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能隨意辭勞動者仍然受保護

2021-12-24 11:03:37 字數 681 閱讀 6064

實際上,這是因為用人單位對試用期這一法律概念缺乏充分認識,存在誤解。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該企業應該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給張女士相應的賠償金。

在東城區工會律師張偉的幫助下,該公司認識到了自己在試用期用工上的錯誤行為,在雙方都有調解意願的情況下,按照規定支付了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雙方達成了和解。

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因此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或者不能說明勞動者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辭退條件的,都是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最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用人單位辭退為例,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都是運用這個理由。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勞動者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首先,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明確具體的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需要向勞動者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最後,是要有具體的考核行為,得出考核結果。

通過以上環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勞動者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者權益受保護試用期不得隨意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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