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用明火安全管理規定

2022-04-04 16:27:41 字數 582 閱讀 6597

凡經批准動火的重要部位,動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動火中要做到「四必須」,動火後要做「一清理」。即:

一、 動火前:

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准動用明火。

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准動用明火。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措施不准動用明火。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和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准動用明火。

5、 凡盛過氣體受熱澎漲有**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動用明火。

6、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准動用明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准動用明火。

8、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准動用明火。

二、 動火中:

1、 動火前必須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 發生火災、**事故時,必須及時組織撲救。

4、 動火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動火後:動火人員和現場監護,停止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動用明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凡經批准用火的部位,動火前要做到 十不准 動火中要做到 四必須 動火後要做到 一清理 1.動火前 1 防火 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准動用明火。2 焊 割裝置未做檢查或有不安全隱患不准動火。3 現場的易燃易爆雜物未清除不准動用明火。4 不可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准動用明火。5 現場有儲存過油脂類...

動用明火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的消防監督管理,維護公共設施和人員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xx市消防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規,結合大樓執行範圍內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一 施工單位在管理範圍內施工時,如需要動用明火 電焊 氣焊 須事先向管理中心維修部和保安部提出申請,並填寫 動用明火申請表 經審批後,方可...

動用明火管理制度

一 施工現場各分包單位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凡因施工需要在現場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經專案經理部安質部門批准,辦理用火手續後,方可用火。二 對各用火種類的要求 1 電焊 操作者必須持有電焊工操作證。在操作前必須首先向經理部安全保衛部提出申請,經批准辦理用火證後,方可按用火證批准欄內的規定進行操作。操作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