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2022-03-15 03:49:04 字數 1718 閱讀 4372

第一百六十五條商業銀行可以不披露專有資訊或保密資訊的具體內容,但應進行一般性披露,並解釋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條商業銀行資訊披露頻率分為臨時、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臨時資訊應及時披露,季度、半年度資訊披露時間為期末後30個工作日內,年度資訊披露時間為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分別按照以下頻率披露相關資訊:

(一)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披露。

(二)核心一級資本淨額、一級資本淨額、資本淨額、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週期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以及資本充足率等重要資訊應按季披露。

(三)資本充足率計算範圍、信用風險暴露總額、逾期及不良貸款總額、貸款損失準備、信用風險資產組合緩釋後風險暴露餘額、資產**化風險暴露餘額、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市場風險期末風險價值及平均風險價值、操作風險情況、股權投資及其損益、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情況等相關重要資訊應每半年披露一次。

第一百六十八條經銀監會同意,在滿足資訊披露總體要求的基礎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適當簡化資訊披露的內容:

(一)存款規模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

(二)未在境內外上市。

(三)未跨區域經營。

第十章附則

第一百六十九條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人民幣風險加權資產。

第一百七十條本辦法所稱的資本計量高階方法包括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和操作風險高階計量法。商業銀行採用資本計量高階方法,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6的規定建立資本計量高階方法驗證體系。

第一百七十一條銀監會對獲准採用資本計量高階方法的商業銀行設立並行期,並行期自獲准採用資本計量高階方法當年底開始,至少持續三年。並行期內,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計量高階方法和其它方法並行計量資本充足率,並遵守本辦法附件14規定的資本底線要求。

並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資本底線調整係數分別為95%、90%和80%。

並行期內,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超過預期損失的,低於150%撥備覆蓋率的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的數量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0.6%;高於150%撥備覆蓋率的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全部計入二級資本。

第一百七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在2023年底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

第一百七十三條達標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當制定並實施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率分步達標規劃,並報銀監會批准。銀監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規劃實施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達標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當同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計量並披露並表和非並表資本充足率。

第一百七十五條達標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簡化資訊披露內容,但應當至少披露資本充足率計算範圍、各級資本及扣減項、資本充足率水平、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和薪酬的重要資訊,以及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資本工具和監管調整專案。

第一百七十六條商業銀行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因新舊計量規則差異導致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資本的數量下降,減少部分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分五年逐步實施,即第一年加回80%,第二年加回60%,第三年加回40%,第四年加回20%,第五年不再加回。

第一百七十七條本辦法中採用標準普爾的評級符號,但對商業銀行選用外部信用評級公司不做規定;商業銀行使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應符合本辦法附件17的規定,並保持連續性。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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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十六

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整的文件管理平台,為內部審計部門及銀監會對資本管理的評估提供支援。文件應至少包括 一 董事會 高階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獨立性以及履職情況。二 關於資本管理 風險管理等政策流程的制度檔案。三 資本規劃 資本充足率管理計畫 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 風險計量模型驗證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