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試行修訂稿

2022-02-02 16:25:10 字數 1580 閱讀 1740

附件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根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技術細則》),修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劃設計部分)》,對處於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2年。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執行使用部分)》,對已竣工並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3年。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 ,並成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綠標辦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組成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提供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技術支援。

第五條 。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組織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報、專業評價和專家評審工作,並將評價標識工作情況及相關材料報綠標辦備案,接受綠標辦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聘請工作經驗豐富、。

第七條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組成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並將委員會名單報綠標辦備案。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負責所轄地區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家評審工作。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時,各專業至少有1名綠標辦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

第三章工作程式

第八條綠標辦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上發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第九條綠標辦或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後進行專業評價及專家評審,評審完成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和公示,並公布獲得星級的專案。

第一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向獲得三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向獲得三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受委託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向獲得一星級和二星級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向獲得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

第一十一條綠標辦和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每年不定期、分批開展評價標識活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一十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由綠標辦負責監製,統一編號,並監督使用。

第一十三條證書和標誌(掛牌)應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如出現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十四條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根據本細則制定地方實施細則,並報綠標辦備案。

第一十五條本辦法由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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