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買賣合同 五 特種買賣合同

2021-12-23 15:45:08 字數 1593 閱讀 2911

2023年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內部資料

經濟法(注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買賣合同(五)特種買賣合同

● 詳細描述: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1)次數:總價款至少分三次支付;

(2)解除: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併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總結】兩個選擇:一併支付或解除,解除要支付使用費。

2.憑樣品買賣合同:

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標的物的通常標準。

3.(補充)所有權保留:

4.試用買賣合同

5.商品房買賣合同:

(1)銷售廣告的性質認定——要約邀請or要約

①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為「要約邀請」。

②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

【注意】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仍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當事人違反這些內容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遷人的優先權:若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可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

(4)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的效力關係

①貸款合同未能訂立,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則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②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則貸款合同也應相應解除。

(5)法定解除條件

①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②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③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④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

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⑤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因出賣

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

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前提下,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例題:1.曾某購買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轎車一輛,總價款20萬元,約定分10次付清

,每次2萬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計12萬元後,因該款汽車大幅降價,曾某遂停止付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汽車銷售公司有權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餘下的8萬元價款

b.汽車銷售公司有權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車銷售公司有權收回汽車,並且收取曾某汽車使用費

d.汽車銷售公司有權收回汽車,但不退還曾某已經支付的12萬元價款

正確答案:a,b,c

解析: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末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併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選項a正確)或者解除合同(選項b正確)。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選項d錯誤),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選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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