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勞動仲裁申請書

2021-12-24 18:17:48 字數 1446 閱讀 5001

申訴人:林海,男,漢族,202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石嶺鎮培德村六組 36號。

被訴人:四川南部興發建設工程****

法定代表人:吳明興

住所:南部縣南隆鎮濱江路

請求事項:

1、 請求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

2、 依法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2700×11×2=59400元);

3、 依法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2700×2=5400元;

4、 依法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各項工傷待遇201018.00元(詳見清單);

5、 依法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補繳工作期間社會保險費用共計120000元;

事實和理由

2023年8月20日,申訴人到被訴人處上班,在被訴人承建的雙流縣蛟龍工業港和融國際b棟工地作勞務工作,月工資2700元,但被訴人拒不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為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同年12月27日下午4點50分左右,申訴人在上班工程中與工友王義紅一起在蛟龍港和融國際b棟電梯井割鋼筋,當割到第7層時,被在22層公用部分刮膩子的一名工人掉下來,把申訴人與工友王義紅打下電梯井底層,致申訴人與王義紅受傷。事故發生後,申訴人被送至雙流縣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經過多次手術**,最終留下終身殘疾。

申訴人於2023年8月5日向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單位於2023年2月24日下達《工傷認定決定書》(【2011】15--131號),認定申訴人2023年12月27日所受傷害為工傷。同年5月12日申訴人向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因工傷殘等級鑑定,經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鑑定,申訴人傷情評定為傷殘捌級。

作為用人單位的被訴人四川南部興發建設工程****,在日常管理中對勞動者既沒有採取過任何勞動保護措施也未給予員工繳納任何社會保險,對於發生該工傷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因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照所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由該用人單位來承擔一切賠償責任。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申訴人應依法獲得工傷賠償並應依法享受相應勞動者權利。但申訴人多次與被訴人協商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特依法訴至貴委,請貴委主持公道,依法從速裁決。

此致!雙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年月日林海工傷待遇清單

一、 繼續**費1000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天×20元=3600元

三、護理費2個月×4人×2000元/人/月=16000元

3個月×2人×2000元/人/月=12000元

3個月×1人×2000元/人/月=6000元

合計護理費:34000元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2700元/月×20月=54000元

六、交通、住宿費3000元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捌級:2700元/月×11月=29700元

八、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捌級:2543元/月×26月=66118元

九、鑑定費600元

合計: 201018.00元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請人 公司 位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一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二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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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曹 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甘肅平涼人,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甘肅省平涼市某社,被申請人 電子科技 深圳 住所 深圳市寶安區觀瀾街道某路,法定代表人 歐陽 申請事項 1 申請人請求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 2 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3,032元 3 被申請人支付2008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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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夏小明 男 1975年4月20日出生 漢族。身份證362321 住址 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信江中路18號1單元202室被申請人 上饒市怡海偉業資訊科技 法定代表人 孫奇敏 位址 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沿河路東路 現位址金揚帆2301室 180 申請事項 依法裁決被申請人違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