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講解

2022-05-24 22:30:03 字數 1146 閱讀 7290

3)招標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在招標檔案專用條款中約定,投標**考慮所有風險內容。

2013版清單強化了「合同計價風險分擔原則」的強制性效力,第

3.4.1款強制性規定:「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檔案、合同中明

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

4)發包人往往會在招標檔案及合同中約定「措施費總價包乾,措施費一律不調整」。

針對這種情況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有如下規定:序號條款號具體內容

1 3.4.1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檔案、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新增強制條款)

2 9.3.2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專案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專案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專案相比的變化情況。

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專案費: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專案依據本規範第3.1.5條規定計算。

2.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專案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專案按本規範9.

3.1條規定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係數)計算的措施專案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專案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本規範第9.3.1條規定的承包人**浮動率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專案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專案費的權利。

3 9.5.2 按本規範第9.

5.1條規定,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專案後,引起措施專案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規範第9.3.

2條的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准後,調集成同價款。

4 9.6.3 如果工程量出現本規範第9.

6.2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專案相應發生變化,如按係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專案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專案費調減。

5 9.6.2 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專案,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

3條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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