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務安全規則》教案

2022-07-06 13:42:02 字數 4919 閱讀 4394

5.大型養路機械押車人員在列車執行時,必須在駕駛室內關好車門,身體不得探出車外,並注意傾聽走行系統有無異響,動車時觀察是否緩解,發現問題時應用無線**及時通知押車負責人,以便採取應急措施。

在電氣化鐵路區段,押車人員不得登上車頂,停車檢查時應避免與接觸網支柱及其附近金屬結構物接觸。遇接觸網斷線或其他接觸網附件損壞時,所有人員不得接近,並與其保持10m以上的距離。

第2.4.5條大型養路機械作業時,應按本規則第二章第二節有關規定做好施工防護。

第2.4.6條大型養路機械施工封鎖前的準備作業和線路開通後的整理作業應根據需要辦理施工慢行手續。

第2.4.7條大型養路機械在無人值乘停留時,必須採取防溜措施,並在兩端各50 m處設定移動停車訊號。

第2.4.8條大型養路機械在施工作業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1.大型養路機械駛入施工封鎖地段,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第2.5.11條規定。

2.各機械車在封鎖區段獨自執行時,續行間隔不得小於300 m,速度不得超過40 km/h,並應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

3.清篩機在作業中應注意接觸網支柱、訊號機及其附屬裝置等障礙物,以防刮碰。

4.搗固車在圬工橋面作業時,必須事先拆除護軌,測定軌枕底下道碴厚度,如厚度不足150 mm時,嚴禁進行搗固。

5.配碴整形車在作業中應注意訊號機及其附屬裝置等障礙物,以防刮碰;在電氣化區段作業,接近接觸網支柱、訊號機及其附屬裝置等障礙物時,應提前收回側犁,通過後再作業;在道心內有障礙物時,應及時提起中心犁。

6.穩定車**路水平嚴重不良地段嚴禁進行穩定作業。

7.橋梁上的穩定作業應嚴格控制,必須在橋梁上進行穩定作業時,應制定安全措施。穩定裝置應在橋台外起振、停振;作業中裝置管理單位應隨時觀測橋梁狀態,遇異常時,應通知穩定車停止作業。在技術狀態不良的橋梁上嚴禁進行穩定作業。

8.在無縫線路或電氣化區段作業,應遵守本規則第二章第三節中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第2.4.9條在夜間施工作業時,大型養路機械及施工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2.4.10條大型養路機械應配備車載列車無線排程**、無線**等通訊設施及滅火器具、防護訊號用品。

作為本務機執行的大型養路機械還應配備機車訊號、執行監控裝置等行車裝置。按機組配備復軌器和搗固裝置頂公升裝置,並經常保持完好,缺少或損壞時,應及時補充或修復。

第2.4.1l條機組人員對油箱和油路部位應經常進行檢查,防止漏油,在車上和車下檢修作業中嚴禁吸菸。

第2.4.12條大型機械**間距小於6.5 m地段進行清篩、鋪軌排作業,鄰線通過列車速度不應超過120 km/h。

第五節專用車輛的使用

施工列車

第2.5.11條施工列車進入區間封鎖施工地段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列車進入封鎖區間的行車憑證為排程命令(包括列車車次、執行速度、停車地點、停車時間、到達車站時刻),施工列車在封鎖區間內作業,不得超過排程命令准許的時間。

2.施工列車到達兩端車站後,車站值班員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的駐站聯絡員,說明列車進人施工地段的時間及准許在工地停留的時間等;駐站聯絡員應立即用**通知施工負責人做好各種準備,並於施工列車到達前在施工地段兩端各20 m處設定移動停車訊號。施工列車應在移動停車訊號或在現場防護員顯示的停車訊號前停車,按照調車辦法,在施工負責人的指揮下進入指定地點。

3.施工列車在封鎖區間內停車,裝卸作業完畢後,施工負責人應認真檢查,確認線路狀態良好,卸下的材料及機具等裝置堆碼穩固無侵入限界,車門已關好,列車無異狀,方可發車。

4.向施工封鎖區間開行施工列車,一般每端只准許進入一列,如遇特殊情況需超過時,應按所在鐵路局規定的執行辦法執行。

5.在封鎖區間內對分解後停放車輛的每一工作地點,必須按規定設定停車訊號防護,每個車列必須設定防溜設施。

第六節材料裝卸與堆放

材料堆放

第2.6.6條靠近線路堆放材料、機具等,不得侵入建築接近限界。

道碴、片石、砂子等線橋用料可按圖2.6.6堆放。

每次卸車後,施工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全面檢查堆放情況,不符合規定或堆放不穩固的應立即清理。

圖2.6.6 (長度單位:mm)

第2.6.7條鋼軌組**路上放置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圖2.6.7 (長度單位:mm)

1.普通線路木枕地段。可放在道床肩上或木枕頭上,直線地段可放在道心裡(如圖2.6.

