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制度

2022-01-10 13:59:39 字數 3963 閱讀 1335

目錄第一章總則4

一、目的4

二、適用範圍4

三、權責單位4

四、定義4

五、獎懲類別4

第二章獎懲規範4

一、獎懲提報方式4

二、獎懲提報審核5

三、獎懲公告6

四、扣款6

五、獎勵與懲處的基本原則6

第三章獎懲細則7

一、獎勵7

二、懲處9

第四章實施13

第五章獎懲作業流程14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為維護公司工作紀律和各項制度,鼓勵對公司有貢獻的員工、懲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範圍內各分公司、職能中心、子公司、委員會的全體員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三、權責單位

1、本辦法由行政管理中心制定。

2、本辦法經呈總經理辦公會審議,並由總經理批准後公布實施,實行期間若因公司組織架構調整,核決許可權亦作相應調整,修正時亦同。

四、定義

無五、獎懲類別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晉公升;

懲處分為:警告、記過、降職、過失性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章獎懲規範

一、獎懲提報方式

1.1 本部門員工提報

符合獎懲條件的員工由直接主管提出申報,填寫《獎懲申報單》,依核決許可權逐級審批後,交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對申報條件進行核實,由主管行政副總審批,依最終核決許可權責任人簽字確認後生效;《獎懲申報表》如係懲處事宜,應交本人簽字,本人拒簽時,應由其直接主管在本人簽字欄備註上原因。

1.2 跨部門員工獎懲提報

員工因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由管規執行單位提報獎懲,填寫《獎懲申報表》會辦員工所屬單位後,交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核實,由主管行政副總審批,依最終核決許可權責任人簽字確認後生效,依獎懲辦法執行。

二、獎懲提報審核

2.1 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收到各單位《獎懲申報表》後,應就獎懲事由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並呈核決主管核准後公告實施。

2.2 最終核決許可權

2.2.1 分公司、總公司職能體系的《獎懲申報表》,屬「通報表揚」「警告」獎懲範圍的,最終核決許可權責任人為行政管理中心副總;

2.2.2 分公司專案體系、總公司工程職能體系的《獎懲申報表》,屬「通報表揚」「警告」獎懲範圍的,最終核決許可權責任人為工程副總;

2.2.3 總公司其餘職能體系,子公司董事、監事、財務及章程內管理體系

的《獎懲申報表》,屬「通報表揚」「警告」獎懲範圍的,最終核決許可權責任人為常務副總;

2.2.4除「通報表揚」「警告」獎懲範圍的,最終核決許可權責任人為總經理。

三、獎懲公告

3.1 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接到生效後的《獎懲申報表》後,應即發布獎懲公告,並計入員工檔案;

3.2 獎懲公告分別張貼在總公司公告欄、總經理郵箱、及相應獎懲人員所在的分公司、子公司;

3.3 獎懲公告應於公告欄至少張貼三天。

四、獎懲公告發布後,人力資源部在其當月薪資支付日給予相應的獎勵或扣款。

五、獎勵與懲處的基本原則

5.1 對於同一獨立事件依貢獻大小或事情輕重提出獎懲,獎懲事實符合本辦法一條以上規定的,建議依據較重條款提報;

5.2 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5.3 對於職務範圍內工作的獎勵,除其工作態度及精神為同仁之表率者外,原則上不予提報,但績效考核時可對其本職工作表現予以加分;

5.4 獎懲類別及獎懲額度

5.5 其它管規所涉及的獎懲參照本規定執行,嚴禁其它任何形式的現金獎勵與懲處。

5.6 員工由於被懲處,每月扣款以當月核定薪資的20%為上限(未扣完部分於次月薪資中作扣除),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離職員工須於當月結清扣款,不足部分則不再追繳)

第三章獎懲細則

一、獎勵

1.1 通報表揚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僅限於以下事實)予以通告表揚:

1.1.1對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推進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採納者;

1.1.2 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1.1.3 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1.1.4 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1.1.5 對社會做出貢獻,在客戶中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口碑,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1.1.6 樂於傳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1.1.7 拾金不昧者;

1.1.8 其他情況應該給予通報表揚獎勵的。

1.2 記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僅限於以下事實)可以記功:

1.2.1 對工作流程加以優化,並在實踐中證明可行者;

1.2.2 對於主辦工作有重大改革,推展有顯著績效者;

1.2.3 工作認真,表現出色,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的;

1.2.4 遇緊急突發事件處理得當,極力搶救並較少或避免公物損失者;

1.2.5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1.2.6 努力節約費用開支,降低成本達到十萬元以上,提高利潤效果明顯的;

1.2.7 保質、保量按計畫完成工程進度,維護公司形象,實施可行性改革方案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1.2.8 其他情況應給予記功獎勵的。

1.3 晉公升

滿足以上通報表揚、記功條例,及符合以下條件者,根據實際崗位需要予以考慮晉公升:

1.3.1 連續三個季度考核成績b級-優良(含b級)以上者;

1.3.2 一年內沒有受到任何懲處;

1.3.3 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無曠工;

1.3.4 滿足較高職位所需技能;

1.3.5 符合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1.3.6 具備較好的適應能力和潛力。

1.3.7 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內部符合晉公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優先晉級。

二、懲處

2.1 警告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僅限於以下事實)予以警告處分:

2.1.1 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違反部門或崗位職責者

2.1.2 不服從領導合理工作安排、指揮者;

2.1.3 作為領導,發現下屬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時不加以制止者;

2.1.4 同事之間互相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2.1.5 私下打聽同事薪資並傳播,給公司造成影響者;

2.1.6 員工工作期間未按公司要求著裝、佩戴胸牌者;

2.1.7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者;

2.1.8 員工外出未按規定填寫《公出表》者;

2.1.9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2.1.10 虛報或謊報差旅費及相關費用者;

2.1.11 不遵守食堂管理規定、隨意倒飯、浪費糧食者;

2.1.12 犯有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2.2 記過

員工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但不僅限於以下事實)予以記過處分:

2.2.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

2.2.2 損害公司財物或傷及他人情節較輕、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內者;

2.2.3 因工作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1萬元以上者;

2.2.4 故意破壞公司設施裝置者;

2.2.5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2.2.6 拒不聽從主管人員指揮、監督,經勸導仍拒不聽從者;

2.2.7 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者;

2.2.8 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2.2.9 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2.2.10 乙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或無故曠工1日;

2.2.11 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2.2.12 遺失重要公文者或故意洩漏公司機密者;

2.2.13 其他應給予記過的情況。

2.3 降職

員工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但不僅限於以下事實)予以降職處分:

2.3.1 連續三個季度績效考核成績c級-一般(含c級)以下者,確定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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