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2021-12-24 16:17:15 字數 1666 閱讀 9225

申請人黃榮安,男,2023年9月9日生,漢族,住安徽省霍邱縣高塘鎮粉坊村黃莊隊,**:138********,187**********)。

被申請人合肥市金梅新型建材****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區義城鎮董城村第七組

法定代表人:方明忠,**:138********。

申請事項:

一、依法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的事實勞動關係,裁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23年2月至勞動關係解除時的各類社會保險,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7000元;裁令被申請人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8500元(已扣支付部分)。

二、依法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1、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2、營養費2150元,3、交通費800元,4、住院期間護理費5990元,5、鑑定費280元,6、停工留薪期工資21000元,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500元,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7870元,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5740元。

上述一、二項合計為23698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2023年2月到被申請人處從事鋼筯工,雙方約定月保底工資3500元,獎金提成另計,雙方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辦理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23年9月7日下午5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承包的桃花鎮寶元物流專案工地工作時,左手受傷,被送往市一院濱湖醫院救治。經診斷,申請人左手食指不全離斷伴拇指末節**缺損。

申請人住院**至次月19日傷情穩定出院,遵醫囑回老家休養。2023年12月19日,合肥市人社局「合人社工傷認定 [2011]05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申請人為工傷。2023年4月20日,合肥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合勞鑑(2012)第0841號職工因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鑑定申請人因工傷所致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七級」。

被申請人於2023年5月21日向安徽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該委於2023年7月10日作出「皖鑑定 002213201220182號再次鑑定結論通知書」,鑑定申請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七級」。

綜上,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當得到相關賠償,享受相關待遇,但被申請人為此與申請人發生爭議,不願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故此,申請人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如所請!

此致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工作待遇賠償清單

1、醫藥費:(單位已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50元/天×43天)。

3、營養費:2150元(50元/天×43天)。

4、交通費800元。

5、住院護理費5990元(3787元/月×80%÷21.75天×43天)。

6、鑑定費:280元。

7、停工留薪期工資:21000元(3500元/月×6個月)。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500元(3500元/月×13個月)。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7870元(3787元/月×10個月)。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5740元(3787元/月×20個月)。

11、經濟補償金:7000元(3500元/月×2個月)

12、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8500元(3500元/月×11個月)。

上述各項合計為236980元。

計算以上賠償依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

2、《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3、合肥市 2023年統計報告《2023年度合肥市各行業平均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第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二 請裁決被申請人退還扣押申請人的保證金300元。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分別從1991年 2002年 2005年等在被申請人處從事裝卸 搬運 生料車間 門衛等工作 具體工作時間見表 從未間斷,雙方成立勞動關係,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劉光文交納300元保證金。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訴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位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包括證據和證據 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人 單位簽名或蓋章年 月 日附 1.副本份 2.物證份 3.書證份 第頁 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提交的法律文書。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