矛盾時、水質腐蝕性增強等情況,造成交換機、攝像機、遠動開關、分站、感測器、控制開關等安全監測裝置不能正常工作,通風科應及時下達相關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按技術措施要求進行改進或處理。

20、監控中心在接到生產科的《貫通通知單》後,及時安排人員在規定日期內拆除安全監測裝置,並負責**、公升井,在公升井當日交到監控中心地面庫房。採煤工作面回採過程中需要擷取監測通訊電纜時,原則上在接線盒處擷取,不能在接線盒處擷取時擷取的電纜單根長度最短不得小於300m。否則,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監控中心對**的安全監測裝置必須仔細驗收,及時登記管理卡、台賬並銷賬。

21、監控中心必須及時掌握全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安裝、使用情況,建立相關臺帳。故意損壞監控通訊裝置的對責任人按裝置原價的2倍進行處罰外,並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到期需檢修的裝置,應提前通知巡檢員領取相關裝置及時運下井,由通風科制定安全措施,嚴格按計畫時間拆除待檢修裝置,安裝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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