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2022-07-15 02:09:05 字數 1435 閱讀 6383

台北市私立稻江高階護理家事職業學校

95.10.1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96.01.17校務會議追認通過

一、依據

(1) 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2) 台北市95學年度高階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3) 台北市**教育局與醫療機構合作辦理嚴重情緒障礙特殊教育班實施計畫

(4)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二、實施物件:就讀本校之學生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2) 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3) 公、私立教學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含重大傷病卡),並經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召開個案會議審議通過之學生。

三、實施內容

(1) 課程教學及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選擇多元適當之方法。

(2) 學業(含實習之專業科目)成績考查:

1. 以學期為單位,依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學習目標及評量標準。

2. 特殊個案得經個案會議決議後,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確認並報局核備後可調整修習畢業學分數。

3. 資源班學生評量採原課程佔30%,資源班成績佔70%,並可依個案特殊狀況彈性調整。

(3) 德行成績考查:包含德育與群育二項,比照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並依學生需求檢具醫院證明提出申請後彈性調整。學生德育與群育評定方式及標準授權特教組、導師、輔導教官及生輔組長協議,經提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同意,陳校長核可後實施。

(4) 體育成績考查:包含運動技能及體適能、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體育常識三項,依學生個別差異彈性設計課程及考查。對於身心障礙而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動,其體育成績之考查標準,依本校iep會議訂定。

(5) 軍訓、國防通識科目成績考查:比照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並依學生需求檢具醫院證明提出申請後彈性調整,依本校iep會議訂定。

(6) 學生因病長期無法到校上課或考試,或因病缺課過多影響學習者,家長須辦妥請假手續並申請日常考查替代性評量或補考後,須由輔導室召開特殊個案會議,任課教師依決議辦理。

(7) 學生在醫療單位接受之教育課程名稱、時數、評量成績,由本校iep會議審議通過後,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確認後,可列入學生修習之學分數與成績。

(8)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依前揭各項,並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9) 本要點之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未依前揭各項規範者,須依「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四、實施程式

(1) 學生或特教組依需求提出申請。

(2) 核可後由教務處或特教組通知相關教師及行政人員。

(3) 成績評定後,由特教組彙整或各任課教師個別送註冊組登入成績並存查。

五、本辦法補充規定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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