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2022-02-26 17:31:20 字數 3348 閱讀 9392

預製二隊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1.1. 目的

為規範現場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的安裝和使用管理,避免發生事故,特制定本標準。

1.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預製二隊所有作業。

應用於生產、施工、檢維修等作業臨時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低壓電力系統的設計、安裝、維修、拆除作業。

2. 術語和定義

2.1. 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

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於臨時性用電的配電設施、連線電纜及用電裝置等(以下簡稱臨時用電線路)。超過6個月的用電,不能視為臨時用電,必須按照工程設計標準執行。

3. 管理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臨時用電應執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相關標準應進行合規性評價,並儲存文字資料以供員工學習。

3.1.2. 在配電迴路分斷路器上安裝或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主斷路器必須切斷電源。

3.1.3. 任何不符合安全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用電線路嚴禁投入使用,比如:臨時用電線路高度不夠或線路走線不符合要求;電器裝置沒有貼上檢驗標籤等。

3.1.4. 安裝、維修和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

3.1.5. 潮濕區域、戶外的臨時用電裝置及臨時建築內的電源插座必須正確安裝漏電保護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必須利用試驗按鈕進行測試。

3.1.6. 所有的臨時用電必須經過批准並採取上鎖、掛簽外還可以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 保證帶電體與地面、帶電體其他裝置、帶電體與人體、帶電體之間有必須的安全距離;

● 採用護欄、護罩、護蓋、箱匣等將帶電體與外界隔離;

● 利用絕緣材料對帶電體進行封閉和隔離;

● 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接近任何帶電線路。

3.1.7. 進行臨時用電拆、接線路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3.1.8.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定。

臨時用電裝置在5臺以上(含5臺)或裝置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 現場勘測;

● 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裝置位置及線路走向;

● 進行負荷計算;

● 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電器的型別和規格;

● 設計配電系統,繪製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 確定個人防護措施;

● 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接線、拆除方案;

● 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3.3.1. 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採用耐壓等級不低於500v的絕緣導線。

3.3.2. 臨時用電應設定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所有的臨時用電都必須設定接地保護,接地電阻不大於4ω,接地保護和接零保護必須分開設定。

3.3.3.

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上級過載保護電流必須大於下級)。停電操作順序為:

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3.3.4. 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2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嚴禁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和雜草。配電箱、開關箱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

3.3.5.

所有的臨時配電箱都必須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開關箱及電焊機等電氣裝置15m範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3.3.6.

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於1.4m,小於1.6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

8m,小於1.6m。

3.3.7. 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線口必須設定在箱體的下底面。

3.3.8. 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具有資質的專業電工檢查合格,貼上標籤後方可使用,搬遷或移動後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

3.3.9. 臨時用電線路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3.3.10. 供電單位應定期檢查現場的電氣裝置、線路和配電箱運**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3.11. 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

3.3.12. 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應先切斷電源。

3.4.1. 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裝置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2臺或2臺以上用電裝置(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

3.4.2. 在水下或潮濕環境中使用電氣裝置或電動工具,作業前應由電工使用搖表或歐表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於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於7mω。

3.4.3.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 裝置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 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30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器;

● 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iii類工具;

● 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內,應使用ⅲ類工具。若使用ⅱ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電器;

● iii類工具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ⅲ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應有人監護。

3.4.4. 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 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置觸或破裂;

● 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 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 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12v。

3.4.5. 裝置檢測要求

所有的裝置均應標註最近一次的檢驗日期,並且記錄檢測規程。在以下情況下,應完成一切要求的檢測:

● 第一次使用前

● 裝置維修之後再次使用前

● 懷疑事故引起裝置損壞(如電線被撞倒)

● 每隔不到三(3)個月應檢測一次;由於處於固定位置並且不易遭受損傷,繩組和容器除外。電線和容器應每隔不到六(6)個月檢測一次。

● 所有的電氣裝置和系統都應與能量源進行隔離,重點避免通過變壓器和其他裝置的功率回饋。

3.5.1.

所有的配電箱和開關箱都必須按要求貼上相關資訊的標籤,標籤上應明確配電箱及開關箱的編號,線路走向、臨時用電裝置和額定電壓、電流,以及屬地主管的姓名、**號碼和上鎖鑰匙的存放地點。

3.5.2.

所有開關箱、配電箱(配電盤)應有「小心觸電」、「有人工作嚴禁合閘」和「止步、高壓危險」等警示標識,配電箱其前方1m遠處的地面還應設定警戒線或者安裝固定式路障進行有效隔離。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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