7)。放在道床肩部時,道碴應預先整平。放在木枕頭上時,兩端至少各釘兩個道釘,中間適當用道釘卡住。

放在道心時,兩端應彎向中心並用道釘固定,中間適當用道釘卡住。

2.普通線路混凝土枕地段,應放在道床肩上。直線地段也可放在道心裡,兩端用卡子卡在軌枕上或穿入木枕釘固,如鋼軌組較長,中間適當穿入木枕釘固。

3.換出的鋼軌一般應放在道床肩上或路肩上,混凝土枕地段允許臨時放在道心。

4.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的道路路面上,一般情況下不得放置鋼軌。

第三章人身安全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3.1.1條各單位應經常對員工進行人身安全教育,組織學習安全規章及有關操作技術。

員工在任職、提職、改職前,必須經過段或段以上單位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新工人、臨時工必須提前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並經考試合格,未經安全技術教育或經教育但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道作業。

第3.1.2條從事軌道車駕駛、大型養路機械駕駛和操作、鋼軌探傷、鋼軌焊(熔)接工作及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

第3.1.3條進行接觸粉塵、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業,使用電器、機械,以及高空作業等,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3.1.4條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須有專人保管,儲藏時應與建築物、煙火及水源隔離;搬運裝卸及使用時,應嚴格按規定程式操作,慎防**、**和中毒。

第3.1.5條野外作業遇雷雨時,作業人員應放下手中的金屬器具,迅速到安全處所躲避,嚴禁在大樹下、電桿旁和涵洞內躲避。酷暑、嚴寒季節,應採取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凍傷和煤氣中毒。

第二節避車

第3.2.1條線路作業和巡檢人員,必須熟悉管內的線橋裝置情況、列車執行速度、密度和各種訊號顯示方法,並主意瞭望,及時下道避車。

第3.2.2條步行上下班時,區間應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雙線區間,應面迎列車方向;通過橋梁、道口或橫越線路時,應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來車時搶越。

車站內如必須走道心時,應在其前後設定專人防護。進路訊號辨認不清時,應及時下道避車。

第3.2.3條作業人員下道避車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

1.υmax≤120km/h時,一般應滿足2m;

2.120km/h<υmax≤160km/h時,不小於2.5m;

3.160km/h<υmax≤200km/h時,不小於3.0 rn。

二、本線來車按下列距離下道完畢:

1.υmax≤60km/h時,不小於500m;

2.60km/h<υmax≤120km/h時,不小於800m;

3.120km/h<υmax≤160km/h時,不小於1400m;

4.160km/h<υmax≤200km/h時,不小於2000m。

三、鄰線(線間距小於6.5m)來車下道規定:

1.本線不封鎖時

(1)鄰線速度υmax≤60km/h時,本線可不下道;

(2)60 km/h<鄰線速度υmax≤120 km/h時,來車可不下道,但本線必須停止作業;

(3)鄰紛速度υmax>120 km/h時,下道距離不小於1400 m:

(4)瞭望條件不良,鄰線來車時本線必須下道。

2.本線封鎖時

(1)鄰線速度υmax≤120 km/h時,本線可不下道;

(2)120 km/h<鄰線速度υmax≤160 km/h時,本線可不下道,但本線必須停止作業;

(3)鄰線速度υmax>160 km/h時,本線必須下道,距離不小於2000m。

四、在站內其他線路作業,躲避本線列車時,下道距離不小於500 m;鄰線來車時,與正線相鄰的站線按本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辦理,其他站線可不下道,但必須停止作業。列車進路不明時必須下道避車。

五、速度小於120km/h區段,瞭望條件大於2000m以上時,鋼軌探傷小車、軌道檢查小車作業,鄰線來車可不下道。

六、人員下道避車時應面向列車認真瞭望,防止列車上的拋落、墜落物或繩索傷人。

七、人員下道避車的同時,必須將作業機具、材料移出線路,放置、堆碼牢固,不得侵入限界,兩線間不得停留人員和放置機具、材料。

第3.2.4條嚴禁作業人員跳車、鑽車、扒車和由車底下、車鉤上傳遞工具材料。

休息時不准坐在鋼軌、軌枕頭及道床邊坡上。繞行停留車輛時其距離應不小於5 m,並注意車輛動態和鄰線上開來的列車。

第3.2.5條遇有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影響瞭望時,應停止線上作業和上道檢查,必須作業時,應採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證來車之前按規定的距離及時下道。

第3.2.6條線路允許速度υmax≤120km/h的區段,遇有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及陳望困難地段,巡道、巡守人員應在路肩上行走,並注意察看線路狀態。

線路允許速度υmax>120km/h的區段,巡道、巡守人員應在路肩上行走,並注意察看線路狀態。

第五節機具使用

基本要求

第3.5.1條上道使用的機具必須通過產品認證,未經認證的不得上道使用。

第3.5.2條機具使用前應確認油、水、電、連線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顯示儀表是否正常,整機是否符合現行的安全使用辦法。

使用中發現故障需緊急處理時,應先停機、切斷電路、風路、動力油路等,撤離線路建築限界以外進行處理,在未確認故障已得到處理的情況下,不得繼續使用。

機具應由專業組或專業人員負責使用、檢修、保養、登記工作日誌。

第3.5.3條皮帶輪、皮帶、鏈輪、鏈條、齒輪、砂輪、砂輪切割片和風扇等露出機體的傳動和轉動部件,應有符合設計圖紙規定的防護設施。

轉動部件應標有旋轉方向指示標誌,只允許乙個方向旋轉的裝置,應設定有反**鎖裝置。

第3.5.4條切軌機、打磨機、電焊機等機具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機具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3.5.5條用鋸軌機切割鋼軌時,其他人員應遠離鋸軌機兩側和前方,防止鋸片破碎傷人;鋼軌打磨時,其他人員應遠離打磨前方;焊補鋼軌、轍叉時,電焊機應採取接地措施,防止人員觸電灼傷;鋼軌焊接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防止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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