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工作職責和許可權

2021-11-08 20:57:49 字數 904 閱讀 6120

西秀區巨集發煤礦礦領導下井帶班

工作職責和許可權

為保證安全生產,嚴格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明確我礦領導下井帶班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許可權,特規定如下:

一、礦領導下井帶班的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對突出問題隱患較多或可能存在重大隱患的地點工序進行現場盯崗。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對發現的各類問題按照「發現—整改—複查」及時進行處理。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4、該班上崗領導並作為該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並對該班的安全、生產、整改負責任。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並認真填寫交**記錄。

上一班問題未處理完的,上一班的帶班領導必須和**的領導共同處理問題,待問題處理告一段落無重大安全隱患後或處理完畢方可下班。

上井後將帶班情況如實記錄在《礦級管理人員帶班記錄》上。

5、井下發生事故,帶班領導是井下現場組織自救、避災、救災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盡最大努力避免和減少人員**,不得盲目冒險指揮。

6、礦領導到達礦乙個作業面或區域時應向排程室報告地點和去向。

二、礦領導下井帶班的許可權

1、該班上崗領導並作為該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有權調動井上下所有職工,安排臨時任務,有權調整臨時用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調整工作任務,調整工作任務的應通知排程室。

2、有權對三違行為進行現場經濟處罰,並責令糾正。有權責令不服從管理的工人出井,接受停班處罰、教育。

3、在出現重大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生產,撤出人員到地面。

4、井下發生事故,帶班領導是井下現場組織搶險救災的第一責任人。有權調動礦井裝置、人員、車輛等組織救災。

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宣威市格宜鎮格宜煤礦龍泉井礦領 導帶班特 員跟班制 度礦長 賀其偉 編制單位 宣威市格宜鎮格宜煤礦 編制時間 二 一二年一月十日 礦領導帶班 特員跟班制度 一般規定 1 帶班人員範圍 法人代表 礦長 安全副礦長 生產礦長 機電副礦長 技術副礦長 安全管理人員 跟班人員範圍 絞車司機 瓦檢員 放炮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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