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人役權制度之探析

2022-01-17 07:27:54 字數 886 閱讀 3403

【關鍵詞】:羅馬法;地役權;人役權;人役權制度

一、羅馬法中人役權制度的演化

羅馬法的役權包括地役權和人役權兩種。但最開始時,在羅馬人當時的觀念中,對於他人土地進行利用的形式只有地役權。所以,當時,一切對他人土地進行役使的權利都叫作地役權,役權即指地役權,役權是當時唯一的他物權形式。

人役權在羅馬歷史上的出現較地役權為晚〔1〕,是仿效地役權而來。人役權是指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權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在古羅馬,土地原本公有,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土地公有制逐漸被私有制所代替,各家庭在土地上標明界線、各佔一方,但在通行、引水等其他必需借助他人土地利用方面,允許對他人土地進行一定利用,以保證各方土地價值的順利實現。對於這種為了自己土地需要而利用他人土地的狀態,羅馬人從直觀的角度出發,視為是一種土地對土地役使的權利,〔2〕稱為耕作地役。最早的四種地役包括步行地役、獸畜通行地役、貨車通行地役、引水役權。

後來耕作地役的範圍不斷擴大。隨著城市的發展,又產生了架梁地役、支撐地役等地役權形式,城市地役由此而生。耕作地役和城市地役合稱地役權,是羅馬法中最早產生的他物權形式。

伴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物之利用呈現出多元化趨勢決定了羅馬人對他人物的使用,不可能僅限於只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已之物而利用他人之物。一方面,有些原公有的習慣即為為個人利益而對他人物的利用存在著。另一方面,隨著羅馬人對於他人物利用的深入,有時已不限於土地與土地之間利用,而純為了個人需要而生利用他人土地的必需。

這些物之利用情形都需要用適當的物權形式來表現。」役權不再是典型的,當事人可以將任何一種同役權的一般品質相關的使用權確定為役權。」在《學說匯纂》中,我們可以發現許多和一般地役權不相符的地役權,比如,在某塊土地上放牧、燒製石灰、採掘泥沙、取用竹竿等地役(d.

8.3.1.

1、這些顯然已經脫離了需役地的需要而為了個人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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